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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杜威的道德工具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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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哲学体系的哲学家”〔577〕。我以为,这一评价是基于下述意义而言的:杜威是美国实用主义哲学运动的总结者和传播者,正是他完成了从皮尔斯—詹姆斯—他自身的实用主义哲学发展的三部曲,使这一美国本土哲学最终得以完善和扩展。这表明,杜威的哲学在根本上乃是美国实用主义的继续。

首先,他坚持并发展了实用主义哲学的反对形而上学、注重实证和经验等方法传统,为实用主义确立了一个坚定的“经验自然主义”的哲学认识论基础。他认为,传统哲学总是难以超脱心物二元论,因而难以摆脱精神、心灵和理性与物质、实体和感性两极间的矛盾。在他看来,哲学的根基既不在于纯粹的物质,也不在于纯粹的精神,而在于人与自然、人的本性与社会文化环境的相互作用及其经验过程,亦即人的行为或活动过程。哲学的任务就在于探索这一过程的真理和价值。只有立足于人的经验活动,才能最终摆脱传统哲学的二元论困境,走向经验的统一性。

其次,同詹姆斯一样,杜威认为哲学在本质上是一种方法论探求,而不是对自在本体或理性原则的寻求。换言之,哲学不是也不可能寻找到绝对的“确定性”,它只可能为人们提供某些生活和行为的方针。因此,哲学的根本特性是方法的、工具的或手段的、条件假设性的。哲学的真理就在于实用或有效。他说:“如果观念、意义、概念、学说和体系,对于一定的环境的主动改造,或对于某种特殊的困苦和纷扰的排除确是一种工具的东西,它的效能和价值就会系于这个工作的成功与否。如果它们成功了,它们就是可靠、健全、有效、好的、真的。”〔578〕这一见解与詹姆斯的有用即真理的哲学真理观如出一辙。不同的是,杜威更进一步地把这种实用哲学原则具体化为可操作的工具主义理论,给它赋予了具体的操作技术内涵。

杜威忠实地接受了皮尔斯的“怀疑—信念”的探索问题法和詹姆斯的“实效证实”理论,并依其工具主义的基本主张,提出了著名的“思想五步法”。他指出,思维的过程可在逻辑意义上分为五个步骤:“1.感到困难;2.困难的所在及其规定;3.可能的解决方法之暗示;4.由对暗示之含义的推理所作的发挥;5.进一步进行观察和实验,以便接受或否定它,即作出信任与不信任的结论。”〔579〕杜威的门徒,中国最大的实用主义者胡适曾对这位导师的五步法作了通俗的表述:“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显然,杜威的这种思想方法是其工具主义哲学方法的具体化。它强调的是感觉、经验或实验、事实证实,是人的经验与意识的过程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这是杜威不同于詹姆斯的新的理论发展之一,也是学术界将其哲学称之为“实验主义”(experimentalism)和工具主义(instrumentalism)的主要原因。

实验意味着反复,意味着不断检验。检验的标准只能是经验事实本身的有效或实用之性质,有用与否决定着思想、观念或概念的真假是非。因此,人的经验满足和利益是第一位的,哲学和一切观念系统都是从属于这一最终目的的工具或手段,是通达目的的桥梁。这一思想反映了杜威全部哲学的实质,其核心就是使哲学充当人们有效生活的工具。应当承认,这一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人类思维和观念的价值本质。在某种意义上说,哲学和一切人类观念最终都是人为的和为人的。但问题在于,杜威把这一特性狭隘地工具化和实利化了。他实际上否认了人类观念中相对确定的原则的存在,否认了真理的绝对性一面,因而,当他将这一观点带入社会历史和道德伦理等具体实践领域时,就难免陷入社会历史的统一性与多样性、价值一元论与多元论,以及道德目的论与道德工具论等理论矛盾之中。了解这一点,是我们具体研究其伦理学的哲学前提。

13.3.3 伦理学及其特殊问题

何为伦理学?杜威认为,伦理学是一门关乎价值行为的科学,也就是关乎正当与不当、善与恶之行为的研究和评价。他说:“伦理学是对我们关于行为的判断作一种系统的说明,在此范围内,人们是从正当或错误、善与恶的立场来评价行为的。”〔580〕行为即生活,道德行为也就是人们的道德生活。它表现为两个方面的特征:其一,“它是一种有目的的生活”或目的性行为,“意味着思想和感情、理想和动机、评价和选择”,也包括人的道德理想和精神信念。这是人的道德行为或生活的内在方面,需借助心理学方法来加以研究。其二,是道德行为或生活的外在方面,亦即“它与自然,特别是与人类社会的各种关系”。换一种方式说,道德行为包括“是然”(what)与“如何”(how)两个方面:前者指(a)人的理想、知识、自由、权利和较高级的精神生活;(b)以公正、同情、仁慈的感情尊重他人的存在。后者指(a)对客观评价标准的认识与适应;(b)自觉的义务感和对法则的尊重、对善的真诚之爱等等。〔581〕总而言之,“道德生活是由个人存在和社会存在的种种需要所引起或所激发起来的”〔582〕。这表明伦理学必须研究人的道德行为或生活的内与外、主观与客观、个人与社会两个方面,并从这两方面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寻求其价值意义的解释与评价,并确立这种价值评价的基础与标准。

伦理学所涉及的对象和范围决定了它的研究不能不求诸多种科学。但它不等于各科学的总和,它有其自身的“特殊问题”和研究方法。其特殊问题源自人的道德经验生活和行为,以及它们与外部环境的作用过程。因之其研究方法也必然是内与外、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它不得不研究由这些外部条件所决定或改变着这些外部条件的内在过程,和由这种内在目的所决定或影响着这种内在生活的外部行为或制度。”〔583〕从内在方面讲,伦理学须借助于心理学,但后者只能借以研究人的“选择和目的”,而伦理学则还需研究“为他人的各种权利所影响的选择,并以这种标准将它判断为正当的或错误的”。从外在的方面说,伦理学又需凭借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等社会科学的合作,但它并不止于对客观外在条件或影响的描述,还必须对它们之于人的行为的影响及价值后果做出判断。

杜威指出,道德是研究行为的。人的行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道德行为是人的行为中的特殊类型,它构成人类道德生活的基本内容。所谓道德行为,“可以定义为由各种价值观念或价值所唤起的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人们所关注的价值相互间是如此地不相容,以至于要求人们在作出一种公开的行动之前要进行考虑和选择”〔584〕。因此,道德的行为是一种负有价值目的和价值选择的行为。这就要求我们对它的研究不能只停留在一般的心理意识或动机的层次,而必须追溯它的价值本原。依杜威所见,这种本原不是别的,正是人的自我本性或者说是人的本性的自我实现。因此,伦理学研究行为首先必须研究人的本性与行为的关系。在《人的本性与行为》一书中,杜威指出,人的本性是我们解释人的行为动机和目的的基本出发点。所以,道德最先关切的是人的本性问题,道德也是“所有科学中最人道化的”。因为“它最接近人的本性……因为它直接关注人的本性”〔585〕。

人的本性不是某种神学的或形而上学的抽象概念,它仍然表现于人的行为和活动之中。行为复杂多样,无论就其动机,还是就其结果,抑或是从其发生过程来看,行为都可以区分为多种层次和类型。一般而论,它至少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源于本能和基本需要的行为。(2)由各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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