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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罗尔斯的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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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正义原则的,只能是有道德的人。〔278〕这就是为什么说正义原则与道德原则、正义感与道德感相辅相成的缘由之一。

关于正义原则的个人主义特征问题,罗尔斯并不否认“作为公平之正义”在强调人的自由平等权利优先问题对个人价值的偏重,但他认为,正义的两个原则实际上有助于我们理解和选择社会的共同善,它为我们评价现存社会制度提供了一个“阿基米德点”,为我们“理解共同体价值和选择实现这些价值的社会安排提供了一种令人满意的框架”〔279〕。如果说,一种成功的伦理学说在于它能够较好地使正当与善这两个基本道德概念达到一致或统一,那么,正义论所强调的恰恰是把这种一致或统一的程度归诸秩序良好的社会所能获得的共同善的程度,因而不能把它混同于个人主义的道德哲学。况且,它从亚里士多德原则的引鉴中,已经强调指出了人类社会交往(sociality)的重要性和相互性。

20.2.6 简短评价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个非常庞大而缜密的理论体系。与其思想内容所表现出来的古典复归倾向相联系,罗尔斯在理论形式的追求上也表现出一种古典风格。他曾以“反思平衡”来表达其研究方法的特殊追求,而实际上他精心构筑起来的正义论道德哲学系统,也颇具西方古典理性主义伦理学的一般逻辑特征,甚至带有明显的康德主义色彩。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综合性的,也是分析性的。从一种完整理论前提的预设出发,以一种理想的预期而告终结,前后呼应,始为一体。“原初状况”的假设是其全部理论的逻辑起点,而追求正义原则和善理论的最终统一是其理论逻辑发展的归宿。尽管整个理论的中介推理十分复杂,但这一宏观格式却是十分明显的。同样,罗尔斯的逻辑分析和演绎并不是现代元伦理学式的,它绝不拘泥于纯概念逻辑的形式分析,而是立足于经验事实的基础,以其理论框架去透视、解析社会政治伦理的实际经验,以求得实际可操作性的应用和检验。我们看到,从正义原则的确立和确证,到正义原则的实际操作程序和具体运作过程的探讨,无不反映出罗尔斯这一良苦动机:以理论原则规范实践,以实践反证理论原则,充分显示出罗尔斯正义论体系的分析综合性特点,使之既区别于现代西方伦理学的总体学术倾向,又超越于古典理性主义伦理学的一般层次。从某种意义上说,罗尔斯的正义论伦理学开创了一种兼融古今、贯通“理”“气”、融会体用的新风尚。

从内容上看,罗尔斯正义论伦理学的综合性主要体现在,他力图用康德式的方法来论证近代契约主义政治学和功利主义伦理学,并使两者达到一种新的综合。无疑,罗尔斯创立正义论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以此取代功利主义目的论伦理学,但这种取代与其说是一种否定性的理论革命,不如说是一种创造性的重构。事实表明,罗尔斯既批判了功利主义的目的论,也批判了直觉主义的道义论;既建立了一种以“作为公平之正义”为核心理念的正义原则义务论,又确认了这一义务论与建立在“作为合理性的善”这一基本原理之上的目的论伦理学的一致和统一。所以,我们有理由断定,罗尔斯的正义论伦理学并不是纯义务论的,而是义务论与目的论的选择性综合,其主旨是义务论的、原则理想式的,而其内容表达又是目的论的、现实实践性的。无怪乎一些西方伦理学家把罗尔斯视为当代的康德,而另一些学者却把他归于当代“规则功利主义”之列。

罗尔斯正义论所表现出来的综合性特点还体现在其内容的包容性上。严格地说,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种政治道德哲学,它的构成风格基本上是洛克—卢梭式的,更早一些甚至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这不仅突出地反映在罗尔斯明确地把自己归类于契约论者的行列之中,坚持以社会政治、经济的宏观基本结构这—视角点,来解析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道德现象,而且也表现在他始终认为,人类的道德问题首先是一个社会正义问题。缺乏基本的社会正义(正义的环境、正义的基本结构或制度、正义的程序和正义的原则系统),人类的道德问题就无从获得最基本的解释。但是,罗尔斯并不是一个纯正的洛克式或卢梭式信徒,在其《正义论》一书中,我们甚至更强烈地感到他身上所散发的康德式理论气息。他沿袭契约论者关于“自然状态”的理论思路,并以此预设了“原初状况”这一基本理论前提,但他的设置方式却是康德主义的。“原初状况”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人们的“原初理性选择”,这一特征保证了人们最终选择正义原则的理想性和合理性。他关于正义原则的“康德式解释”和对理想人性的分析更为明显地反映了对康德理论的偏爱,更不用说其论证正义两原则本身所表现出来的康德式倾向了。因此,从这一点来看,罗尔斯的正义论既是洛克式的,也是卢梭式的,亦是康德式的。或者毋宁说,它是一种近代经验主义(洛克)、理想主义(卢梭)和理性主义(康德)之政治伦理学的全面综合。

如果说上述分析为我们把握罗尔斯正义论伦理的特性提供了一种宏观视境,那么,从这一视境去透视其理论的微观内容就有了进一步准确评价其理论得失的宏观凭借。

应当承认,罗尔斯的正义论是西方规范型伦理学发展的当代高峰,这不仅在许多理论观点上把西方传统规范伦理学(特别是政治伦理学)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而且在实践应用上具有较大的合理性,甚至可以为我国社会主义伦理学的建设提供不少可资借鉴的理论成果。如前所述,罗尔斯正义论伦理学是西方“社会型规范伦理”的当代典型范例之一。社会型规范伦理既具有规范伦理学的一般特点,也具有其特有品格。它遵循从普遍原则(系统)出发来构造伦理学体系的一般规范伦理学的建构规律,但偏重于从社会宏观方面来建立其普遍原则系统,而不是从一般概念论证或个人本性等方面来预设。这正是罗尔斯正义论伦理学的基本特征之一。罗尔斯对传统社会型规范伦理学的特殊贡献或新发展表现在:(1)他创造性地改造了传统社会契约论的基本理论原则,使之更趋合理和充分。如关于“自然状态”的传统解释模式,关于原初选择的理性基础(“无利益偏涉的理性”)等。(2)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解释不是一次性地假定或论证,而是多层次地反复性论证,从其正义论的“最初表达”与“详细表述”的多环节推导中可以看出这一点。这一方面是由于罗尔斯在方法论上综合了传统经验论和理性主义的长处,力求保证原则论证程序的充分完备和合理严格。另一方面,也由于他把强烈的理想主义精神和现实主义态度较好地统一起来,既重视原则的制定和论证,更重视原则的应用和操作。后者或许得益于罗尔斯本人所具有的美国哲学文化素质。这使他的规范伦理学大大超过了近代古典的社会政治伦理学传统。(3)罗尔斯充分吸收了包括现代经济学(如“福利经济学”)、政治学(“新自由主义”)、社会学、哲学(分析哲学等)和心理学(精神分析、皮亚杰的儿童道德分析等)在内的现代各种哲学社会科学新成果,使其正义理论更加丰富、充实和严密,也更富于跨学科特征和现代前沿理论色彩。

因此,罗尔斯提出的一些见解不仅较为严格,而且也较有现实合理性。例如,在关于分配正义和差异原则的见解中,罗尔斯提出了在不侵犯个人基本权利(自由平等)的前提下,力求兼顾社会大多数人,特别是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的利益,甚至主张以处于社会最低贫困线的人的经济状况为分配原则的参照起点。这一见解虽然是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目的而提出来的,但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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