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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诺齐克的人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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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的同样是这样一个事实:“在我们中间不可能发生任何道德平衡行动(moral balancing act),不存在任何为了导向一种较大的总体社会性善而把人的价值看得比我们生活中的某一个人的价值更重。不存在任何为他人而牺牲我们中的一些人的正当牺牲。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观念(root idea):即不同的个人有着相互分离的生活,所以任何人都不可能为他人而遭受牺牲,这一根本性观念奠定了道德方面约束之存在的基础,而且我以为它也导向了一种自由主义方面的约束,即禁止侵犯他人。”〔293〕道德约束的实质不是个人为他人的自我否定性约束,不是基于自我牺牲的要求,相反,它同样证明着他人的不可侵犯性。简言之,与其说它是一种义务约束,不如说它是一种权利肯定。这就是为什么诺齐克又把它称为“自由主义约束”的真实内涵。

可见,诺齐克对个人权利的绝对肯定,不仅客观上否定了义务的必然性,而且也因此漠视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关联。不独如此,他还通过对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阐述,强调独立生命存在的绝对权利。他反对那种轻视动物生命(权利)、轻视个人权利而偏重社会或人的共同权利的做法,将前者称之为“对动物的功利主义”,将后者称之为“对人的康德主义”〔294〕。

概而言之,诺齐克的国家起源论大致由三个基本方面构成:其一,以个人权利为基础,提出以“个人权利不可侵犯”的核心命题作为考察国家形成的基本出发点和标准。其二,通过三种具体形式的保护性机制(私人性、相互性和支配性三种保护代理)的演变过程,沟通从“自然状态”到国家状态(“超最低限度国家”)的转变。诺齐克认为,这一转变是“以一种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的道德上可允许的方式,通过一种看不见的手的过程而发生的”〔295〕。也即是说,这一转变过程(1)以始终不侵犯人权来确保其道德上的合法性和容忍性;(2)基于一种客观必要的(权利保护)发展逻辑而发生发展。其三,进一步论证从“超最低限度国家”到“最低限度国家”的第二次转变,以及与此相伴的两种约束形式的解释。诺齐克认为,这一转变“在道德上是必定要发生的”。因为“单方约束”和“道德约束”的实质已经表明,国家的合法性必须以不侵犯任何一个个人的权利为准绳,所以,“超最低限度国家的操作者在道德上有责任产生最低限度的国家”〔296〕。除上述三个方面之外,诺齐克还通过考察历史上的各种社会乌托邦理论,论证了其“最低限度国家”与乌托邦国家理想的本质不同,并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最后对前者做了如下总结性预期:“最低限度国家把我们视为不可侵犯的个人,任何他人都不可用某种方式把他作为手段、工具、器具或资源而加以利用。它把我们视为有着尊严这一人格构成的拥有个人权利的人。它通过尊重我们的权利来尊重我们,它允许我们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个体性地与我们所选择的人一起——去选择我们的生活,去实现我们的目的和我们关于我们自己的概念,它使我们通过我们与拥有着同样尊严的其他个人的自愿合作而得到支援。”〔297〕

不难看出,诺齐克的国家学说是以其人权学说为基础的。个人权利既是国家产生的基础——人权的保护需要是国家产生的最终根源,也是衡量国家是否合法、是否具有道德可接受性的唯一尺度。因此,“根本性的观念”是个人权利不可侵犯,个人或个人权利是唯一至上的目的,国家和社会只是纯粹的手段。如果借用康德命题的形式来表述诺齐克的这一思想,那么,命题的表述就不再是局限于人和人关系的“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而应当是:“个人是唯一的目的,国家是纯粹的手段”。它表现了诺齐克人权理论十足的个人至上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倾向。这与19世纪俄国著名的无政府主义道德学家克鲁泡特金(P. A. Kropotkin 1842—1921)相比,诺齐克的思想来得更为直接,因为在他的个人权利论中连个人之间的互助关系也没有任何可接受的余地。〔298〕对此,我们可以从他关于“补偿原则”等问题的论述中,找到更具体化的佐证。

20.3.3 补偿原则:行动及其禁止

前已备述,人类从自然状态到国家状态的转变过程是受“看不见的手”支配的过程。这种“看不见的手”曾是18世纪英国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来用以解释商品经济的客观运行的重要概念,后来被许多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们用来解释社会和国家的起源或形成。诺齐克沿用这一概念,意指人类在从自然状态进入国家状态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自我权利(以财产权为核心)维护与冲突的必然事实。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产生了权利保护的必要,正是这种必要性驱动了人类脱离非国家境况,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保护性联合体,进而走入国家状态的漫长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权利冲突的存在同时产生了对权利主体(个人)的行动予以禁止或允许(赞同)、损害与补偿的客观要求。诺齐克强调个人权利不可侵犯,反对家长式的国家统治而主张“最低限度国家”模式。即令如此,也存有如何解决个人权利受到侵犯,如何解释“最低限度国家”的合法职能的问题。对此,诺齐克又提出了两个重要的原则,其一是“补偿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mpensation);其二是“行为禁止原则”(the principle of prohibition)。这两个原则是“个人不可侵犯”这一核心原则的具体展开。

所谓“行为禁止原则”实际是指个人权利实施的界限,即一个人的行动在何种情况下应被禁止?在何种情况下又应被允许?按诺齐克的见解,关于行动的禁止和允许有两个基本的问题:“(1)为什么任何行动随时都会遭到禁止,而不总是获得允许,假如其受害者得到了补偿的话?(2)为什么不禁止第三方触犯最初没有得到认同的所有道德界限?为什么总是允许任何一个人在没有预先获得认同的情况下去僭越另一个人的边界线?”〔299〕诺齐克以反诘的口吻提出这两个问题,是为了寻求行为禁止原则的合理性基础。事实上,任何一个人的行动都意味着一种冒险。因为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者,都是一个自由的权利主体。他有权做任何事情,但同时又不得不面临冒犯另一个独立者主权的危险。诺齐克认为,冒险行动是不应该被笼统禁止的,无冒险便无所得。只要一个人的行动尚未给他人造成实际危害或恐惧,任何个人或组织就无权禁止或干涉这种行动。对某一行动的禁止只能在它已危及他人的情况下才是合法的。事实上,对于人们“僭越界限”的冒险行动都会出现三种不同的可能性:(1)即使对任何遭到触犯的人的损失已有补偿,该触犯界限的行动也会遭到禁止或应该受到惩罚,否则就得证明它没有僭越任何界限;(2)如果实际受到侵犯的人已获得相应的补偿,则这种僭越行动是可以允许的;(3)假如所有历经僭越界限之冒险的人都得到了补偿,无论他们的界限是否被证明已实际受到过僭越,该行动都是可允许的。〔300〕

在诺齐克看来,第一种可能性是不可取的,因为受到冒犯的人已得到补偿,那么,冒犯行动就不应该受到禁止,更不应受到惩罚。第二种和第三种可能是可取的,因为它们符合公正原则。值得注意的是,诺齐克所说的“补偿”包含着两种含义:一种是指对受损者的补偿;一种是指对冒险行动者本身的补偿。他认为,实施冒险行动的人本身就付出了代价,他们经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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