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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弗洛伊德的人格分析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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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力的,真正能与本我抗衡并最终超脱于本我的只有超我。

超我是人性和人格中高级的道德层次。“从本能控制的观点来看,从道德的观点来说,可以说本我是完全非道德的;自我力求是道德的;超我能成为超道德的……”〔392〕因此,弗洛伊德常把超我当作道德良心的代名词。他说:“超我是一切道德限制的代表,是追求完美的冲动或人类生活较高尚行动的主体。”〔393〕从心理学上讲,超我是一种心理的超越过程,其基本内容是人格的“自我理想与良心”;其基本作用是“限制或禁止”;其基本表现形式是理性与道德;而其所趋向的目标既非个人内在心理世界,也非人的内外统一的现实世界,而是非个人性的外在超越的理想世界。因而它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理想原则”(the ideal-principle)。由于超我的非个人特性,它的人格形象就不只是某单个个体(以富于传统和道德的老年人为代表),而且也表现于人人关系和特定社会的道德文化中。因为超我的存在,人格结构中产生了道德构成,人类生活中产生了道德律,文化氛围中的个人产生了“自豪”与“羞耻”的特殊道德心理以及利他主义与自我牺牲的道德情感。然而,弗洛伊德认为,超我不仅有积极肯定的文化性质,也具有内在否定的心理性质。从文化道德上看,超我是积极而有价值的;从个人心理上看,它又是消极的反个人的。它的控制与禁止功能压制着本我的自然要求,控制着自我的运行方向,这就是超我取得自身文化道德价值的必然的人格代价。

弗洛伊德认为,人格各层次结构的特性、表现、形式和内容等诸方面的差异,形成了不同人格层面的特征。同时,它们又不是相互分离的,相反,有着复杂的关联。从这种相互关联中,我们可以洞察到人格系统的整体运行机制及其丰富多样性。

首先是本我与自我的关系。它包括这样几个方面:其一,本我是人格的基础,自我是人格实现的现实功能机构。其二,本我为自我提供心理能量,自我为本我的目的服务,对其进行检验和调节(方向、强度等)。因此,本我是原发的、盲目的和非理性的;自我是继发的、自觉的、有目的性的和理智的。其三,自我与本我的对立是相对的,趋同是绝对的。自我对本我的控制并不意味绝对压制或消灭本我,而只是使其更合理、更现实些。最终自我还得执行本我的意图,适应本我的要求。对此,弗洛伊德以马与骑手的关系来比喻之:“自我和伊底的关系或可比拟为骑手与马的关系。马供给运动的能力,骑手则操有规定目的地及指导运动以达到目的地的权力。但……常见有较欠理想的情景,……骑手策励其马,反而必须依据马所要去的方向跑。”〔394〕正由于此,人类必须有科学的心理调节手段以防止本我的盲目和放荡不羁,而精神分析便是“一种使自我能够逐渐征服本我的工具”〔395〕。

其次是超我与本我的关系。弗洛伊德认为这一关系需从两方面来理解:其一是两者的对立性一面,它表现为:(1)超我控制和压迫本我,这种压制是绝对的、严酷的,这与自我对本我的相对控制和调节有着不同的性质,它使本我自抑、自罚,从根本上改变初衷,由此产生道德性焦虑。(2)本我对超我的反控制、反压迫,这种反控制、反压迫是本能性焦虑或神经焦虑产生的根源。(3)本我对超我的反操纵,这种反操纵不同于反压迫,它是借助于超我的极端性而发泄本能要求的特殊情形。例如,极度的道德热情常常由超理性发展到非理性甚至反理性的地步,结果便与本我的非理性冲动殊途同归,使本我的本能冲动获得发泄的特殊渠道。法西斯式的愚忠即是一例。法西斯主义是借助于一种极端超个人的道德热情(民族主义)而形成的,而它的形成又为人的本我之“攻击性”、“掠夺性”本能开辟了恣意狂泄的渠道。超我与本我关系的另一方面是两者的同一性。它具体表现为:(1)两者都是非理性的,本我反理性,而超我则超理性。(2)两者都是人格之自我实现的歪曲,本我盲目自发,而超我却又流于理想(甚至于幻想)和不自然;前者反现实,后者又超现实;均有悖于人格的自我实现要求。

