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1.3 萨特的自由主体伦理学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页 章节列表 下一页

和本性”,揭示了“各种人类谋划的意义”,因而又是一种道德描述。显然,这是萨特对其哲学本体论与自由价值伦理学之间内在联系机制的一种含蓄的回答,也是我们了解其伦理思想所必须首先认识的前提。

萨特的哲学本体论不同于传统形而上学的规定。他认为,所谓本体论应以“作为总体性实存的存在结构”为对象。他在《存在与虚无》一书中把自己的哲学称为“现象学本体论探讨”,它集中描述人的现象存在以及人的世界之存在状态,回答它们“怎样”或“是什么”的问题;而不是像传统形而上学那样去穷究非人世界的本原与因果,沉湎于抽象的“为什么”的问题。萨特把自柏拉图以来的传统哲学都视为形而上学式的,其基本特征是以本质先于存在这一原则为出发点。相反,他的本体论哲学则以“存在先于本质”为第一原理。

所谓存在,有两种基本形式:自在的存在与自为的存在。前者的特征在于它永远是充实满足的,它只能“是其所是”或“非其所非”。而自为的存在则是一种永远缺乏、不断追求着的意识存在。缺乏是自为存在之内在否定性根源。自为的内在否定性也即人的意识的虚无化能力,它使人处于一种永不满足、不断超越的运动之中。因此,人总是一种“是其所非”或“非其所是”的存在。在萨特看来,一切都因为自为(人)的存在才有了意义,因而对存在的把握关键在于对人的存在的理解。

人作为自为的意识存在,具有意向性、创造性、否定性或虚无化、超越性的特征。意向性是人之自我意识和主体能动性的显示;创造性是人的自由行动本质;否定性是人的主体力量的确证;而超越性则显示人的自由创造行动之目的性构成和趋向。萨特把这种对人的存在的描述称之为自为存在的“本体论证明”〔288〕。由人存在的上述特性出发,萨特将其本体论推进一步,提出其关于自为的绝对自由本体论。在他看来,人作为一种意识存在所具有的上述特性表明,人的存在根本即是他的绝对自由,自为存在即自由存在,或者干脆说自为即自由。他说:“自为是自由的,自为的自由是对自为的一种界限。”〔289〕自为与自由是相互同一的本体论范畴,两者间无法分割。“我们所谓的自由与‘人的实在性’无法区别。人并非是为了随后获得自由而先存在,人的存在与他的自由的存在之间别无二致。”〔290〕质言之,正如因为意识的永恒缺乏而使人具有永久的超越性构成一样,自为与自由的同一决定了人的绝对自由就是人的本体存在的实质。由此,萨特的现象学本体论也常常被称为人的自由本体论或人学本体论,并以此作为他与其老师胡塞尔现象学本体论的基本区别之一。

然而,萨特的自由本体论哲学有悖于海德格尔的共在理论而更亲近于克尔恺郭尔的个体自我的绝对本体论。他遵循的路径是:由意识之现象学本体论→自为存在的绝对自由本体论。而从这一逻辑递嬗中,我们便可以看出萨特的哲学本体论与其自由主体伦理学之间的联系。换言之,从人的意识存在之构成性结构的本体论证明入手,确立自为的绝对自由存在,从而以个人的绝对自由为核心推演出人的价值选择、道德责任、相互价值关系等伦理学理论,便是这一联系的内在机制所在。把握这一机制,无异于领到了一把打开萨特自由主体伦理学大门的钥匙。

11.3.3 自由的两种理解:本体的与境况的

以人的自由为中心的本体论的确立,为萨特提出和建立其主体自由伦理思想开辟了哲学道路。但他同时清醒地意识到,这种主体伦理学所面临的是一种由宗教、传统理性主义和实证主义所构成的顽固的思想氛围。要建立起真正彻底的自由主体伦理学,首先必须冲破这一氛围,否定一切决定论的神话,这便是其自由主体伦理学所仰仗的反决定论前提。依萨特所见,形形色色的决定论是长期禁锢人的 自由主体精神的桎梏,它们基本地表现为三种形式:上帝的假设;人性论的神话;对先验既定价值原则与伦理规范的固执。

