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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哈特曼的价值现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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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价值实现。第三,在层次化中渗透着规定性关系,它不仅体现在较低价值问题规定较高价值问题,而且后者的层次等级也为前者所规定。

关于价值的对立性与补充性规律,哈特曼认为,它是对价值领域中各种不同性质的价值之间的对立或对比性关系的概括。他指出,在价值领域中,各种价值之间的对立并不具有绝对矛盾的关系性质,只有价值与反价值之间的对立才具备矛盾对立的特征。哈特曼把所有价值对立分为三种类型,共包括五种形式。它们是:

哈特曼认为,这五种形式的对立又可分为三种异质性的类型群,前两种形式(即1、2两种)组成类型群Ⅰ,第三种形式单独构成类型群Ⅱ,后两种组成类型群Ⅲ。群Ⅰ对所有价值是共通的;群Ⅲ则是特殊的,仅仅在价值内容上形成对比(差异)关系,在性质上则不如此。在他看来,“并非每一种价值都有一种肯定的对立价值,但每一种价值都有一种反价值和一种[价值]中性点。同时(但不必然推出),并非每一种反价值都有一种相对比的反价值,但却肯定有一种与之相对比的价值和一种无差别点”〔181〕。举例释之,最高善就没有另一种最高善与之相对了,否则这一命题就是自相矛盾的。但却有与之相对的反价值最大的恶,而是最高善与最大恶之间必有一种价值中性点(即不善不恶)。反过来也可说明反价值之关系特点。

在此,要特别注意的是“价值中立性”或“无差别点”的问题。哈特曼认为,价值中立性有两种意义:其一,它指某种处于一切价值指称之外的东西,仿佛先于价值与反价值的差异和区分。其二,它指理想意义上的价值与反价值两极对立之内的中间点。前种意义上的中立性不属于价值,也不属于伦理学,只能诉诸哲学本体论与价值学之间的关系解释。第二种意义上的中立性是一种地道的价值中立性,属于价值学之列。

与对立规律相关但在形式上不同的,是补充性关系的规律,它表示人们在具体价值追求中,除了作为其意向价值目标的价值之外,还有其他与之相伴的价值。

最后是关于价值高度与价值力量的规律。所谓价值高度,即价值所处层次和等级,它表示价值的本质差异。价值的力量则是就价值内容而言的,表示价值力量(情感性)差异。对此,哈特曼又以三个准规律形式予以解释。

第一,“力量规律”。哈特曼简明地解释道:“力量的规律:即较高的原则(指价值——引者注)依赖于较低的原则,而不是相反。因此,较高的原则总是受到更多的规定,在此意义上,依赖性愈大,力量愈弱。但是,愈是缺少规定,便愈基本;而在此意义上,则力量较强的原则也总是较低的原则。”〔182〕这就是说,价值的等级与其规定性之多寡成正比,与其力量的强弱成反比。

第二,“实质性规律”。哈特曼说:“每一种较低原则(价值)对于基于它而产生的较高原则来说只是粗陋的物质。因为较低原则是力量较强的原则,所以,基于它之上的力量较弱的原则之依赖性就仅仅限于较高形式的范围,而较高形式(formation)又受到物质的确定性与特殊性的限制。”〔183〕“实质性”(materiality)一词,是哈特曼从舍勒那里借用过来的,它意指内容的实在性质。就此而论,价值的等级与内容规定成反比,即与其实质性成反比,而与其形式规定(本质)成正比。

第三,“自由规律”。依哈特曼所见,价值的自由规律即是其限制性范围或程度的规律。由于较高价值的形式规定性较复杂,而内容规定性较弱,因之具有超较低价值的相对无限制范围,自由度就相对较大。较低价值则与之相反。换句话说,价值的等级与其自由度成正比,与其内容规定性成反比。可见,价值的自由规律意义,实际上也就是它的存在形式的高度和影响的深度意义。

至此,我们终于完成了对哈特曼道德价值学的大致概览。这一博大的价值理论系统,一方面反映了哈特曼对伦理学价值研究所达到的高度系统化水平,表现了他对道德价值理解的全面和博大;另一方面,也使我们再一次领略到德国思想家的思辨才能。的确,哈特曼的价值理论还多少沾染着近代德国哲学的系统化、思辨性的传统气息,但就其道德价值学的全部内容而言,他似乎已背离了康德、黑格尔而更靠近胡塞尔和舍勒。这主要表现在:其一,他的方法论出发点不再是逻辑的、纯理性主义的,而是个人价值经验的、现象学的、“情感主义”的。他崇尚理性、精神和理想(这似乎又是康德以来德国伦理学的一大传统),但并不讳言价值的情感基础和实质性内容,甚至有意突出价值的个人经验性方面。其二,他的道德价值学基点是现实的、个人的,而不是总体的(黑格尔)、理想化的或抽象人类整体的(康德)。在他这里,个人始终是占据着价值王国的中心,他是这一王国的太阳,是一切价值之光的光源,而不是卫星,更不是借太阳之光反射出光芒而又始终围绕太阳运转的月亮。这是对康德、黑格尔伦理学的价值学颠倒,也是德国价值伦理学的近代与现代之分的标志之一。

10.4.5 道德形而上学

这是哈特曼《伦理学》一书的最后一部分。它构成了哈特曼整个价值现象学体系的最深层面,带有总结性意义。在哈特曼这里,道德现象学的主题是伦理价值现象领域的结构;道德价值学的主题是对这一结构的具体模式化和类型化;但它们只是伦理学的一半,另一半就是道德形而上学。〔184〕

道德形而上学是对道德价值的本原和基础的一般理论探讨。伦理学研究以道德价值为最高本体。“道德不仅仅只是其他价值中的一种价值。它是某种完全不同的东西:它是现实的人类生活、人的价值实现。”〔185〕伦理学以人的价值生活和价值实现为根本的特性,使它对价值的研究具有特殊的人学意义。然则,由于价值的实现最终必须落实到人的行动上,所以,伦理学必须解答一个新的更为深刻的形而上理论问题:“在人身上,决定他与价值相关的行动之力量是什么?”〔186〕这就是人的意志自由问题。

价值行动的力量既不是价值感知或感觉,也不是抽象的理想能力,而是一种决定力量、一种价值态度、一种选择和决断。它的主体仍然只能是个人。“个人不仅仅具有价值(或反价值)的特征,而且也是价值实现或价值失败的原造者。”〔187〕正如道德价值的意义依赖于价值主体的自由一样,道德价值的实现也依赖于他的行动自由。尽管道德现象学和道德价值探讨问题的方式有所不同,但它们与道德形而上学一样,都必然最终导向自由问题。“自由是一切道德现象学之可能性的基本条件。个人的形而上学本性依赖于自由,一如道德的意义也依赖于自由一样。”〔188〕

自由与道德价值的这种必然性联系是基础性的。道德的自由是人性、人的价值存在和行动的表征。没有自由,人就不可能是一种价值存在,因之也不可能产生有价值意义的行动。哈特曼论证:“如果没有自由的基础,作为道德行为的道德价值就将失去它们的独特意义。在原则上说,它们都是一种自由存在的价值和行动。倘若人不是这样一种存在,他的行动就既不会拥有道德价值,也不会拥有其相反的价值,他本身也就既不会为善,也不会为恶。”〔189〕道德的自由是一种特殊的自由,其特殊意义表现为形而上的本体论和价值学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论,它与个人的存在意义同一。就后者而论,它既表征着主体个人的价值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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