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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詹姆斯实用主义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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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主义强调个性创造和意志自由的伦理价值观是相矛盾的。因为前一命题意味着不存在任何未定的可能或机会,因而也就窒息了个人的独创性和开拓进取精神。故而,在詹姆斯这里,上帝的存在和力量只能存在于它可以令人满意、满足和有用的实际意义,在于宗教具有一种信念鼓舞力量。因为宗教信念可以使我们对生活充满完善的理想或对完美价值实现的希望,并以此促使我们不断地追求、创造,以最终获得自救。在此意义上,宗教的意义与其说在于人们的信仰和服从,不如说在于它具有某种帮助人们改善自我的精神理想力量。这就是宗教之“改善主义”(meliorism)的可取价值。正是在这一点上,宗教的改善主义与道德的引导力量一样,都是满足人追求完善的需要和情感,鼓舞人们去创造进取,实现自身的最大价值。

最后,詹姆斯认为,宗教与道德的关系还表现在它们的人类意义都必须服从人类经验的检验。“实验法庭”是检验它是否对人类生活有用或有效的基本尺度。但是,道德的有用性或有效性能得到较为直接的验证和衡量,而宗教的有用性或有效性却较为间接和复杂一些。宗教之于人的有用或有效意义在于它适应了人类追求某种统一而永恒的精神秩序或精神宇宙的内在情感需要。宗教能以其特有的魅力给予人们一种热情、一种精神,使人们在人生中热情洋溢、充满理想、满怀信心地进取向上,乃至可以培育人们的英雄主义激情。同时,宗教还可以使人们得到某种心理感情上的慰藉,获得“道德的休假日”。詹姆斯如此写道:“任何宗教的见解都能给我们精神上的休假日。宗教不但在我们奋斗的时刻给予鼓舞,它也占有了我们的愉快、无忧无虑、充满信心的时刻,并证明它们是理所当然的。”〔573〕

可见,詹姆斯的宗教信仰理论和其道德理论一样,都是与其实用主义哲学一脉相承的。无论是探究人类的自由意志和价值行为的道德,还是满足人类精神追求之需求的崇高宗教信仰,不管它们的形式多么不同,本质上都得服务于同一个目标:这就是服务于人的实际需要和利益;同时也都得服从同样的标准:即实用与否,方便与否。有用即真理,有利即有价值,有效即人类之永恒信仰。总之,在詹姆斯的哲学和伦理学中,有用、有效、实利既是真理和价值的本原,也是真理和价值的唯一标准。一言以蔽之,没有逻辑,也无所谓原则,更不需要形而上学的抽象观念,实用就是一切。这就是“詹姆斯的精神”,也是其伦理学的主题,当然也是一种美国精神的理论表达。实用主义后学R. 培里说,詹姆斯用“方便”取代了原则;用“实效”代替了逻辑推理;用“工具”取代了目的;他使“复杂简单化了”,因之也使实用主义哲学真正“美国化了”〔574〕。这一评说谅必也可以作为我们对詹姆斯全部哲学和伦理学的基本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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