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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的动词用法乃是一种动态性的用法,它表示的是一种评价行动。在其动词用法与名词用法之间也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根本问题是:这两种用法究竟哪一种意义是最基本的?如果我们承认“价值”的名词用法是指称某种自在的价值实体,那么,其动词用法就只能是“派生的”。因为“做出评价”只是对价值实存物的一种对象性理解或把握。反过来,如果价值的动词性用法更基本,那么,作为名词使用的“价值”就没有指称某种超经验活动之外的自在的价值意义,而毋宁只是指称实际的有价值的东西而已。在这种意义上,价值的名词性使用与动词使用是相互联系的,而不是相互分离的。更具体地说,“价值”的名词用法和动词用法实际上反映了对所谓“事实—价值”表达命题的理解。若将两者分离,则意味着事实表达与价值表达的分离,反之不然。在杜威看来,这两种用法实际上不是分离的,正如事实或科学的命题与价值或评价的命题并没有截然的界限一样。只是到了现代,才有人把这两方面分离开来,将前者归于某种非人类(non-human)现象,将后者归于人的情感状态。而实际上,当我们在评价命题的意义上使用“价值”一词的时候,虽然看到它们所包含的“人格参照”(personal reference)特性,但在实际的日常谈话中,却产生着双重意义和双重用法。一方面,评价或价值表示“珍贵”、“贵重”、“珍重”等等;另一方面,它也表示一种“比较活动”,属于一种经验活动范畴。既然如此,评价命题也是经验性的,“人格参照”或人类的行为(哪怕是情感性的)也并不构成把它设置为一种科学命题的任何障碍,因为它和后者一样也是可观察、可通过经验加以证实的。
因此,在对“价值”一词进行语言学分析之后,杜威对价值命题作了如下三点结论性概述:“(1)有一些命题不仅仅是关于已经发生(如关于已在过去发生的估价、欲望和利益)的事实之评价命题,而且也是描述和界定某些如美、合适或在一种明确的现存关系中恰当之类的事情;而且,这些命题是普遍化的,因为它构成了恰当使用物质的各种规则。(2)我们所论的现存关系乃是手段—目的的关系或手段—结果的关系。(3)在其普遍化形式上,这些命题可能有赖于经过科学证明了的经验命题,而它们本身也能够为与那些意向结果相比较的实际已获结果的观察所检验。”〔609〕解释一下,第一点结论意指评价或价值命题不仅是已有经验事实的评价命题,而且也是现存价值关系的描述性命题,它具有普遍化和规范性特征。第二点结论是指现存的价值关系乃是手段—目的关系,它规定了价值命题中手段与目的的不可分离性。第三点结论是指评价命题同样要具有经验事实的基础,并可以为实际经验证实。显而易见,杜威关于价值命题的主张与20世纪初英美盛行的元伦理学特别是情感主义伦理学的观点是直接对立的。〔610〕这种对立实质上反映了现代西方伦理学中自然主义与非自然主义两种倾向的对立。
所以,杜威在价值问题对非自然主义的基本观点做了批判性分析,在批判中提出了自己的自然主义价值观。这主要表现在两个重大问题上:(1)关于道德价值关系的认识;(2)关于价值判断或价值命题的理论特性。
第一个问题实际也就是关于内在善与外在善或目的善与手段善的关系问题。杜威认为,在伦理学中,人为地设置所谓内在善与外在善,并把目的与手段概念分离开来的习惯已根深蒂固。这种错误的做法表现为三个方面:(1)假定内在目的价值具有某种独立的存在,并以目的证明手段的正当性,因而低估手段和条件工具的价值。(2)人为地将人的利益或欲望划分为低下的、盲目的、短视的和高贵的、明智的、长远的,从而为两种价值(善)的划分提供论证。(3)模糊地使用一些诸如“固有的”、“内在的”和“当下的”一类的定性词,以至于“把这些术语所指称的东西解释为超出任何其他事物之外的因而也是绝对的东西”〔611〕。杜威指出,把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分裂开来的做法是荒谬的,而抬高前者贬低后者的做法更是荒唐之极。首先,目的与手段本来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目的是人们的利益和行为指向,但它只有纳入到“手段—目的”的价值关联之中才有意义。手段本是“关系性的、中介化了的或中介的,因为它们是一种现存境况与将它们的使用所实现的境况之间的一种交互中介”〔612〕。事实上不存在任何超手段关系之外的自在目的,正如不存在任何非关系性的手段一样。只有与手段相联系并通过手段,目的才有其真实意义。
与传统伦理学相反,杜威依其工具主义道德观的基本立场,突出强调了工具或手段的价值。他认为,任何价值都必须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必须纳入到各种经验条件的相互作用过程中来考察。否则,就没有任何意义。目的不过是在与手段或工具条件的相互作用中形成并确立起来的。他说:“一种目的就像科学分析中的任何其他事情的发生一样,不过是使其实现的各种条件的相互作用而已。……在此程度上,它是按照这些可操作的条件而形成的。”〔613〕这实质上是说,不仅目的的实现有赖于手段,而且它的形成和确立亦复如此。手段之于目的的关系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积极主动的。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手段决定了目的,手段证明着目的。因而从现实实践的意义来看,手段比目的更重要。
其次,目的价值与人的欲望和利益直接相联,但对后者必须作经验的分析,目的价值必须有经验的基础。这再次证明目的离不开手段,自在目的并不存在。反过来说,手段价值在某种关系或活动过程的意义上也是目的价值的构成部分。真理在于,不是“目的证明手段正当”,而是恰恰相反。手段的实际运作才能证明目的的现实性。只有当手段进入目的的现实化过程之中时,目的才能是真实的目的,否则只能是幻想或空洞的意向。所以杜威又说:“在各种命题中,作为手段来估价的东西(行动和事物)必然要进入决定着目的价值的欲望和利益。”〔614〕对手段价值的评价,也就是关于实现价值目的之条件的评价。进而言之,“关于价值的判断即是关于条件的判断”〔615〕。
最后,从手段—目的关系之连续过程来看,手段与目的只是相对的,它们可以相互转化。手段不仅自身具有中介性和关系性特征,而且也把目的本身中介化了。前面谈到,人的行为的道德价值既不是体现在其最后的结果上,也不是由其最初的动机所决定的,而只能体现在行动的过程之中。道德价值的本质就在于人的道德创造和生长。这就告诉我们不可能存在某种超经验过程的最后目的,一切价值只能存在于行动的过程之中,正如在事物的运动中并不存在什么最终的结果,第一结果同时也是新的原因一样。总之,“所发生的一切都不是最终的”,“一切所发生的事件都只是一种连续发展着的事件之流的一部分”。“如果我们将这一原则用来处理与之不同的人类现象,则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区分乃是暂时的、关系性的。在这种联系中,每一种作为为目的服务的必须付诸实施的手段,都是一种欲望的对象和一种在见目的,而实际实现的目的既是未来目的的一种手段,也是一种以前所作评价的检验标准。”〔616〕和事物运动过程中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总是不断变换的一样,在人类的价值经验或活动过程中,“已实现的目的乃是更远的存在发生的一种条件”,而现在作为手段的东西曾经也被作为目的而被追求,由此构成了道德价值关系领域里不断变换的手段—目的之连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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