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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不断开拓的价值意义。这一点不单表现出现代美国社会条件下道德文化的鲜明个性特征,而且也表现出杜威伦理学强烈的行动主义理论色彩。理解这一点,是我们深化对其道德工具主义立场的认识,并由此进一步探讨其道德基本原则理论、评价理论、道德教育理论和自由文化观的重要条件。
13.3.5 个人与社会:新个人主义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一个基本的价值关系问题。在杜威诸多著述中,这一问题反复被谈到,并在对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关系进行系统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所谓“新个人主义”理论。
杜威认为,对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大致有三种基本观点:“社会必须为个人而存在;或个人必须遵奉社会为他所设定的各种目的和生活方法;或社会和个人是相关的有机的,社会需要个人的效用和从属,而同时亦需要为服务于个人而存在。”〔596〕概而言之,这三种观点也就是个人主义、社会集体主义和个人与社会有机关联的观点。历史地看,前两种观点一直是人类道德观念中两种相互对立冲突的方面,它们形成了西方伦理学史上两种基本对抗的道德观。在古代,希伯莱人的道德与古希腊的道德就出现了这种对峙的倾向。希伯莱人更侧重民族整体,他们将民族与上帝的关系放在第一位,然后才是个人与上帝的关系;与之相对,古希腊人很早就意识到了道德人格的一面,较强调个人的人格完善(心灵与肉体的统一)。〔597〕迨至近代,逐渐形成了伦理学上个人主义学派与集体主义学派的长期对峙。一般说来,“个人主义学派的公式是……政治制度和标准的道德目的是个体的、与他相一致的,而不是其他个体自由的个体之最大可能的自由”〔598〕。而集体主义学派的公式则是“使部分的善服从于整体的善”〔599〕。后一学派的典型是柏拉图、康德、黑格尔,前一学派的代表是边沁等功利主义者。
杜威主张的似乎是第三种观点。他指出:“正因为社会是个人所组成的,个人和结合个人的共同关系似乎就必须是同等重要的。没有强而有力的个人,构成社会的绳索纽结就没有东西可以牵缠得住。离开了相互间的共同关系,个人就彼此隔离而凋残零落,或相互敌对而损害个人的发展。”〔600〕这就是说,个人和个人间的共同关系同等重要,不可或缺。共同关系的作用就在于使个人间达到相互合作和社会性。但是,杜威最终以为,即令是共同关系也只能是工具性的,它的建立和服务目的只是个人的发展。
依杜威所见,“‘个人’并非指一物而言,而是一个浑括的名词,代表那些在共同生活影响下产生和固定的各种各样的人性的特殊反应、习惯、气质和能力”。而“社会”也是类似的,“它包括人们由合群而共同享受经验和建立共同利益与目的的一切方式,如流氓群、强盗帮、徒党、社团、职工组织、股份公司、村落、国际、同盟等”〔601〕。很显然,杜威对“个人”和“社会”两个概念所采取的界定方式并不统一。前者是社会哲学的方式,后者却更近似社会学的方式。对此我们姑且存疑。但从其定义本身也可以看出,他的“社会”概念只有工具性、条件性的外在从属意味,带有消极被动的特征。因为它只是一种组织形式的名词,而不具备任何实体存在的意义。因之,与独立存在的个人相比,只具备作为条件的重要意义,并没有实质上的同等意义。故而,杜威认为,社会意即人的合作、结合、协同或共同分享,也就是“使经验、观念、情绪、价值得以相互传授,而彼此间共同的结合的进程”〔602〕。这一过程的最终目的仍旧只是个人的善。他写道:“社会意即结合,即在共同的交往和行动里结合在一起,以便更好地实现因共同参与而扩大和强固的经验形式。因此,有多少因相互关联、相互传布而增加的善,就有多少结合。”〔603〕又说:“交往、共享、协同参与是道德的法则和目的的普遍化的唯一途径……普遍化就是社会化,就是共享善的人们的范围和分布区域的扩大。”〔604〕在此,杜威的观点的确不同于西方传统伦理学史上的个人主义。他承认了人的社会性和普遍目的的客观存在,承认了社会和普遍化之于道德和人类目的的必要意义。这是他的独创所在。
但是,杜威并没有因此而转向集体主义学派,而是主张一种“新个人主义”。何为新个人主义?让我们先看杜威自己的解释:所谓新个人主义,即是指与社会革新相联的个人的“首创性”、“发明力”、“进取心”等现代个人价值精神。它既不同于单纯的“经济个人主义”,也不等于“政治上的个人主义”或“宗教的个人主义”,而是一种价值哲学意义上的个人主义。新个人主义与传统个人主义的不同,在于它非但不排斥社会的必要,而且与我们对社会积极意义的认肯相一致。问题是,与新个人主义相适应的社会不再是人们通常所理解的那种超个人的实体性的优先价值存在,而只能是一种作为个人创造之条件的处于开放和改变之中的共同经验进程。唯有这样的社会才能为个人的自由创造提供充分的条件和机会。社会和社会的活动愈开放、愈丰富,给个人以自由创造的机会就愈多,个人才能的发展就愈快,其价值实现就愈大、愈高。〔605〕所以,新个人主义既是一种道德价值观,也是一种民主的社会理想。正因为如此,杜威始终小心翼翼地回避走传统个人主义或极端集体主义的两个极端。这一方面表现了他在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上较为温和的个人主义立场和较广泛的思考方式;另一方面也表明他并没有真正放弃个人主义这一西方和美国近代以来的根本价值观念,不同的只是他对个人主义的解释更为圆通,也更具有社会文化色彩和现代特点。
13.3.6 价值与评价理论
杜威的伦理学在根本上属于价值目的论类型。因此,价值问题也就成为其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他中后期,杜威越来越清楚地表明:“价值和估价问题近来已是突出在前列的问题”,并预言:“在未来的若干时期中,这里(指价值问题——引者注)提出的挑战将使它成为中心的论点。”〔606〕基于这一意识,杜威对价值问题做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形成了他完备的价值学说。
杜威根据20世纪初元伦理学在价值问题上提出的新挑战,从“价值”的词性和词义之语言学辨析入手,来阐释其价值理论。他首先指出,人们对“价值”概念的使用通常有三种用法:即动词用法、名词用法和形容词用法。〔607〕“价值”作动词使用,表示“去评价”或“做出评价”;作名词使用表示某种东西的意义,即表示某种有价值的东西;而作形容词使用则侧重于“表示一种在特定的条件之下附属于某一事物的特性或性质,而这一事物是在它被评价之先独立存在的”〔608〕。所以,“价值”一词的名词用法和形容词用法又是相近的,前者表示“某种有价值的东西”(something valuable),后者表示某种有价值的性质,其语言表达形式为“某种东西是有价值的”(something is valuable)。但是,人们对这两种用法一直存在着带根本性的争执,使两者间产生了一种重大区别:其名词用法所表示的是某种独立存在的价值实体,而其形容词用法则是表示事物的价值属性。于是,在这种差别中,便隐含了两个截然不同的价值规定:一个是自在价值的先验规定,一个是价值属性的经验性规定。而且,这种差异直接预制了人们对所谓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目的与手段等一系列问题的看法大相径庭。
比较而言,“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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