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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罗尔斯的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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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了罗尔斯正义原则所包含的社会合理性因素。而且,他还以此论证了社会共同善分配的公正合理性,主张保证社会机会均等和地位(职业)选择的公开性、普遍性。这些主张固然有它们特殊的时代文化内涵,但对于我们认识和调节现代商品经济条件的各种利益关系或价值关系也不无意义。

此外,罗尔斯既反对以人的天赋因素(才能、门第出身等等)作为分配标准的自然主义,也反对以人的“道德应得”或“内在价值特性”作为分配准则的理想主义,主张尽可能缩小社会分配的差异或将其限制在“可容忍可接受”的范围内。这显然是罗尔斯基于对社会贫富差异的界限与社会秩序的公正稳定之密切关系的深刻洞见而得出的经验性总结。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洞见揭示了人类社会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和普遍规律。历史事实证明,分配不公、贫富过于悬殊,往往是导致社会不安定的主要因素。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经验教训也从正反两个方面验证了这一点。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了保持社会结构的稳定,西方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实行福利经济政策和有限国有化经济措施,其动机之一也在于此。可以说,罗尔斯的上述见解正是基于历史经验的严肃反省而总结出来的理论成果。

但是,罗尔斯正义论的成果在根本上仍然只是历史的、有限的,它在根本上仍然没有超出其所处的历史时代和文化背景。

首先,罗尔斯的正义论本质上只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价值观念的当代改造,它的核心仍然是“自由、平等、博爱”这一传统价值观。从他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解释中,我们不仅已经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而且我们还注意到,在罗尔斯这里,个人的自由平等仍然是第一的,博爱只具有从属或引申的含义。在他看来,正如正义的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原则中“机会均等”的要求优先于“效率”和“差异”原则一样,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之于其社会义务也具有优先性意味。这就明显地反映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并不是全面的和普遍的。差异的缩小和公平的实施不是基于社会普遍意志的内在要求和根本目的,而是出于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所规定的一种策略性手段。

其次,罗尔斯的正义论伦理学带有某种理想的平均主义和政治保守主义的色彩。尽管他强调差异原则只是从属性的,且正义分配的主张也极为有限,但罗尔斯却在有限的范围内为人们提出了一种理想而又可求的平等分配原则。他努力寻求一种既能确保个人平等自由,又尽可能减少差别和贫富悬殊的政治道德途径。这种图式也许在某些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能够获得相对范围内的现实性,但从根本上来说,它内含的矛盾仍难以解决:个人的绝对自由与完全平等在社会生活中是不可能同时达到的。相反,个人的绝对自由不仅会破坏个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而且也会造成实际不平等的扩大。这是政治学和伦理学中一个永恒的悖论。马克思主义认为,正如没有绝对的权利和绝对的义务一样,也不可能有绝对的自由和平等。人类的自由平等是相对的、历史的,它实现的条件、主体和程度决定了这一点。罗尔斯正义论的合理性在于他看到了社会政治制度(“基本结构”)和经济基础(利益分配)与人们正义生活和自由平等的客观联系,并对这些因素予以了足够的重视。而它的不足则在于他过于理想化和抽象化,在于罗尔斯对社会基本结构(制度和经济基础)有保留的不彻底性认识。他认为,实现社会正义和人的自由平等的基本条件,不是改变不平等的社会基本结构(私有制),而是实现充分的“自由经济”,甚至认为,自由经济乃至他的社会正义理论不仅适用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而且也适用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这就在根本上抹煞了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对建立社会公正的决定性制约作用,混淆了不同性质的社会条件下,正义原则的不同性质,具有一定的保守性。因而,他所追求的平等正义最多也只能是一种理想的平均主义设想,而不可能最终成为社会现实。

最后,罗尔斯的正义论诚如他自己所承认的那样,还只是一种不完善的政治道德理论。历史地看,这种理论适应了西方特别是美国20世纪60—70年代社会发展的社会需要,填补了因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的过时而造成的政治哲学和社会伦理的历史空白,确乎有其历史合理性。但它并没有完全摆脱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影响,甚至在许多方面常常不自觉地退回到功利主义传统之中。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立志要建立一种足以取代功利主义的新理论模式,但实际上,他对正义原则(特别是分配正义)的解释,又不时流露出一种功利主义倾向。例如,他对社会总体善的分析,仅仅限于如何分配这一最终结果,带有明显的价值目的论和功利论色彩,以至于稍后的另一位美国政治哲学家诺齐克批评他只关注结果的分配,而不注意结果的由来,因之其正义论也是一种非历史的“目的—状态”原则(详见本书20.3)。这一批评不仅揭示了罗尔斯正义论的内在局限,而且也预示着它将要受到新的理论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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