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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正义与人权:两种模式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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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论和诺齐克的资格论或权利论被称为当代美国政治哲学中“并驾齐驱的两种模式”〔323〕。这一见解同样适用于两者的伦理学。虽然他们都是当代美国政治伦理学阵营的主要代表人物,但由于他们政治哲学的基点和方法互有差异,其所面临并关注的具体时代背景各有不同,也使各自的政治伦理学具有明显不同的风格。我把它们分别称之为正义—秩序的模式和人权—自由的模式。

这两种模式代表着当代美国乃至西方政治伦理学发展前沿的两种典型。因此,对两者做一番哪怕是初步的比较分析,将不仅加深我们对其伦理思想的认识,更准确、更全面地把握他们相互交错又相互区别的复杂特点,而且也可以使我们由此达到对当代美国和西方政治伦理学发展之最新动态的前沿了解,并为我们在一定程度上较为准确地预期整个西方伦理学的最新发展趋向提供一个有价值的视点。

客观地说,罗尔斯和诺齐克是同一领域里的理论盟友,他们的哲学和伦理学享有相同的学术传统、主题和目标。首先,两者都是新契约论者,其理论都源自17、18世纪近代西方的古典政治哲学传统,甚至可以说,洛克和卢梭是他们共同的老师。有所不同的是,罗尔斯的思想还受惠于康德良多,因而更具综合性和理性主义色彩。其次,两者都是以传统的“自然状态”学说为理论入口而切进政治哲学和政治伦理领域的,不同在于各自对这一学说的理解和从中引出的结论。罗尔斯通过对自然状态的理想设置,创立了“原初状况”理论,以此作为其正义原则确立的前提。而诺齐克则由此推出了自己关于各种“保护性联合体”的假设,并以此作为人类由自由状态进入国家状态的中介桥梁,从而为其权利理论准备了必要的逻辑论证前提。再次,两者都是正义论者,诺齐克把自己的“资格理论”称之为“新正义论”,表明了对正义这一政治哲学和政治伦理学主题的高度关注。事实上,无论是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直接阐释,还是诺尔克对个人权利或资格的辩护,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通过不同的方式寻求对人类社会生活的正义性和合法性解释。不同的是,罗尔斯对正义的理解更偏重于社会基本结构(制度)和权利(利益)分配的宏观机制,而诺齐克对正义的理解更注重个人基本权利的拥有资格和这种资格的维护。复次,两者都是典型的人权论者。罗尔斯首先认定了个人权利不可侵犯这一古老原则,并坚持个人的自由平等原则之于差异原则的优先地位,这一点与诺齐克的基本立场并无区别。两者的分歧只在于,罗尔斯更关心社会权利的公正分配和这种社会分配制度的正义合理性,而诺齐克的权利论则完全是个人主义的,他所关心的只是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充分实现,而不是这种保护和实现的社会条件或环境。最后,两者都是西方自由主义价值精神的忠实信奉者。罗尔斯把其正义原则的最终理论基础归诸近代西方“自由、平等、博爱”这一传统的核心价值观,主张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是“最基本的善”或“最主要的善”,以此表明自己的政治哲学和政治伦理学的最高价值理想。而诺齐克则更明确地自诩为“自由主义者”,把个人的绝对自由权利作为最高的政治价值和道德价值,同样表达了对自由主义精神的执著。但罗尔斯的自由观是与其社会平等观和正义观联系在一起的,这使他在强调个人自由权利的同时,也注意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社会秩序的公正,看到了权利与义务、自由与限制的相互性关系,因而他并不主张个人的绝对自由,甚至明确指出了自由的相对性局限,而诺齐克的自由观却与其人权理论一样是绝对个人主义的,自由与人权在他那里都是绝对唯一的,这一点导致了他政治哲学的无政府主义倾向。所谓“最低限度国家”理论正是他轻视社会或国家的客观制约作用,抬高个人自由的理论产物。

总之,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政治道德哲学在根本上乃是同一主题和同一本质的两种理论模式,共同的传统和共同的主题使他们的理论有着许多基本一致的地方。然而,他们的理论毕竟又是两种不同的模式、不同的理论旨趣、不同的方法、不同的历史背景和不同的理论结论,又导致了他们思想的巨大差异,有时甚至是互不相容的。在我们探究其相似性的同时,已经提示出这些差异或分歧方面。现在,让我们进一步分析一下这些差异在伦理学上的具体表现。

首先,两者的政治伦理学表现出殊为不同的风格或特征: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种社会协调型的正义伦理,它所追求的是如何安排和调节社会权利(利益)或义务,使之达到公正合理,从而为社会寻找到一个稳固的政治与道德基础。而诺齐克的人权论伦理则是人际竞争型的,它不关心权利的社会分配结果(所谓“目的状态”或“最终状态”),只关心个人权利的产生、获取和维护(所谓“历史的”状态);不关心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协调,只关心如何使人们所处的社会保持个人自由竞争的活力;不关心如何调节人们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和增进社会普遍善或总体善的合理增长,只关心如何维护个人权利或利益的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实现。因此,罗尔斯的正义论具有明显的社会倾向和民主性质,而诺齐克的人权论却更偏重于个人本位和无政府的自由主义。在理论上,前者显示出较为缓和、耐心和谨慎的学术风格,而后者则流露出较为激进、急躁和武断的极端情绪。

其次,罗尔斯的正义论比较富于社会道德感和整体观,因而也更强调社会行为(政府或执法机构、立法程序及其实施等等)的正义规范,而诺齐克的人权论则更富于个人价值感和自我实现感,因之尤其强调个人行动(占有、获取、转让、选择、创造性或生产性等)的自由权利。如前所述,罗尔斯所提出和思考的正义问题首先且主要是社会的。“正义是社会各种制度的首要美德,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中的首要美德一样。”〔324〕因此,他把社会基本结构置于其正义理论的基础性位置,使其政治伦理具有一种社会宏观伦理的特征。同时,罗尔斯虽然站在一种社会伦理的角度强调正义原则对社会公民的道德要求,比较倾向于建立一种正义义务论伦理。但他不走极端,尽力调和义务论与目的论或正义论与善论之间的矛盾,试图以两种善理论(即所谓善的“弱理论”和“强理论”)的相通与联系来说明两者的一致性。因此,他的政治伦理既是社会的,整体观的,又是个人价值目的的。反观诺齐克的人权论,在根本上只是一种纯个人的自由价值观。他反对以社会宏观来掩盖个体微观,反对罗尔斯用“差异原则”作为正义分配的准则之一,认为它不可避免地会侵犯个人的神圣权利,甚至认为,社会仅仅是个人目的实现的外在条件,其重要性不应优于个人自由。因此,罗尔斯的伦理观在很大程度上是整体主义的(相比较而言),而诺齐克的伦理观是纯个人主义的,这是两者在理论结构上的重大分歧之一。

最后,由于两者在整个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确定的出发点和结论大相径庭,导致他们在社会政治理想上迥然有别。罗尔斯追求的是一种建立在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之上的“秩序良好的社会”,它不仅能充分体现个人的平等自由,而且也能使每一个社会成员树立自觉的义务观(在罗尔斯这里,权利与义务是统一不可分割的,而在诺齐克那里则是多讲权利少谈义务),不仅能保持社会权利和义务的正义合理分配,而且也使每一个人建立自觉的“自尊”感和正义感。正义或正当与善或价值、客观性与自律性、权利与义务、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都达到了(至少是在其理论框架内)统一和“对称”。相反,诺齐克所追求的社会政治理想却是一种仅限于保护个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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