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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诺齐克的人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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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占有的正义理论之一般纲要是:如果一个人按照获取正义原则和转让正义原则或按照不正义之校正原则(由前两个原则指定)而有资格占有这些财产,则他的财产占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一个人的财产占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整个占有趋势(set)(分配)便是正义的。要将这些一般的纲要变成特殊的理论,我们就必须对财产的三条正义原则的每一条作具体详细的规定,这三条原则是:财产占有的获取原则、转让原则和对侵犯前两条原则的校正原则”〔309〕。

与财产占有之正义主题直接相关的是财产分配的正义问题。诺齐克指出,一种完善合理的分配正义原则只能是这样的:“如果每一个人都有资格占有他在分配条件下所拥有的财产,则该分配就是正义的。”〔310〕也就是说,如果一种财产或财富的分配符合每个人的资格占有(权利)原则,则它就是正义的。由此看来,分配的正义首先得依据于财产占有的正义,正如财产的分配首先必须依赖于财产的生产和创造一样。在诺齐克看来,分配的正义集中表现在分配的手段或方式上,这种手段和方式直接由转让正义原则所指定,而任何最初的“转移”又是由获取原则所指定的。他如是说:“如果一种分配通过合法的手段从另一种正义分配中产生,则该分配就是正义的。从一种分配到另一种分配的转移之合法手段是由转让的正义原则指定的。而合法的最初‘转移’(moves)则是由获取的正义原则指定的。任何从正义境况中通过正义的步骤而产生的东西本身就是正义的。由转让的正义原则所指定的交换手段保持着正义。正如正确的推理规则仍保持着真理性,而通过反复运用这种规则从唯一真实的前提中所推演出来的任何结论本身就是真实的一样,由转让之正义原则所指定的从一种境况到另一种境况的转变手段也保持着正义性,而任何按照这一原则从一种正义境况中转变为实际源自重复性的转变之境况本身就是正义的。”〔311〕

由财产占有的三个论题和三个正义原则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分配正义观所共同构成的理论系统,就是诺齐克的“资格理论”或“权利理论”。从这一框架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样几个特点:首先,它是诺齐克个人权利理论的直接展开,这种展开既是政治的,也是道德的。它以其对财产占有和分配的原则性规定,使诺齐克的个人权利原则进一步演化为社会行为和境况的原则规定,又通过这种原则规定提出关于社会行为和境况的正义价值标准,从而使其资格理论或权利理论具有社会政治和社会伦理的双重价值旨意。其次,它全部构筑的基石仍然是个人权利不可侵犯的原则。个人占有财产的资格即是个人的权利和实施这种权利的唯一根据,任何资格的享有同时也就是个人权利的合法实现。再次,资格理论的原则系统是以财产占有之正义为第一原则的,这反映出诺齐克政治哲学和伦理学鲜明的“实利主义”(materialism)倾向。与罗尔斯以平等自由为第一优先原则的正义论原则系统相比,它更实际些、具体些,因之也更狭义些(从下面将要论述的有关诺齐克对罗尔斯正义论批判中可以更进一步地看到这一点)。最后,诺齐克的资格理论是直接针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而提出的,因而,它的首要目的就是为系统检讨和反驳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本观点奠定理论基础。

20.3.5 两种原则:罗尔斯正义论批判

诺齐克明确地说:“资格理论的一般纲要使我们明白了其他分配正义概念的本性和缺陷。分配正义的资格理论是历史的,一种分配是否正义依赖于它如何产生。相反,现时代流行一时(curren time-slice)的正义原则却坚持认为,一种分配的正义取决于物质如何分配(谁拥有什么),而这种分配又是按某些正义分配的结构性原则(structural principles)来判断的。一位功利论者通过看两种分配中何者具有较大的功利总量而在两者之间做出判断,而且如果总量固定,他便运用某些固定性质的标准来选择较为平等的分配,这位功利论者会主张一种现时代流行一时的正义原则。……而这样的正义原则的结果恰恰是,任何两种在结构上同一的分配同样都是正义的。”〔312〕诺齐克所指的现行正义原则显然就是罗尔斯的正义论,特别是他关于分配正义的原则理论。因为罗尔斯的基本主张是,“社会基本结构”(制度)的正义性质是保证分配正义的社会前提。在诺齐克看来,他的资格理论与罗尔斯的正义论是根本不同甚至是相反的。两者的根本不同在于:前者是“历史性的”,“它依赖于实际发生的情况”;而后者则是“非历史性的”,只指向一种“目的—结果”(end-result)或“目的状态”(end-state)。所以,他又把两者区分为“历史的正义原则”(the historical principles of justice)和“非历史的正义原则”(the unhistorical principles of justice)或“模式化的正义原则”(the patterned principles of justice)。

“历史的正义原则主张,人们过去的环境或行动能够创造出对物质的各种不同的资格或对物质的各种不同的应得(deserts)。而一种不正义则可能通过从一种分配向另一种结构上与之同一的分配的转移而产生出来,因为第二种分配在同样的侧面也可能侵犯人们的资格或应得,它可能不适合于实际的历史。”〔313〕可见,诺齐克的观点与罗尔斯的观点恰恰相反,基于“结构同一”前提下的分配(转移)非但不能保证分配的正义性,反倒是产生不正义分配的根源。所以仅仅基于社会基本结构(制度)而进行的分配并不能保证参与分配的个人之权利免受侵犯。

在集中批判罗尔斯的正义论之前,诺齐克还针对当代几种有代表性的理论进行了综合性分析,他把这些理论统括为“准历史性的原则”。实质上仍是一种模式化原则。具体包括三种观点:第一是根据道德优点来考虑分配。“这种原则要求,总体的分配份额要直接依道德优点而改变,任何人都不应该拥有大于那些道德优点较为显著的人的份额”〔314〕。罗尔斯也曾经批评过“以道德应得”作为分配正义标准的做法。在这一点上,诺齐克与罗尔斯之间并无分歧。第二是按“对社会的有用性”原则来分配。这即是社会功利主义的分配原则。诺齐克认为,这实际是把社会凌驾于个人之上,把社会当作绝对权利的主体,而个人则只是其工具。因之,这一原则违背了“个人权利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第三是综合前两者,“按道德优点、对社会的有用性和需要之总量的权衡来分配”〔315〕。诺齐克说,这是一种典型的“模式化分配原则”。如果前两种观点不能成立,那么它们的任何形式的综合也同样不能成立。此外,诺齐克还批评了哈耶克(F. A. Hayek)的价值分配原则。哈耶克认为,在自由社会里,应“按照一个人对他人的行动和对他人的服务之可见价值来分配”。这一主张虽然否认了上述种种模式化分配原则,但却又提出了另一种模式,即“按已给予他人的可见利益来分配”。无疑,这一模式同样不符合诺齐克的个人权利不可侵犯的原则,具有某种功利主义的色彩。

总而言之,在诺齐克来看,无论是按道德优点、对社会的有用性或需要,还是按边际生产效应、价值给予进行分配,都是模式化的或非历史的分配正义原则。它们的一个共同错误,是把分配原则简化为“按每个人的……来分配”这样一种格式填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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