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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詹姆斯实用主义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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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为一种“真正的人本主义”。其人本主义意义就在于:它坚信真理并不等于实在的观念本身,而毋宁是人关于实在的某种信念。真理必定含有某种“人的因素”。用F. C. S. 席勒的话说就是“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的真理也是人为的结果”。实在的世界无外乎我们所经验的世界,而我们的经验既是个别具体的,也就必定是一种“有限的经验”。“一切真理都以有限经验为根据”〔526〕。“有限经验”的产生由我们的“感觉流”、“意识流”所构造,它的实质是对我们心理感觉和兴趣(利益)的特殊反映,归根到底“得凭我们各人的利益来决定”。詹姆斯如是说:“因此,我们对实在的怎样说法,全看我们怎样给它配景。实在的实在,由它自己;实在是什么,却凭取景;而取景如何,则随我们。实在的感觉部分和关系部分全是哑的,它们根本不能为自己说话,而要我们代它们说话。”〔527〕从“实在”到“取景”,再到“我们”,揭示了实用主义哲学的人本主义深蕴,这就是:一切哲学的真理都得最终诉诸“有限经验”的主体——个人。于是,从实用主义的方法论启示中,我们便可以走出抽象逻辑思维的栅栏,直入其内涵和指向的现实价值意味,这便是詹姆斯哲学的中心主题开拓——实用主义价值观。

13.2.3 价值真理论

詹姆斯指出,实用主义哲学的意义首先在于它作为一种哲学的方法,其次在于它揭示了“真理的发生学意义”。我们业已指出,实用主义的方法论意义不在其形而上学的或抽象逻辑的方面,而在于经验的或实际效用的方面。因此,它的真理观也不是指真理所含的与实在相符的意义,而是它之于人的具体满足或利益的肯定意义。故詹姆斯把“实际的效果”与“现实的真理”当作是一码事,认为“实用主义方法的意义不过是:真理必须具有实际的效果”〔528〕。实用主义并不关心“存在判断”,只注意“事实判断”、结果判断和“价值命题”〔529〕。换言之,它不关心事物的本性,只注意事物之于个人的实际意义。所以,实用主义的真理观首先而且根本上是一种价值观。真理从属于价值,或者说真理的标准从属于价值的标准。詹姆斯明确提出:“真理是善的一种,而不是如平常所设想的那样与善有所区别、与善相对等的一个范畴。凡在信仰上证明本身是善的,并且因为某些明确的和可指定的理由也是善的东西,我们就管它叫做真的。你们一定承认,要是真观念对人生没有好处,或者真观念是肯定无益的,而假观念却是唯一有用的;那么,认为真理是神圣的和宝贵的,认为追求真理是人生的责任等等这些流行的看法是永远不会成长起来或成为信条的。”〔530〕又说:“对于实用主义来说,除了与具体的客观实在相符合的一切以外,还会有什么别的真理呢?”〔531〕这里的所谓“客观实在”,即是具体实际的效用。

使真理从属于价值(而不是统一于价值),又把价值归结为效用,这就是詹姆斯对实用主义的核心命题“有用即真理”的基本预制。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论证步骤:第一,以实用或实效确证真理的意义,或者说把实用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詹姆斯说:“真观念是我们所能类化、能使之生效、能确定、能核实的;而假的观念就不能。这就是掌握真观念时我们所产生的实际差别,因此,这就是‘真理’的意义。”〔532〕第二,把真理进而归结为有益于人的经验行动的“价值引导”。詹姆斯认为,真理的最一般意义在于,它能引导人们追求价值,真理“意味着有价值的引导作用”〔533〕。人们通常喜欢用是否与实在“相符”来决定观念和思想的真假,但“相符”是什么意思呢?我们知道,任何真理都必须与人的直接经验相联系着,人们对某一真理的认肯首先是基于它能否有益于经验行动,能否给人们行动以启示和指导。因此,“广义上说,所谓与实在‘相符合’只能意味着我们被一直引导到实在,或到实在的周围,或到与实在发生实际的接触,因而处理实在或处理与它相关的事物比与实在不相符合时要更好一些……”〔534〕这意思是说,人们对真理的“符合”判断不是习惯上的哲学认识论意义上的反映与对象之同一性,而是指真理引导判断走向较好的或较有效用的实在经验之可能与否。所以,詹姆斯在谈到实用主义对“绝对”意义的理解时说:“照实用主义的观点去解释这个‘绝对’,这也就是它的兑现价值。”〔535〕第三,由真理即有用,到真理即有益于获得实际价值的推理,最后的结论只能是:如同整个实用主义哲学本身不过是一种人生哲学方法一样,真理也只是关于人的观念、思想和行动的“方便方法”而已。詹姆斯如是说:“简言之,‘真的’不过是有关我们的思想的一种方便方法,正如‘对的’不过是有关我们的行动的一种方便方法一样。”〔536〕倘若人们要问真理与价值的异同,詹姆斯的答案是:它们的不同只在于真理有关思想,价值则有关行动;而它们的相同则在于都具有一种“方便方法”的性质。这种方法性质的最终基础是价值,故而真理终可归为价值,即所谓“真理也是一种善”。

唯真理具有价值意义,才使它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真理所负载的价值意味,赋予人们追求真理的必然性和道德伦理要求。詹姆斯把这种要求称之为“责任”。他写道:“真理所要求的和人担负的责任,与健康、富裕所要求的和使人担负的责任一样。所有这些要求都是有条件的;我们所获得的具体利益,就是我们把追求真理叫做责任的意思。就真理而言,不真的信念归根结底会起有害的作用,犹如真的信念会起有益的作用一样。抽象地说来,‘真’的性质可以说是越来越绝对的宝贵,‘不真’的性质是越来越绝对的可恶:无条件地,一个可以叫做好的,一个可以叫做坏的。无可异议,我们必须想真的,我们必须避开假的。”〔537〕真理即有用、有效,追求真理即追求善的价值。从这一角度来看,追求真理就不只是一种观念的把戏或单纯的精神需求,而且更是一种关涉人们切身利益的实践行动。因而,追求真理本身就具有实际的伦理责任意味。这种实际的意味规定了真理之追求行为具有道德责任和人生价值的必然意蕴。人追求真理同时就是追求自我利益的完善。

然而,按照实用主义的观点,人是充满差异的特殊的和有限的经验存在,每一个人都拥有其特殊的经验和利益,因而所获得的满足、获得满足的方式都会千差万别。个人的差异性及其特殊经验的有限性,既决定了绝对主义真理观的不可能性,也决定了人类道德生活的无限多样性和相对性。因此,詹姆斯认为,实用主义的真理观只能是相对主义的,而它所基于的价值观则是多元论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伦理学永远不可能达到绝对永恒的境界,它只能是相对的、开放的和不断改变着的。即令是宗教也不可能穷尽一切,上帝不过是最具广泛性的经验者而已。所以,詹姆斯不仅把实用主义称之为人本主义的实用主义,而且也称之为多元论的实用主义。他明确地说:“实用主义显然是站在多元论一边的”〔538〕。但它所追求的,“即不是单纯的多样性,也不是单纯的统一性,而是全体性”〔539〕。因为,“按照多元的实用主义,真理是从一切有限经验里生长起来的。它们都彼此依托;但它们所构成的整体,如果有这样的整体的话,却无所托。一切真理都以有限经验为依据;而有限经验都是无所凭借的。除了经验之流本身之外,绝没有旁的东西能保证产生真理;经验之流只能靠它内在的希望和潜力来得到拯救。”〔540〕以个人有限经验为真理的依据,也就是以个人具体当下的满足体验为根据。因为每一个人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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