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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个体理论”与“人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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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 “个体性”与“人格”

关于自我存在和主体性理论的具体展开是马里坦的个体性理论和人格理论。

马里坦先解析了“个人”(person)、“个体”(individual)、“人格”(personality)等一系列关键性概念。他认为,“个人”是一个本体论存在意义上的概念,它的实质是单个人的人格或“人格实体”。“个体”则是相对于社会或团体而言的,它表明个人作为某一团体成员的身份,亦即作为“社会实体”(social body)的身份。个人的人格本质在于其精神存在,个体性的根基则在于物质。马里坦由是说:“人格的形而上学根基是精神的生存,而在所有肉体存在之中,个体性的根基则在于物质。”〔204〕相比之下,“自我”既不同于“个人”或“人格”,也不同于“个体”。因为它既包含着“质料”(身躯),也包含着“实质性形式”(理智或精神)。尽管理智是人的实体的本质部分,但它并不是一个完整的自我,不能构成完整的人。完整的人并不是一种“灵”与“肉”的集合,更不是两者的并列,而是“一个自然的整体,一个单个的存在,一个单个的实体”〔205〕。

马里坦把人或自我视为灵肉统一的存在实体,但他坚持认为,在人的存在构成中,灵魂才是最根本的。“人的灵魂——它是理智力量的根本原因——是人的肉体生活的第一原则,是实质性形式、圆满实现(the entelechy)或肉体的第一原则。而且人的灵魂不仅是一种实质性形式或圆满实现……人的灵魂既是一种灵魂,也是一种精神”〔206〕。在马里坦看来,从人的灵魂存在这一内在事实中,我们至少可以推出三点结论:

第一,人的灵魂乃是其理智的“实质性根基”,它具有永恒的精神性,内在地独立于而又支撑着人的“质料”(肉体)。换句话说:“它并不靠肉体而活着,而肉体则靠它而活着。人的灵魂是一种精神实体,是一种通过其与物质的实质性统一,并给肉体以存在和面目的精神实体。”〔207〕进而言之,一个人是怎样的?或者他是怎样生存的?并不取决于他的肉体,而取决于他的灵魂。第二,人的灵魂使他能够为自己负责,使人能够自我选择并按照他自己的目的和命运来做决定。因为人的灵魂使他“能够有精神的和超感觉的爱、欲望和快乐”〔208〕。第三,由人的灵魂之精神存在可以进一步推出,人的灵魂是不朽的。肉体可以枯竭和死亡,但灵魂却可以“在其本性和存在上内在地独立于质料之外,它无法停止存在”〔209〕。马里坦批判性地指出,现代实证主义和非理性主义已经使人的灵魂和精神破碎不堪,虽然它们(如实用主义)促使许多人思考人的某些现实生活基础和“知识社会学问题”,但作为一种人生哲学,它们都是失败的。因为它们抹煞了人的精神生活的不朽和崇高,使人生丧失了永恒崇高的价值理想。

与之相反,托马斯主义关于人的理论是一种特殊的人格主义。这种人格主义“强调个体性(individuality)和人格(personality)之间的形而上学区别”〔210〕,强调人格的整体性,强调精神人格的超越性。

马里坦认为,所谓个体性,“与事物精神上的普遍性状态是相反的。它指称统一的和无区分的具体状态,为存在所需要,凭借它,每一实际的或可能的现存的自然才能在存在中安置它与其他存在不同的自身”〔211〕。这是对个体性的一般界定。具体就人而言,个体性即是指个人的肉体相联系的“狭隘性”或非普遍性。个体性的“本体论根基”是构成人存在的质料(肉体)。单从个体性来看,人乃是一种特殊的“肉体存在物”(corporeal beings)。与之相比,人格则是一种更为深奥的存在。马里坦说:“与肉体物的个体性概念不同,人格的概念不是与质料相联系的,而是与最深刻和最高的存在尺度相联系。由于精神本身的存在和丰富的存在,它的根基便植根于精神之中。从形而上学的意义上来考察,诚如托马斯主义学派断言的那样,人格是‘生存’(subsistence),是最终的成就……人格是与人的合成体(human composite)相沟通的精神灵魂的生存……在我们的本体论结构的秘密深处,它是一种动态统一和内在统一化的源泉。”因此,“人格指称着自我的内在性”〔212〕。在这里,马里坦试图从形而上本体论层次上来规定人格的内涵,其要义在于:(1)强调作为人的一种精神存在的人格与作为人的物质性特殊存在的个体性之间的根本区别。(2)给人格以最高的存在维度,这一维度便是人的内在性品质和灵魂。(3)由于人的精神的深刻和不朽,决定了人格作为人之存在核心的不可穷尽性。(4)以人格的内在性确证自我之精神存在的内在性和崇高感。

由此,马里坦赋予人格以内在超越的形而上意义,进而把人格作为与上帝相勾连的依据:一方面,由于人格的内在精神特性,使人具有某种超现存(super-existing)的存在特性。人格不仅能构成人的独立性和超越感,而且也使我们从人身上发现了“类似于上帝的属性”和“上帝的影响”。另一方面,人格也使我们从人身上发现了上帝,又从上帝身上发现了某种“至高无上的人格”。“因为上帝即是精神,人类个人也从他那里才开始拥有作为生活原则的精神灵魂,这种精神灵魂才能认识、爱,并为参与上帝生活本身这一荣耀而提高,以至于最终他可以像上帝认识和爱他本人那样来认识和爱上帝”〔213〕。以人格的精神超越性来证明人的神圣性,又从上帝的完美人格和精神性来反证人格的崇高,这一方法构成了马里坦的托马斯主义的人格主义理论的本质特征。

那么,强调个体性与人格的区别是否意味着马里坦执守于传统宗教伦理学的那种以灵斥肉的反人道立场吗?答案显然不会如此简单。

如前备述,马里坦坚持把人视作一种灵与肉、形式与质料的统一实体,这一出发点使他强调人格的精神超越性本质。但他仍然认为,个体性和人格都是人类存在的两个形而上学方面,两者是相互统一的。他写道:“如果我们的描述是充分的,那么,人类的这两个形而上学方面即个体性和人格方面在其本体论特征上是相互统一的。……我们必须强调,它们不是两个相互分离的东西。……我们的整体存在是由于在我们身上它源自质料而是一个个体,而由于在我们身上它源于精神而是一个个人。与此相同,一幅画的整体因为创造它的颜料而是一种物理化学的混合物,而因为画家的艺术而是一件美的作品。”〔214〕从马里坦的断言和类比中可以看出,他仍然是凭借亚里士多德的形式质料说来解释人格和个体性之差异的。人格与作为人之本质和内核的灵魂相联系,灵魂是人的“形式”;而个体性则与作为人之构成实体的肉体相联系,肉体是人的“质料”。

然而,这种区分决不意味着人的肉体或个体性是某种恶的东西〔215〕,灵肉的区别是存在性的,而不是价值判断上的。马里坦批评一些人误解了个体与人格间的区分,认为“个体必死,人格永生”。这是不确切的。因为“他们在杀死个体的时候,也杀死了人格”〔216〕。人格精神固然可以不朽,但作为一种实体存在的人格却不能如此,唯有上帝才是不朽的实体存在,人格精神的不朽是在与无限上帝相联系的意义上来说的。

对个体性和人格、自我的区分,是马里坦对其存在理论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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