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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诺齐克的人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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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配过程的合法性上。

对此,诺齐克还将罗尔斯的有关论点概括为“肯定性论证”,并逐一地分解为四种逻辑推理,针锋相对地提出了他的“否定性论证”程序。现摘引如次:

肯定性论证[罗尔斯的论证]

论证A:

1.任何人都应该在道德上应得他所拥有的财产,而不应该是个人拥有他们不应得的财产。

2.人们在道德上不应得他们的自然资产(natural assets)。

3.如果一个人的x不公平地决定着他的y,而他的x又不是应得的,则他的y也是不应得的。

因此:

4.人们的财产不应该由他们的自然资产来不公平地决定。

论证B:

1.应该按照某种从道德观来看不是任意性的模式来分配财产。

2.从一种道德观来看,人们拥有不同的天赋是任意性的。

因此:

3.不应当按照自然资产来分配财产。

论证C:

1.应当按照某种从道德观来看不是任意性的模式来分配财产。

2.从一种道德观来看,人们拥有不同的天赋是任意性的。

3.如果关于为什么一种包含着财产差异的模式的解释之一部分就是产生这些财产差异的其他人格差异,且如若从道德观来看这些差异是任意性的,则,从道德观来看,这种模式也是任意性的。

因此:

4.天赋资产的差异不应该产生个人间财产的差异。

论证D:

1.财产应当平等,除非存在一种(有分量的)关于它们应当不平等的道德理由。

2.人们在这样一些方面,即他们因之而在天赋资产上不同于其他人的那些方面,不应得什么,但不存在关于为什么人们应当在天赋资产上相互不同的道德理由。

3.如果不存在任何关于为什么人们在某些特征上相互不同的道德理由,那么,他们在这些特征上的实际不同就没有也不能产生一种关于为什么他们应该在其他特性(例如,财产占有)上互不相同的道德理由。

因此:

4.人们在天赋资产上的差异不是关于为什么财产应当不平等的一个理由。

5.人们的财产应当平等,除非存在关于为什么他们的财产应当不平等的某种其他道德理由(例如,诸如提高那些不利者的地位一类)。〔321〕

否定性论证[对罗尔斯的反论证]

反论证E:

1.人们应该得他们的自然资产。

2.如果人们应该得到x,他们就应该得到从x中产生出来的任何y。

3.人们的财产由他们的天赋资产产生而来。

因此:

4.人们应该得到他们的财产。

5.如果人们应该得到某种东西,那么他们就应当拥有它(而这一点是压倒任何可能有关该物的平等假设的)。

反论证F:

1.如果人们拥有x,而他们对x的拥有(无论他们是否应该拥有它)并不侵犯任何其他人的x的(洛克式)权利或资格,且y是通过一种本身并不侵犯任何人的(洛克式)权利或资格的过程而从x中产生的(或由x所产生的等等),则该个人就有对于y的资格。

2.人们对他们具备的自然资产的拥有,并不侵犯任何其他人的(洛克式)资格或权利。

反论证G:

1.人们对他们的自然资产有资格拥有。

2.如果人们对某物有资格拥有,他们便对任何由该物而产生出来的东西(通过特别指定的过程类型)拥有资格。

3.人们的财产是由他们的自然资产产生的。

因此:

4.人们对他们的财产有资格拥有。

5.如果人们对某物有资格,则他们应当拥有它(且这一点压倒任何可能存在的关于财产的平等假设)。〔322〕

从上述详尽的逻辑论证与反论证中,诺齐克通过对财产占有的反复推理,鲜明地陈述了他的资格理论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分配正义原则这一基本问题上的尖锐对立,我们可以将这种对立简述为:社会道德的与个人道德的、强调社会必然和合理性的与强调个人天赋资格神圣性的、社会公平的与人人权利的、具有平等倾向的和确认不平等之合法性的、公平平等的自由主义与天赋人权的自由主义的对立。而从这些对立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出诺齐克资格理论的基本特征和根本立场,而且也为我们全面评价其整个政治道德理论提供了一个比较性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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