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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詹姆斯实用主义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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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时刻所体验到的真理,“总是在该时刻他所感到最满意的”〔541〕。但是,这必然会产生一个价值的整体评价的矛盾:如何证明当下的具体经验是否是最令人满意的呢?如果仅局限于此时此刻的个人经验,就难保真理和价值的不完整性。

面对这一矛盾,詹姆斯在主张价值多元论和以“有限经验”为真理之基础的同时,提出了“完整性”概念,并把实用主义叫做一种“多元论的一元论”。这意思是说,实用主义在重视个人当下之有限经验的同时,也关注于人的经验的完整性,关注其过程和最后效果。这也就是把现实真理与“最后证实的真理”、现实的满足与最后的满足、经验的全过程和最终结果都纳入到实用主义真理观和价值观的视域之内。

不难看出,詹姆斯的价值真理论与其实用主义的方法论见解是相互一致的。实用、有效、有利和满足不仅是其哲学的方法论基础,也是其真理观的基础和价值观取向。价值高于一切,真理从属于最后的价值验证。这显然是对近代英法经验主义和唯物主义伦理学传统的认同。具有新意的是,詹姆斯或明或暗地将近代英国功利主义伦理学的方法运用于对真理和价值的重新论证之中,从个体有限经验之流来探讨真理的发生学意义,又把真理的检验标准诉诸“利益和效用”,以致最终把真理也当作一种善。这种做法不仅带有柏格森生命伦理学影响的痕迹——把道德价值奠基于个人生命之流,而且也是功利主义伦理学原则的美国翻版。尤其是他关于“最后满足”和“最后结果”的所谓“全体性”真理标准与价值标准,更是功利主义伦理学关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和“当下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的现代美国化。然而,詹姆斯毕竟不是柏格森,也不是功利论者。他自有其独特的理论方式。从彻底经验主义立场出发,他从个人有限经验的相对性与差异性中,得出了价值真理多元论的观点,摒弃了传统理性主义伦理学长期持有的那种“绝对目的论的一元论”梦想;又从实在真理与现实真理的同一性中,坚持了彻底经验主义真理观,把真理的意义与标准统统归结到实际经验效果上来,并由此看到了真与善的最终同一性意义。这其间无疑有其合理因素,尽管带有狭隘的实利主义色彩。

13.2.4 自由意志论

詹姆斯在其重要伦理学论文《道德哲学家与道德生活》一文中谈到:“在伦理学中,有三个问题必须分开,让我们分别把它们叫做心理学问题、形而上学问题和决疑论问题(casuistic question)。心理学问题寻求我们道德观念和判断的历史起源;形而上学问题探询‘善’、‘恶’和‘义务’这些词的意义何在;决疑论问题则探询各种善恶的衡量尺度,人们认识到这种尺度,以致哲学家可以设置真正的人类义务的秩序。”〔542〕从心理学意义上讲,人类的一切道德观念和道德判断都发源于人的感觉和心理意识。世界是我们人的世界,一切真理都具有“人为的意义”。道德比其他东西更依赖于人的内在本性和生活经验。因之,“我们切莫把这个世界视为一架机器,以为它的最后目的便是使任何外在的善成为真的;相反,我们必须把它视为一种深化着善恶在其内在本性所是者的神学意志的发明。自然所关心的不是行善或行恶,而是对善的知识。人生是一次食用知识之树的果实的长宴”〔543〕。即是说,对人类道德意义之始源的探索并不能诉诸外在自然界,而必须诉诸人自身。人类的善恶乃是其内在超越本性之所在,即“神学意志的发明”。因此,在伦理学中才有所谓形而上学问题的发生、才有人类对善恶和义务等特殊道德概念意义的探询和沉思。

然而,在詹姆斯看来,人类道德问题最根本的仍是一个“决疑论问题”。因为,道德不关乎“存在问题”,而只关乎“什么是善”和“什么可能是善”的问题。我们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无法求助于纯粹的经验科学,只能求助于我们自己的心灵和意志。“完全拥有道德信念或不拥有它们的问题是由我们的意志所决定的”〔544〕。道德的根本问题就是我们的自由意志问题。这一特性决定了伦理学与心理学的密切关系,同时也决定了它和心理学一样永远不能“从抽象的原则推演出一切,而必须等待时机,准备日复一日地修正其各种结论”〔545〕。进而言之,任何伦理学都只能是相对的、经验性的。绝对伦理学只能是理性主义者的梦想。事实上,由于人们生活经验和境遇的特殊性和有限性,由于人的心理意志的不确定性,在人类生活和行动中,“不存在任何绝对的恶,也不存在任何非道德的善,而最高的伦理生活……在任何时代都在于打破那些业已对实际生活过于狭隘的规则”〔546〕。这就是实用主义伦理学的基本立场。

由此出发,实用主义伦理学也必须是立足于其哲学方法和真理观之上的伦理学。也就是说,它只能是一种相对主义的、人本学的和多元论的伦理学。如果我们确认自由意志问题是解释伦理学中决疑论问题的关键,那么,我们同样也需要既反对理性主义的抽象原则论,也要超脱“普遍唯物主义”的机械决定论。就前者而言,人们往往习惯于把伦理当作“一部功与过的法典”,也就是当作一部抽象评价原则或规范的体系。这是令人质疑的,因为凡原则都是既定的、固定不变的,人的道德生活却是经验的、不断改变着的。他们的心理、感觉、意识、观念和行动都是在特殊境况下发生的,任何完全固定不变的道德原则都不可能完全适合于对这些特殊道德现象的解释。就后一方面而论,传统的决定论绝对抹煞了人类的伦理问题本身。依据决定论的解释,永远也无法说明人们行为的价值意义和责任意义。

于是,我们不得不再一次折回到一个古老的伦理学两难上来,这就是:自由意志或非决定论与因果规律或决定论之间的两难问题。“自由意志论者说,如果我们的行为是预先就决定了的,如果我们只能传递整个过去的推动力,我们又有什么可以得到表扬或受到指责的呢?我们不是主要当事人而只是代理人,那末,哪里还有什么可贵的归咎与责任可言呢?”〔547〕与此相对,“决定论者反驳说,如果我们有了自由意志,哪里还有什么归咎与责任呢?如果‘自由’的行为是一个完全新的东西,它不从我——以前的我而来,而是凭空而来,……那末我——以前的我又怎能负责呢?我怎样才能有一个永久的稳定性格长久得足以接受褒贬呢?人生好像一串珠子,内部的必然的线给荒谬的非决定论抽掉了,就散落下来成为一颗一颗不相联的珠子”〔548〕。决定论无法解释人的道德责任之源,自由意志论亦复如此。问题的真正答案何在?

对此,詹姆斯提出了自己的解释。他认为,传统的决定论必须抛弃,但这并不意味着必然导向纯粹的任意主观性。相反,我们可以选择一种新的决定论来解决难题。他把传统的决定论叫做“硬性决定论”(hard determinism),而他的新决定论则是一种“软性决定论”(soft determinism),亦即一种具有实用主义新意的自由意志论。其与“硬性决定论”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再囿于“命定、意志约束、必然”一类概念,而是着眼于未来崭新事物的创造和机会或可能性选择。〔549〕所以,从根本上说,实用主义伦理学是站在非决定论或自由意志论一边的。“自由意志的实用主义意义,就是意味着世界有新的事物,在其最深刻的本质方面和表面现象上,人们有希望将来不会完全一样地重复过去或模仿过去。”〔550〕如果说确实存在某种必然性的话,那么,“自由就是唯一能被理解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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