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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罗尔斯的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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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心理学。一方面,他承认人的道德意识和情感的培养确需某些外在的社会条件和环境,教育是其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他又反对把道德感视为外部强加的结果,认为它只能是人自身属性(理性)在正义和谐的社会环境中逐步生长起来的。这一生长过程分为三个道德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权威道德”(the morality of authority)。权威道德的“原始形式”是“儿童道德”。在一个组织良好的家庭里,父母对孩子的爱和关怀是首先的,这种爱使孩子逐步从信任、服从父母发展到爱父母,形成互爱,从而使孩子逐步形成他们的自尊和人格意识,形成服从、谦逊和忠诚的品德。

第二阶段是社团道德(the morality of association),它包括超家庭以外的各种联合群体、直至国家共同体的各种广泛合法社团的道德发展。“如果说,儿童的权威道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各种标准的集合所构成的话,那么,社团道德的内容则是由那些适合于个体在他所属的各种不同社团中的角色之道德标准所给定的。这些标准包括常识性的道德规则及其使它们适合于个人特殊状况所要求的调整规则。”〔271〕这是罗尔斯对社团道德与权威道德之实质差别的阐述。他认为,社团道德是人们体智发展到独立生活时在社会合作团体及各种社会关系中形成的。因此,它要求人们在社交和社会生活(如师生关系、邻里关系、健康的社交游戏、同事关系和工作等等)中学会用多种观点来观察、认识、理解自己和他人,推己及人,关心公益,尊重社会交往的各种道德规则。

第三阶段是“原则道德”(the morality of principles)。由于社交团体生活的条件和经验,使人们从合作交往的道德情感体验和理解中,进一步获得了对更高普遍道德原则的理解和认同。于是,人们便有了“一种正义原则的理解”,就“发展了一种对许多特殊个体和共同体的依恋感(attachment)。进而,他便倾向于遵循那些在他的各种地位中都适合于他并由社会的赞同与非议所建立起来的各种道德标准”〔272〕。这就是原则道德。如果说,儿童的权威道德内容包括了爱、信任、服从和忠诚,社团道德包括了公正、忠诚、信任、平等和正直等社会交往道德规则的话,那么,原则道德则是将这些内容进一步以最高形式加以升华,达到人类道德表达的最高境界。它不再拘泥于特殊环境下形成的情感观念或规则,而是追求一种共同普遍的道德感和政治原则。由此,对父母儿女的爱进一步升华为人类理想的普遍之爱,对同事朋友和交往伙伴的诚实、正直和平等,被擢升到对人类正义原则的崇高追求层次;而简单的服从和认同则发展为一种自觉的自我约束和规范。所以,罗尔斯把对人类的爱、对正义原则的执著和对自我的自觉约束称之为原则道德的基本特征。他又说:“原则道德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与正当感和正义感相应;另一种与人类之爱和自制(self-command)相应。……后者是额外的,而前者则不然。”〔273〕

人类道德情感的发展过程也就人类共同正义感的形成过程。正义感是人类共同而持久的道德倾向。一俟道德发展进入原则道德阶段,我们就触及共同感的形成问题。这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最后探讨的。道德原则究竟是如何进入人们的情感之中的呢?罗尔斯认为,要解答这一问题,先必须弄清楚道德原则的性质。他指出,第一,道德原则不是空洞的抽象,它是有实质内容的普遍形式。因为“它们是有理性的人们为调节相互竞争的要求而选择的,所以,它们规定了发展人们利益的一致性方式”。第二,人们的正义感与人类之爱密切相联,缺少人类之爱,道德原则不可能得到人们的共同遵守,正义感也就不可能建立起来。第三,道德原则或正义感的形成是人类存在本性的表现。按照康德的解释:“按正义原则行动,表现了人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理性存在之本性。”因为这样做不仅符合人们的善目的,而且本身就属于他们的善。〔274〕在罗尔斯看来,人们共同的正义感一般以两种方式表现出来:其一是引导人们接受那些适合于他们并能使他们从中得益的那些正义制度,从而使他们自觉维护这种制度。其二,正义感不仅促使人们产生为建立正义制度而工作的愿望,而且也使他们在社会制度需要改革时积极参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期追求更大的共同善。这种改革参与并不是为了反对正义制度,而是为了正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通过对道德情感的发展三阶段和共同正义感形成的系统阐述,罗尔斯总结出自己独特的道德心理学法则系统,它与道德发展三阶段相应,包括三条基本法则(或规律)。我们不妨摘述如次:

第一法则:假定家庭制度是正义的,且父母爱孩子并明显地通过对孩子的善的关心表现出他们的爱,那么,孩子通过不断认识父母对他们的爱,就会渐渐地爱自己的父母。

第二法则:假定一个人通过获得与第一法则相符的依恋情感而实现了他的同类感情的能力,且假定一种社会安排是正义的,并为所有的人们公开承认是正义的,那么,随着他人明确地打算履行其义务和职责,并实践其职位理想,这个人也会发展他与他人的友好情感联系和在社团中对他人的信任之联系。

第三法则:假定一个人通过形成与前两条法则相符的依恋感而实现了他的同类情感的能力,而且假定某一社会的制度是正义的且为所有的人公认,那么,随着这个人认识到他和他所关心的那些人都是这些社会安排的受益者,他就获得了相应的正义感。〔275〕

显然,按照罗尔斯所总结的上述三条法则,人类正义感的获得必须具备这样几个基本前提:第一,人类道德情感的正常发展;第二,社会制度或安排的正义性质;第三,人们在社会正义环境中对自身职责与义务的忠实践行;第四,人们在正义的社会环境中对正义原则的进一步地共同认可和践履。为了具备这些前提,罗尔斯还特别在论证正义原则与道德原则(正当与善)的一致性的同时,吸收了大量康德伦理学的理论成分,反驳了一些人把正义原则关于平等优先和现代平等主张思想混同于社会忌妒心理或认为它们没有超脱个人主义价值观的论调。他认为,正义原则之所以可能获得人们的共同认可,并不是我们的强制性设想,也不是人的主观情绪反应。依据康德的理论,在正义论中,自律与客观性是统一的。一方面,人们在理性的基础上选择了正义原则作为其社会生活和行为的基本行为准则。这种选择的合理性在于它本身符合人的存在本性和发展理想。另一方面,一俟人们合理选择并认同了正义的原则,它本身便具有了客观普遍性和约束力,而不容任何损害它或正义制度的行为发生。

诚然,以公平之正义为核心的正义原则强调自由平等的绝对优先,但这并不是一种社会妒忌心理的反映,现代平等运动也不是如此。正义原则所强调的自由平等,决不是指物质收入份额的平均,而且根本是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平等。罗尔斯指出,在现时代,一些人已经意识到并实际上已经把平等分为两种:一是“善物之分配”的平等;二是“应用于自尊的平等”。前者为正义第二原则所包含,后者为正义第一原则所规定。在正义论中,后者才是“根本性的”〔276〕。因为,“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自尊的基础不是一个人的收入份额,而是公开认肯的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分配”〔277〕。所以,能够真正享有自尊、自由和平等权利并能自觉认同和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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