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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詹姆斯实用主义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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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间,前者既可助长后者,也可能窒息后者,它对于后者具有选择性和制约性。而后者同样既可以催化前者,亦可滞碍前者,他对于前者具有着刺激性和适应性。天才和伟人的顺利成长,一赖其自身的力量,二赖其之于社会环境(时代、文化和团体等)的“可接受性”。但根本说来,伟人和天才更值得珍重。人创造了社会,伟人是社会进步的动力。詹姆斯把伟人和天才比作社会发展的“酵母”。他写道:“各社会的种种突变,世代更迭的突变,主要是直接或间接地由于这样一些个人的行动或榜样的作用,他们的天才是如此地适应于时代的可接受性,或者说,他们的偶然的权威地位是如此地富于批判性,以至于他们成了酵母,成了运动的首创者,成了先例或时髦的标兵,成了腐败的中心或其他个人的消灭者,由于他们自由地发挥了他们的天赋,他们的天赋可能已经把社会导向了另一个方向。”〔564〕简言之,伟人的特征在于其独创进取的先进性,他们的作用既可能使他们成为人类价值的楷模,也可能使他们成为社会进退的焦点,成为社会发展方向的确定者和引领者。

詹姆斯的这一见解无疑是其自由意志论的必然逻辑推论:以个人为中心,把一切道德价值和责任都诉诸个人的内在主体意志,也就难免走入道德英雄主义的老路。排除社会历史的客观条件及其整体制约作用,实际上也就排除了道德价值的整体性和人民性。在詹姆斯开放和偶然(机会)的价值构想中,这种自由意志的个体必定在差异中竞争,也必定在竞争中产生新的价值地位的不平等。这是现代西方自尼采、柏格森以来的人本主义伦理学观念中一种共同的逻辑推演和基本价值倾向。从一般意义上说,强调个人之间的价值创造和竞争,乃至人们在实际价值创造或自我价值实现之程度上的差异,并无不合理之处。由于每个人自身自然条件和社会文化境遇各不相同,这种差异也是客观存在和可容允的。况且,少数道德先进分子的积极作用和先进性也是社会所赞许和提倡的。问题是,詹姆斯把这种个人的价值差异抬高到一个不恰当的地步,以人所实现的价值差异来量度人自身人格价值的高低,并以此作为社会文明进步的主动力,使人类社会历史和道德价值观念史成了少数天才的创造史,甚至认为少数伟人或英雄可以决定社会历史发展的方向。这显然是“英雄创造历史”、“英雄创造价值”的错误结论,在本质上与尼采的所谓“英雄道德”或“主人道德”、柏格森的“开放道德”具有相似的极端个人主义倾向。

13.2.5 宗教与道德

宗教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詹姆斯伦理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其个人生活史和思想发展史中,我们发现有着两个不同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詹姆斯:一个是作为彻底经验主义者的实用主义哲学家;一个是浸淫家庭文化传统的富于虔诚信仰的宗教徒。换言之,一个是以其孱弱之躯负荷着与其教育经验格格不入的具有强烈现实主义精神的詹姆斯;另一个则是伫立于这种现实主义哲学幕后沉思着无限悠远之神殿与超越人生之境界的詹姆斯。矛盾!然而又如此和谐地统一于詹姆斯的学术人生。

解开这亦真亦幻之谜的关键,仍在于通解詹姆斯整个哲学和伦理学的基本精神。如前备述,詹姆斯力主实用主义哲学方法,主张真理和价值多元论,主张自由意志和非决定论。因此,詹姆斯的伦理学在本质上是主观相对主义的。詹姆斯指出,在绝对的意义上,不可能存在伦理学,因为道德不可能达于绝对真理,而只能达于具体的道德生活经验。他写道:“任何伦理哲学在这一术语的老式的绝对意义上都是不可能的。”〔565〕伦理学必须基于事实,执守于人的具体经验行为和主观心理情感,而这一切都只是“有限的经验”现象。另一方面,伦理学又面对着一个人的价值(意义)的世界,面对着人类精神和心灵现象的领域。这一领域具有无限和绝对的一面,因而具有着某种理想信念的统一性和绝对性需要。这便是人类形而上沉思和宗教神学信仰所得以产生并独特占有的领域。