最后是本我、自我和超我三者的关系。弗洛伊德认为,三者均是人格系统中的子系统,它们各自独立,又相互沟通,共同构成人格发展的动态组织。其基本联系可概述为四点:其一,整个人格系统的能量是守恒的,其中某一子系统的能量增大,则其他两个子系统的能量必定减弱。用弗洛伊德的话说,如果一个人有坚强的自我,则其本我和超我就趋于虚弱;若本我顽强,则表明他自我和超我的能力较弱;反之,若超我较强,则其本我与自我就必定被压抑得很深。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合理调配人格结构内部各子系统能量的重要性。人格系统调配失衡,则意味着人格发展的畸形。其二,一个人的本质和行动取决于心理能量在人格系统中的分布状态。人性的本质在于强化人格中的自我个性,而社会文化和道德的本质则在于强化人格中的超我和利他倾向。所以,在弗洛伊德这里,人性与文化、个性与道德是相互排斥的。其三,在人格系统中,自我与超我有着共同的目的——控制本我,但其程度、方式和性质各有不同。另一方面,这两个子系统都缺乏自身的原动力,必须凭借于本我以获得心理能或内驱力(driving-forces)。故而本我也凭借它强大的能量对自我和超我实施强大的反控作用。也即是说,本我的能量发泄是单向的,只有发泄;而自我和超我的能量发泄则是双向的,它们既有发泄(借助于本我之能量),又有反发泄(anti-cathexis)(以抵制本我的反控力)。反能量发泄使人格遭受挫折,其中由于外部物质匮乏或被剥夺而使本我的能量发泄受挫称之为外部挫折;而由于外部挫折所引起的心理症则为人格之内部挫折。外部挫折为因,内部挫折是果。能量的发泄与反发泄之间,若前者大于后者,表明人格心理能的冲击力大于阻力,于是便产生行动和意识;反之,则表明阻力大于冲击力,只产生压抑和思想与行动的迟缓。在道德上,这种抗衡表现为本我的内驱力与自我、超我的约束力之间的对抗。自我与本我直接抗衡,而超我却往往借助外在社会文化和道德并通过自我而与本我相抗。人格中各子系统间的抗衡常常起伏不定,却又能达于微妙的平衡状态。所以,人的行为动机与结果的偶然性极大,对之做出评价也极为复杂。其四,在整个人格大系统中,自我处于一个特殊的地位:它既要应付本我的冲动,又得听候超我的命令;既要关照检验内在心理和欲望的趋向、强度,又要审察外在境况的诸种可能性。这就是弗洛伊德所说的一仆侍三主:“可怜的自我,其所处的境况更苦。它须侍候三个残酷的主人,且尽量调和此三人的主张和要求。这些要求常相互分歧,有时更相互冲突。……此三个暴君为谁呢?一即外界,一即超我,一即伊底。我们若观察自我同时努力满足或顺从此三者,便不禁要将自我化作人生,而以之为独立的存在体。它感到三面被围,遭受三种危险的威胁,抵不住压迫了,因而导致焦虑。自我既然有来自知觉系统的经验,它就要准备代表外界的要求,但它同时又要当伊底的忠仆,与伊底和善,……它要调解伊底和现实,有时只得以前意识的理由掩饰伊底之潜意识的命令,弥缝伊底和现实之间的冲突,且当伊底坚不肯屈的时候,也以外交家的巧妙方法,表示其对于现实的关切。另一方面,它的一举一动复为严厉的超我所监视,超我规定了行为的常模,……假使不照着这些常模做,它便惩罚自我,使它产生紧张的情绪,表现为自卑及罪恶之感。……由此,我们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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