我们知道,萨特全部思想的第一命题是“存在先于本质”。它的意义在于表明人有超乎所有物之上的高贵尊严和自由。但是,人类为了免于存在的孤独,总以昂贵的代价假设有一个全能的上帝,把它视为一个“超越的技术家”,而人不过是上帝以一定技巧和规则创造出来的东西,最终“个人就成为神智中的某一观念的实现”。这一信仰一直保持到莱布尼茨和笛卡尔。前者把个人视为单子,他只是宇宙和谐的单子系统中的部分而依附于这一系统的创造者。单子系统的和谐组成是其创造者上帝之完美存在的事实证明。笛卡尔以理性怀疑论作为哲学的起点,但理性和怀疑却最终无法涉及上帝。上帝完美的观念证明确乎存在一个毋庸置疑的上帝实体。这种上帝的假定,扼杀了人自身的自由。上帝成为人的一切价值的可能性来源和行为道德标准的制定者,也就是绝对的主体。萨特说,这是人类自由的不幸。事实上,人只存在于一个“只有人没有上帝的世界上”。他生来就无依无靠,孤身自立。唯有如此,他才有无限自由的可能,才能成为真正的价值主体。他说:“陀斯妥也夫斯基说:‘假如上帝不存在,一切事情都是可能的’。这就是存在主义的出发点。”〔291〕因此,撤除上帝的昂贵假设,把无限的自由主体性归于人自身,是萨特为人的自由打开的第一扇大门。

与上帝假设殊途同归的是18世纪思想家们以无神论为代价所创造的一种人性论神话。他们取缔了上帝,却没有取消先验观念的假设,创造出所谓“人类的共同本性”概念。“它意义表明,每个人都是一个普遍概念——人——的特殊例子。……于是,在此地也是人的本质先于我们在自然界中所发现的人的历史存在。”〔292〕这同样是对个人独立存在和自由的否定,因为它在取缔上帝的同时,也取消了人的绝对自由,把人变成了为某种抽象人性概念所规定的东西。萨特认为,正如人间本无上帝一样,人类也没有什么先验抽象的共同本性。“人,不仅就是他自由所设想的人,而且还只是他投入存在以后,自己所意愿变成的人。”〔293〕诚然,正像我们撤除上帝的庇护就必然会带来人的孤独一样,人性观念的否定也会使人陷入某种无所附丽的绝望。“由于人是自由的,没有我所倚赖的人类本性,所以我就不能用信赖人类善良或人类关心福利的方法来期待我所不认识的人。”〔294〕也就是说,没有什么共同人性可供我们参照和依赖,每个人都必须自我选择和决定,自由地创造自己。这种自由是个人自我在绝望之巅的自我跳跃。

如果说,对上帝的否定是给整个人类还以绝对的主体自由的话,那么,对共同人性的否定是进一步把自由还归于每个个人,而紧接着对固执于传统价值观念和伦理规范的反动,则是具体表明萨特直接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论证个人的绝对主体自由了。

20世纪60年代中叶,萨特曾发表《决定论与自由》一文。在该文中,他在集中批判实证主义伦理学的基础上,阐述了伦理原则规范与道德自由的关系。他认为,所谓伦理学可以概括为“命令、价值和价值学判断的总体所构成的一个阶段、一种社会环境,或者全体社会的常理(commonplaces)”〔295〕。但这些规范命令并不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定,而毋宁是某些与个人的可能性相联系着的东西。其含义有二:一是人的可能性本身只能是与无条件性相联系,这和实证主义有条件的可能性相反。后者以为,社会的主体(人)是偶然的,但却是严格有条件的。人是一系列外在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个人

上一页 章节列表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