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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调节的,并且是为着多少有意识地包含着社会福利之目的的行为。(3)由一种既是理性的又是社会的标准所调节的行为,它受到检查和批判,即良心的层次。”〔586〕后两个层次具有明显的伦理意义,第三个层次尤其如此。严格意义上的道德行为也就是具有理性基础和价值选择、调节、检查或判断的行为。“实际上唯有慎思了的行为,即具有反省性选择的行为,才是与众不同的道德行为,因为只有这时候才有所谓较好与较坏的问题。”〔587〕但是,“较理性的行为和较具社会性的行为是道德之不可缺少的条件,却并非全部”〔588〕。这就是说,伦理学的研究决不可能只限于道德行为。
人的行为是一种活动的过程。人生经验也不是既定的事实状态,而是不断变化着的具体经验。因之,人的道德行为和道德本身也只能是一个不断生长的过程。杜威把这一过程大致地分为:(1)本能与习惯行为;(2)有意识的和有所选择的、以目的与理性加以重构的行为;(3)有意识引向“更高程序的自我组织:品格”的行为。伦理学必须注意到行为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层次,以把握其生长过程的全部,否则,就无法揭示人类道德生长的完整内涵。
13.3.4 道德情境与行为选择
明确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特殊问题,就能进一步了解伦理学自身的特性,了解人类道德行为的实际操作机制(动机、选择、发动、过程、关联、结果等等)和道德判断或价值评价内容。这是杜威工具主义伦理学的具体展开。
在杜威看来,迄今为止的道德哲学都处于亟待改造的开放状态,因为它同整个哲学一样受制于传统二元论思维方式的影响。如果说物质与精神、主观与客观、意识与经验一类的分裂是传统二元论哲学的恶果,那么,“所谓物质的、机械的、科学的与道德的和理想的东西当中所存的裂缝”就是“现在压迫着人类的最大的二元论”〔589〕。这种二元论直接预制了伦理学中关于目的价值与手段价值、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乃至行为动机与行为结果之二元论疑难。要解决这些伦理学的二元对峙的分立,如同解决哲学中的二元论矛盾一样,必须诉诸人、“人的本性的科学”,必须诉诸对人的行为和生活经验的动态的统一性解释。
作为研究道德行为的科学,伦理学的主要职能是:第一,使道德的研究像自然科学那样具有科学性。这就必须使伦理学对行为的认识、评价、判断和证明也成为实验性的或可实证的。第二,研究行为的“道德情景”和具体条件等因素。第三,确立道德判断的程序和价值标准。第四,超越狭隘的动机论(义务论)或结果论(目的论),为人们的“道德生长”提供不断变化适用的价值指导,而不是制定某种亘古不变的原则或法规。〔590〕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伦理学研究的基本内容。
如前备述,道德行为包含着主观内在(目的、意识和意志)和客观外在(社会、“情景”、文化和制度)两方面,它是由价值观念或情感所引起并能做出价值判断和评价的行为。这表明,意志或目的与选择是道德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意志、目的使行为具有价值意义(不同于一般意愿性行为),而选择则表明道德行为所具有的价值意义的多样性。正是由于道德行为蕴涵多种目的并因之具有多种不同价值,甚至陷入多种目的的冲突或价值冲突之中,才使得道德行为具有必然的选择性、责任性和可判断性或可评价性。因此,在伦理学中,我们遇到了自然科学有过的类似情境,产生了同样的方法论需求:由于人的各种意愿和目的相互抵牾,构成了一种价值选择的疑难境况,因之产生了在此境况中做出选择的必要,也有依此境况做出各种假设、观察、推理、判断、实验、证实等复杂的方法运用程序的必要。伦理学只是为解决上述道德疑难问题提供方法做出实验和判断,以使人们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这里,人是唯一的最终目的(如果说确有某种最终目的的话)。人的本性的满足和实现,或用功利主义伦理学的术语说,人的幸福或福利才是目的,在此意义上,伦理学本身如同哲学和其他科学一样,都只是人为的和为人的工具。
依此看来,伦理学对人的行为的研究应该这样展开:首先,它必须基于行为发生的“道德情景”来判定行为的道德性质。杜威说:“行为总是特殊的、具体的、个别的、单独的。因而,对于所应做的行为的判断也必然是特殊的。”〔591〕道德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实践活动,人的实践活动总是“涉及个体化的和独一无二的境况,这些境况是永远无法准确复制的,因之对于它们任何完全的确定都不可能,而且一切活动都包含变化”〔592〕。换言之,“实践的领域是变化的领域,而变化总是偶然的”〔593〕。由于作为行为主体的人都处于各自的特殊主体状态和客观环境之中,遂使每一个人的道德行为都发生于不同的道德境况之中。道德境况反证了道德行为本身的特殊性,而形成了千差万别的行为发生过程和结果。这实际上也宣告了抽象道德原则的破产。
因此又有:道德情景和行为的不确定性或特殊性,决定了道德研究的方法不能是抽象的或逻辑的,相反,它必须是具体经验的。杜威说:“道德不是行为的目录,也不是规则的汇集,像药方或食谱那样备用的。道德的需要是对于考察和筹划的特殊方法的需要:所谓观察的方法是用以勘定困难和不幸,筹划的方法是用以做成方案作为处置困难和不幸的假设。个别化了的道德情境各有其无可交换的善和原理,而其伦理的实用主义的含义则在于使学说不偏重一般概念而注意发展有效的考察方法的问题。”〔594〕用经验观察的方法研究人的道德活动现象,才能免于从抽象原则出发的蒙蔽、发现其间差异、变化和个性特点,从而对具体道德行为做出具体的评判,为行为者提供具体实用的可操作性的引导。
最后,杜威也反对机械目的论和功利主义伦理学的效果论。他认为,道德情景和行为虽是特殊的经验事实,但它们不是既定不变的事实,而是不断生长变化的偶然性过程。因此,实用主义伦理学拒绝任何因果必然性和普遍目的论,强调道德行为的偶然变化和条件性。杜威指出,传统伦理学将道德行为价值区分为内在目的善和外在手段善,并固执于“目的证明手段正当”的信条,这是错误的。殊不知,绝对的目的根本就不存在,道德价值领域里的一切都只有相对的意义。此一目的乃彼一目的之手段,而彼一手段相对于此一目的实现之必要性而言亦具有目的的性质。故而,目的与手段不可分离,更不能二元化。真理在于:伦理学只能从行为过程中了解到目的—手段的连续统一和相互变换。依此,对道德行为的价值判断或评价也就既不能据于先验绝对的目的假设,也不能简单地诉诸其最后可见的结果。杜威写道:“生长、改善和进步的历程较之静止的收获和结果更为重要。……目的已不复为将要到达的终点或界限。它是改变现存情势的活动历程。生活的目标并不在于已被定为最后决胜点的‘完全’,而在于成全、培养、进修的永远历程……只有生长自身才是道德的‘目的’。”〔595〕不唯静而唯动,不唯结果而唯过程,实际上也就是不唯理论和体系而唯实践和行动,使所谓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统合于行动的过程价值。因此,杜威的道德理论指向既不是康德式的主观内在的动机、精神、理想,也不是功利论者的客观外在的效果、物利和事实,而是把伦理学的重心从行为发生整体的两端(即作为发生之始的动机和发生之末的结果)移向行为整体的全过程。其实际意义则在于突出道德的行为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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