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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杜威的道德工具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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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杜威提出了两点结论:(1)任何目的都不能为评价理论提供绝对永恒的价值标准,后者必须依据实际的价值经验并随其变化而不断改变。(2)既然目的不具备绝对的分离存在或优越特性,那么,对目的的评价也必须纳入手段—目的之关系与变化的过程。又,既然手段、工具或条件的实际可操作性或运作过程规定了对目的的评价,那么,一旦人们将某种目的习惯地标准化了之后,他们在实际中所面临的最重要的和唯一的问题,就“只是实现这些目的的最佳手段问题”〔617〕。故而,杜威强调手段的价值,强调手段或工具的实际操作过程。这也是他强调道德之工具性质的又一个理论原因。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价值判断或命题的理论特性问题。具体地说,就是价值判断或命题是否是科学的问题?它与事实命题或科学判断究竟是异质对立的?还是异形同一的?对此,杜威宣称:“概括起来我们可以把各种关于道德判断与科学判断之间的逻辑分裂的陈述归为关于两个二律背反的断言。一个是在共相与个体之间的分隔;另一个是理智的与实际的东西之间的分隔。而这两个二律背反最后又归结成为一个二律背反:科学的陈述论及一般的条件(generic conditions)和关系,而这种一般的条件与关系又是可以做出完全和客观陈述的;伦理判断则论及个别行动(individual act),而这种个别行动从它本身的性质来看,就是超出任何客观陈述的。这种分隔的概括是:科学判断是具有普遍性的,因而仅仅是带有假设性的,所以不能涉及行动;而道德判断是绝对的,因而是个别化了的,所以它与行动有关。……科学判断是陈述条件与条件之间的联系;道德判断是无条件地要求实现一个理想。”〔618〕显然,杜威所指正是以卡尔纳普、维特根斯坦等人为典型代表的现代情感派的观点。这种观点的要害是把道德(价值)判断与科学(事实)判断截然对立起来,认为前者是主观个体的、情感的、理想的、非认知的和绝对超验的;后者则是客观普遍的、逻辑化的、经验事实的、认知的和相对经验的。〔619〕从而以逻辑的标准划分并确认了所谓道德与科学、价值与事实、道德主义与科学主义的对立。

对此,杜威当然不能苟同。他指出,所谓科学乃是“一种系统化了的知识的体系”〔620〕。科学和科学判断的基本特征固然在于其所具有的经验可证实性和逻辑普遍性。但是,科学和科学判断同样也涉及个别的经验事实和人的具体行动,因之“科学判断具有伦理判断所具有的一切逻辑特点”〔621〕。所谓科学的和逻辑的东西与价值的和实践行为的东西之间也并不存在本质的对立,差别只在于两者的具体对象和理论构成形式。而且从人类的根本意义来说,科学与道德等一切人类知识,都具有实用工具性。科学的功能在于给人们提供可靠的客观知识,以指导他们控制或调节人与自然世界的相互作用过程或经验实践。“正因为科学是控制我们与经验事物世界的积极关系的一种方式,所以伦理经验特别需要有这种调节。而所谓‘实践的’,我的意思是指在经验中受调节的变化”〔622〕。所以,从科学对于伦理的关系和意义而论,两者不但相容,而且有着共同的“逻辑特点”和实用工具特性。科学提供知识,提供道德生活的控制与调节手段。伦理学需要科学,这是由人类实践对理性的需求所决定的。

另一方面,从伦理学本身来看,伦理价值判断并不构成对科学事实判断的背离。它同时也是一种客观知识和经验事实的普遍判断。杜威说:“伦理判断是一种判断,它表现着在被判断的情境和判断动作中的性格和性向之间的一种绝对交互决定的情况。任何特殊的道德判断都必然在它本身以内反映一切一般的道德判断所具有的本质特征。不管任何特殊的伦理经验的材料是多么突出或多么独特,它至少是一种伦理经验;而且既然是一种伦理经验,那么对它的考虑和解释就必然要服从于那些包括在判断动作以内的条件。”〔623〕又说:“伦理判断的目的……就是要把判断动作本身构成一个复杂的客观内容。”〔624〕所以,伦理判断并不完全是个人主观的,也不是纯粹理论目的性的。与科学判断相同,它既要涉及“条件”,也要涉及一般客观的经验内容及其普遍本质。因而,它不仅与科学判断具有相容的一面,而且从实际作用或影响来看,它毋宁是科学判断的特殊具体化或在人类实践领域的继续。杜威如是说:“道德科学的准则是科学判断的道德。……事实上,物理和生物科学之进展已经深刻地影响着道德问题,因而影响着判断乃至影响着道德价值。”〔625〕科学是人类活动的一部分,道德是科学影响下人类价值活动的具体反映,二者无法分离。

总而言之,杜威认为,价值或评价问题是直接关系到伦理学自身建构的重大问题。因此,他投入了较大精力在批判分析现代情感派元伦理学理论的基础上,较深入系统地分析了“价值”的词义用法及伦理学意味,提出了关于价值、价值关系、评价及评价命题的特性,以及价值判断与科学判断(命题)之关系的新解释,从而形成了自己较完备的工具主义的价值理论。他将自己的价值理论概括为如下几点,兹转述如下,亦作为一个小结:

(1)价值和价值表达是关于人的实践行为的,但“这种表达的真命题是可能的”。

(2)价值评价“是经验意义上可以观察的行为模式”。

(3)价值目的与价值手段是统一不可分割的中介化的和关系性的,它们共处于价值实践的经验过程之中。由于人的行为的不确定性和环境的多样性变化,价值和价值关系及其评价都不可能是绝对不变的。目的与手段都只能在人的价值实践过程中才能得到解释。无论何种价值虽然都有赖于人格的介入,但它的内容和判断同科学判断有着同样的经验基础和逻辑特点(控制与调节)。

(4)价值与人的欲望利益相关。

(5)当我们从手段—目的的连续关系中来考察时,就会发现手段与目的和原因与结果一样都是关系性的、相对的、可以互相变换的。对目的的评价有赖于对手段之操作实践的评价,而对手段的评价又依赖于对价值行为之经验效果的观察。于是便有:第一,一般评价问题和特殊情形中的评价问题一样,都是关于相互维持着手段—目的关系的诸事物的评价;第二,唯有根据实现目的的手段才能决定目的;第三,欲望和利益本身都必须作为在它们与外部条件或环境条件的相互作用中的手段来加以评价。“作为不同于已作为实现了的结果之目的,可见之目的本身是作为方向性手段来发挥作用的,或者用日常语言来说,可见之目的是作为计划来发挥作用的。欲望、利益和环境条件作为手段即是行动的样式……”〔626〕

杜威认为,“上述结论并不构成一种完全的评价理论。然而,它们都陈述了这样一种理论所必须满足的条件”〔627〕。换言之,上述结论可以作为一种价值理论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或因素,而这种评价理论也就是杜威孜孜以求的实用工具主义的价值哲学。

13.3.7 人性、道德和教育

杜威不仅是现代美国乃至西方一位重要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而且也是以杰出的教育家身份而闻名遐迩的。他的教育学直接植根于他的实用哲学和工具主义伦理学,构成了他伦理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依前所述,杜威把伦理学视作研究人的行为的科学。而人的行为研究最终必须归诸人和人的本性,必须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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