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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诺齐克的人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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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把生产和分配当作两个相互分离和相互独立的问题来处理”。与之相反,历史的资格理论或分配正义原则却把两者视为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的主张是:“按每一个人选择去做的而获取,按每一个人为自己所创造的而分配(也许可以通过契约来支援他人),而他选择为他而做的和选择给予他的,便是他们以前已被给予的(在这一格言中),然则却没有花费或转让……将其概而略之就是……‘各人取其所选择者,分其所被选择者’(From each as they choose, to each as they are chosen)”〔316〕。生产和分配的本质都是个人权利,不同的只是生产表征着个人权利的创造和获取,而分配则意味着个人权利的转让或出卖。事实证明,无论是创造还是转让都是权利主体(个人)的事情,都是他自由选择和决定的结果,任何他人或组织都无权干预。一个正常的人可以为获得更大的利益而出卖部分权利,也可以因其慷慨大方而转让(馈赠或援助)部分权利给他人或社会。但任何人都不会不顾自己的基本要求而全部出卖其基本权利,成为他人的奴隶。在自由的社会里,这最多也只是一种罕见的偶然。换言之,个人权利的转让或利益的分配都必须基于个人的自愿选择,在不断实现人的权利的历史过程中,分配将是不断变化着的,但谁在此过程中能够更充分地实现自己的权利,谁就有资格占有更大的利益,这是历史变化过程中的一条客观规律,任何个人或国家都不会违反之。

为证明这一点,诺齐克做了一个实例分析。试设想,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张伯伦(Wilt Chamberlain)在一个平均主义的国家里表演球技,他与有关组织部门达成协议:门票收入的25%归他所有。这样,由于他的名声和球技颇具吸引力,一年里就有上百万人观看比赛,若每张门票售价为1美元,则他的年收入就可达25万美元,这一数字显然大大超过该国家的人均收入。张伯伦的所得是否正义呢?他与其他人之间的不平等分配是否合理呢?诺齐克认为,回答无疑是肯定的。因为张伯伦与观众之间的财富分配(转让)是自愿的。一方愿打,一方愿看。且它反映出张伯伦本身有超人的球技,能更充分地实现其个人权利,他应该有更大的获取,任何人或组织都无权干预。政府固然可能对张伯伦的高收入征税,但却不能以不合理的重税来压减他的收入,使之与其他社会成员的收入持平,否则,他就不会再去表演,观众也就因此失去了一项欣赏和娱乐的权利。这一例子在道德上说明:“任何正义的目的状态原则或正义的分配之模式化原则都不可能在不干涉人们生活的情况下被持续地实施。”〔317〕反过来说,任何分配的模式化原则或非历史的目的状态原则都必定会干涉和侵犯个人的权利,因而是不合理的。

总之,模式化的或非历史的分配原则与资格理论的历史性分配原则的分野集中表现在对待个人权利的态度上。由于前者偏重于社会分配总量的平衡、偏重于最终的结果、偏重于物质利益的再分配,因而,它所关注的只是如何分配,而不是分配物如何产生或从何而来的历史原因;只是如何接受分配的方式,而不是如何给予的方式;只是再分配之于公平的社会需要,而不是再分配所必须保持的原则前提。一言以蔽之,它只关注权利的社会前提和这种分配的社会形式(结构),而不关注权利的获得和拥有的个人资格。在诺齐克看来,这些片面性是一般非历史的或模式化的分配原则理论的共同错误,更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重大缺陷。

首先,罗尔斯的正义论基础是非历史的,因而他的解释“不能产生一种分配正义的资格概念或历史性概念”〔318〕。在罗尔斯那里,正义原则的产生首先是以“原初状况”的假设为前提的。他认为,“原初状况”下的人们会选择遵循一种“最低的最大限度原则”。可是,(1)这一设想本身并无根据。“为什么原始状况下的个人会选择一种集中于群体而不是集中于个体的原则?”〔319〕对此,罗尔斯没有解释。在诺齐克看来,人们最初选择的更应该是自我权利的实现和保护。(2)罗尔斯的这一设想意在证明原始状况下人们理性地选择平等分配或最低限度的最大可能原则的必然性,但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试设想,有一个班的学生面临期终考试,他们都面临着获得从零分到一百分的不同成绩的多种可能性。在此情形下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他们已知全班成绩的总分,他们选择应让每个人都得总分的平均分数。二是若他们不知道总分,他们可以同意使最低成绩达到尽可能高的分数,以缩小相互间分数的差异。按罗尔斯的逻辑分析,在前一情况下,他们会对谁有获得最高分的资格这一点产生争议,而避免争议的唯一办法只能是大家都得平均分。后一种情况会更为复杂,因为它不仅涉及内部争议,而且也涉及该班级与其他班级的竞争。这两种情况都反映了所谓原初状况下人们理性选择的一般特点:只把利益的获得当作分配的结果,而不把它当作一个取得资格的过程。真理在于:谁要得高分,都应取决于他的能力和勤奋学习的程度。孩子们天赋的不同,努力的程度不同,所得的分数就自然不同。而每个人的实际所得都与其取得获取资格的过程相吻合。因而,合理的原则不是去调节最终利益之结果应如何分配,而是去弄清楚谁有什么样的资格就应获得什么样的分配份额。所以,在罗尔斯假设的状况下所选择的原则只是“目的状态的”、最终的,而不是具体的、历史的。

其次,诺齐克批评罗尔斯的正义论只关注“社会基本结构”、“宏观制度”或“宏观原则”(macro-principle)、“整体”,而忽略“社会的部分”、“微观境况”(micro-situation)或“微观原则”(micro-principle)和“个人”〔320〕。这一理论倾向,不仅使罗尔斯的正义论流于抽象而无法说明各种历史性现象的复杂性,而且使他更偏向于从社会宏观的视角来审视财富的分配、个人关系和社会共同善或总体善,强调社会的结构和形式,忽视个人的权利和实际生活。在政治上偏向国家和政府的结构、运行及其稳定,经济上亲近福利主义经济学所主张的再分配理论,甚至带有平均主义(egalitarianism/equalitarianism)的倾向;而在道德上则偏向康德主义的原则,轻视个人权利的神圣价值。

最后,诺齐克特别集中地批评了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尤其是罗尔斯关于分配中“自然的和社会的偶然因素”的分析。罗尔斯认为,即令是公平正义的分配原则,也难以避免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如天赋、才能、家庭出身、教育状况和社会地位的获得等等)的影响。从道德的观点来看,这些偶然因素具有任意性特征,不能根除,只能通过后天的正义安排和增加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接受教育的机会等方式来逐步减轻。对此,诺齐克大不以为然。他根据其资格理论针锋相对地指出:第一,人们的天赋才能不同是不可更改的事实,而人们运用其才能去创造财富,乃是一个将其生产能力付诸自然资源的逐步获取过程。贡献大者有资格获得较多财富,多劳多得,天经地义。符合资格理论中“获取之正义”这一首要原则。其次,如果最初的财产获取是合法的,那么,分配也只能按转让正义原则进行,只能建立在人们自愿交换、合法转移(如通过契约、馈赠或援助等方式)的基础之上。只要这种转让的过程是合法的,即使是财产过于集中或可能为少数人所占有,也无可厚非。因此,分配的正义不是体现在人为的强制性平等或平均化结果之上,而是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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