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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语言与和平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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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这场“战争的战争”不仅涉及欧洲的国家新秩序,也保障了德意志不同形式的秩序。这并没有改变追求和平的重要意义,而和平追求长期以来被限定得太过狭窄。如果说这一决定欧洲此后几百年政治方向的抉择不够伟大的话,那么一系列和平化的道路、做法和伎俩肯定会取得成功。这些促进和平的方法始终值得怀念,它们有的进入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有的成为外交手段或者进入了国际法。值得一提的是,人们至今仍然能在谈判实践与和平政策工具中找到上述方法的影子,而其他方法则可能经由熟知历史的政治顾问之手,成为外交技巧。本书精选了一小部分在这场战争中开辟出的道路和影响和平的创举,并披露出来,下文将侧重其和平潜力并一一罗列出来。

其中,最基本的是伴随着政治活动的和平语言。从“掷出窗外”事件后的首批外交信函文本研究结果中人们可以认识到,双方通过最小化对抗、最大化所有共性和成绩,从而实行绥靖策略。除了保护所谓信息不通畅的合作伙伴等旧策略外,萨克森调解员还寄希望于夸大合作及谈判意愿,并放大已谈成的内容。在埃格尔和谈的准备阶段,普法尔茨的新教联盟领导人意外来访,在向慕尼黑的天主教同盟统帅汇报此消息时,和平语言这种有利于和平的交流方式脱颖而出,至今仍受到尊重。帝国的和平语言兴起于16世纪,在整个战争期间受到办公处和外交官们的维护,在战争后很快又被重新接纳。它主要用在与国内和平相关的整合概念上。这些充满感情的目标概念围绕着维护帝国宪法、恢复“旧德意志信任”和帝国成员间的和谐展开。这种整合性语言的意义在于消除宗教干扰因素对帝国和平的影响。该语言可以同时被新教和天主教方面接受,但其目的通常绝不是将另一方排除在帝国协会之外,而恰恰相反,是为了在双方各有教派特殊利益的情况下,强调其原有的归属和对帝国的忠诚。

在《布拉格和约》中,这种整合性的套话添上了几分政治色彩(第六章)。一方面,和约语言在宪法法律层面平衡了帝国的双元国家制度,即在尊重帝国元首的套话和强调帝国等级自由之间达成平衡;另一方面,受局势所迫提出了具有民族爱国意识的解放计划,但避免了军事上的战争威胁或最后通牒,正如当时宣战书中常见的那样。《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原文是拉丁文,由几个欧洲主权国家与其德意志“盟友”正式缔结,虽然条约中主要是对德意志进行规定的内容,但几乎没有给充满民族意识的帝国和平语言提供空间。

但是,1648年和约更多地发展了几个世纪以来国与国之间的和平形式。在流血事件发生后,上帝感化了统治者的心,使之转向和平——将这样的和平提议归功于上帝可以避免一切尘世的追问,比如如何一步步滑向战争、谁更迫切地需要结束战争等问题。在这场战争中,交战各方的统治者及其拥有所有头衔的继承者们跨越两个世代的叙事,赋予和平以超越个人的有效性。

三个此后几乎一直出现的核心条款值得人们特别关注:一是“永久条款”(Ewigkeitsklausel),即《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的“永久和平”(Pax perpetua)。它将没有期限的和平与暂时约定的停火区别开来,如当时尼德兰和西班牙的停火在12年后的1621年到期后重新开打,其参战人员还额外给三十年战争煽风点火。瓦伦斯坦主导下的几次和谈停火,均以几周为限。不过,威斯特伐利亚和平似乎离“永久”还很远,正如它经常被嘲笑的那样,原因是往往只过了几年下一次战争又开始了,然后再“永久”结束,如此循环往复。但在实践中未能兑现的“永久”主张的意义在于,它把和平而不是战争标记为值得追求的人类的正常状态。“永久条款”的标准意义还包括其对国际法的贡献。几乎以后所有的和约都明确追溯并援引《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宣布其有效性或欲恢复之。但如果以后的和约内容一再重新划分欧洲版图,到底意味着什么呢?例如在路易十四恢复普世君主制后发动了“第二次三十年战争”,从1667年断断续续打到了1697年。显然,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即多国制秩序本身,借助《雷斯威克和约》(Friedensvertrag von Ryswik)(3)得到了保障,经受住了近代早期的所有战争。

二是“归还条款”(Restitutionsklausel),它规定恢复战前状况是一条基本原则,其具体的实施和限制细节由条约内容加以规范。除了规定好的“正常年”1624年是恢复宗教状况的例外,人们将1618年视为标准度量,为退还被占领土和重新任命受到大赦的普法尔茨与梅克伦堡诸侯奠定了基础。于是,重新分配所有重要的领土,似乎只是修正了与美好、和平的旧时代之间的偏差。这也是此后乐于使用且易于接受的和平表现形式。

第三项条款,有时被称为“赦免条款”,但更确切地说,应按照条约概念称之为“遗忘条款”(Oblivionsklausel)。它规定了所有人的相互义务,即将战争中发生在彼此身上的一切深深地埋进永久的宽恕和遗忘中。它实际上也是一项反战争罪责条款,在1919年《凡尔赛和约》签订之前,这一条款或多或少都得到了明确的遵守。《凡尔赛和约》要求德国赔款的理由是德国的战争罪责,而1648年赔偿给瑞典的金钱和土地则被视为报销战争费用,从而报答瑞典人对帝国的“帮助”。因为有“遗忘条款”的存在,所有与战争相关的法律程序都被排除在外,连起诉战犯都不行了。另一方面,放弃一切关于战争罪责的讨论肯定有利于激发各方面的和平意愿。

从1648年起,近代的各项和约使得缔约伙伴之间开始出现更多的情绪高昂的和平与友谊话语。缔约各方的“安全”(securitas),实际上是指互相提防对方。不久前,研究发现,该义项第一次出现在《奥格斯堡宗教和约》中,1648年时被用来描述和平目的,当前也用于欧洲主权国家之间。在17世纪和18世纪,“安全”则越来越多地被当作帝国和欧洲为确保和平而采取防御措施的理由,时至今日,这一概念仍然存在,如“安全政策”。

人们利用时间走了技巧高超的一步棋,为自己创造出一个和平机会。“归还”跳过了战争岁月,“遗忘”删除了战争的过往,“永久条款”欲将和平状态永恒地延续至未来。“正常年”规定的不是现在的状态,而是查明了过去某个协调一致的标准年份,《布拉格和约》规定它为1627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则改为1624年,即在要求1618年或1629年的利益派别之间,取了一个能让双方达成共识的中间值作为妥协的年份。除了一些尚待清理的干扰因素外,偏偏是这种数值上的建构成为维护宗教政治和平最成功的手段。

一个特别精巧的和平诡计通过时间限制封锁了条约的修订,从而推迟了最后的决议。一般而言,帝国的机构,尤其是最高法院、永久帝国会议等喜欢搁置有损和平的冲突,直至棘手情况自行消失,如对手死去或者皇帝要求支援的战争结束。《奥格斯堡宗教和约》苛求基要主义神学家接受两个教派在政治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并规定其为宗教重新统一前的临时方案,以减少其负面影响。但反修正条例却声称,在此之前,该方案得保持原样不变。它果然撑过了整个三十年战争,并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凭借必要的修订和“改动”得到了明确的确认。如果这些和约还有效的话,那么这一点始终适用。时至今日,教派在德国的政治法律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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