因此,伦理学不是最终的。它还必须倚赖于绝对的形而上学和宗教神学信仰。詹姆斯说:“为什么具体的伦理学无法是最终的?所有原因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它们不得不等待形而上学的信念和神学的信念。……真正的伦理关系存在于一个纯粹的人的世界。”〔566〕伦理学若想寻求对人类精神生活世界或“精神判断”领域的最终解释,就不能不超出自身有限的具体道德生活范围而诉诸宗教信仰。“这是为什么在一个没有上帝的纯人的世界上,诉诸我们的道德能力终究缺少最大的刺激力的缘故之所在。诚然,即使在这样一个世界上,生活也是一场真正的伦理交响乐;但它只是在一种可怜的八音度范围内演奏的,而无限的价值范围仍未开放。”〔567〕所以詹姆斯的最后结论便是:“伦理哲学家寻求的稳定而统一的道德宇宙,只有在存在一位神圣而拥有包含一切要求的思想者的世界里才是完全可能的。”〔568〕这就是上帝或宗教之于道德的绝对必要性。在这一点上,詹姆斯认可并承袭了康德伦理学的一个著名假设:即上帝、灵魂、不朽的预先假定,是伦理学得以最终确立的三个绝对条件;反过来说,人类宗教观念也是通过道德经验和道德意识而产生和达到的。于是,在道德与宗教之间便产生了一系列直接或间接的必然关联。

首先,从价值理想的意义上看,宗教与道德之不同在于后者是相对的、现实的、多元的,前者则是绝对的、理想的、一元的。两者间的相同在于,它们都指向价值理想,引导人们追求和实现比实在经验更高的价值目标。在这一点上,宗教更具理想性,对人类精神不可或缺。因为宗教表征着绝对,是“一种安全的保证,一种和平的性情,而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则是一种爱之情感的优势”〔569〕。上帝代表着一种希望,一种人类精神的鼓舞力量。“‘有没有上帝’就等于说‘有没有希望’”〔570〕。但这决不是说宗教就因此而高于道德。詹姆斯虽然曾深受其父亲的宗教思想影响,但他反对其父亲的宗教信条。在老詹姆斯看来,道德是多元论的,宗教是一元论的,因此宗教高于道德。而詹姆斯则以为,一切都必须从人本主义的立场出发,宗教亦复如此。他反对用宗教寂静主义来排斥道德的做法,认为无论宗教如何崇高,也必须最终服从于人类的事业,特别是人类的精神生活,它的根本作用也同道德一样是帮助人们建立一种健全的人格和生活态度。从这一意义来说,宗教不仅不在道德之上,而且还应服从于道德。因为道德比宗教更切近人们的生活,道德的作用也是宗教所无法包办的。

其次,詹姆斯认为,宗教和道德虽有形式的差异,但两者同样都必须满足并服务于人的需要。同样,两者也都建立在人类的生活经验基础上,或者说,都是人类活生生的经验之一部分。詹姆斯反对那种老式的宗教教条主义,认为宗教若脱离了人类生活经验的基础,就会变成“刻板的俗套”(fossil conventionalism)。与老詹姆斯和传统宗教伦理学不同,詹姆斯强调的不是作为绝对至上的决定论者的上帝神学,而是人的宗教经验、情感、信仰的实用意义。他还坚决否认上帝预定一切的传统假定。因为在他看来,上帝也不是无限完善的,相反,上帝也受到某种限制,因之它也不能决定和裁决一切。〔571〕他说:“即使有个上帝,但他的工作已经完成,……这个上帝又有什么价值呢?”〔572〕这意思是说,上帝的存在只能代表已经完成的可能性,而不能代表一切,这就是上帝本身的限制所在。另一方面,认肯上帝预定一切与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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