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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显露其价值内容,其原旨即是不被污染。〔173〕只有自由的人的纯洁才有道德价值意义,它表明人是在独立自主的情况下对恶的避免和对善的保持。唯有具备纯洁心灵的人,才能保持自己坚贞的对价值理想的信念。
在基本的道德价值中,善性最为基本,后三者是从属于它的。它们与作为主体之基础的道德价值(生命、意识和人格)相互联系着,但又不能同归于一类,而毋宁是后者的一般伦理表现形式。
第Ⅲ大类价值是特殊的道德价值,包括三组:
第一组包括公正、智慧、勇敢、自我控制。〔174〕
哈特曼认为,公正是对法律法则和平等原则的表达,是一种最低层次的或最起码的道德价值,意味着合法性与合道德性的一致性关系。公正不仅是社会性的,也是个人性的;它不仅是生活境况性的价值,也是个人品质性的价值。
智慧作为一种特殊的道德价值,主要体现在它的道德认识论意义上,用古希腊思想家们的话来说,伦理的智慧即是生活的睿智与理性,它是达到生活理想的基本途径,也是获得生活幸福的内在能力。
勇敢在伦理价值学意义上表现为一种个人在价值承诺中的“道德冒险”。它既是人的道德力量强大的证明,也是人们承诺道德责任的条件。
自我控制近似于柏拉图的节制概念,但在实质含义上有重要不同。哈特曼认为,作为一种道德价值,自我控制当然表示着一种慎重、规矩的德性,要求人们理智地选择和追求价值目标,约束自身的破坏性欲望冲动,服从某种原则,自我教养。从这个角度看,它也是一种品格教育。但它更多的是表示一种主体内在的道德力量,更接近于斯多亚派的“自主”(εγκρατεια,英译为self-mastery)概念,其本义是要求人们“把自己掌握在自己手中,成为自己的主人”〔175〕。所以,自我控制并不是纯否定性的压抑或摈弃,更不是一种恶,而是一种价值的建构与转变,一种善。
第二组特殊道德价值包括兄弟般的爱、诚实与正直、信赖与忠诚、信任与信念、谦逊等。如果说第一组特殊道德价值主要是对个人德性的一种伦理价值学概括的话;那么,第二组则是对社会交往中的德性的伦理价值学概括。
(1)兄弟般的爱。哈特曼认为,兄弟般的爱首先是对他人福利的关注,它具有积极的价值内容和自发性。它与仇视、假爱和怜悯不同,具有一种先验性和形而上学品格。也就是说,它是基于对人性的深刻领悟而自发产生的价值行为,在自我的王国内具有情感超越性特征。
(2)诚实与正直。诚实和正直与真理相通,与谎言相许。它与后者的对立是一种价值与反价值的对立。
(3)信赖与忠诚。信赖或值得信赖是人们履行诺言的能力反映,表明个人道德品质的价值意义。忠诚则是一种伦理品质,表明对他人的诚实和爱护。
(4)信任与信仰。信任是个人的一种道德勇气,即敢于相信他人。同时,它也是一种道德冒险,因为信任的对象常具有不确定性。信仰则有所不同,它有真正的有意识的与盲目的虚假的信仰之分。信仰本身具有教育的力量,也是人们建立友谊的因素。拥有信仰和真实信仰能力的人是道德价值的积极追求者,反之否然。因为信任和信仰,使人们充满希望,拥有乐观主义的情感。
(5)谦逊、谦卑和疏远(modesty,humility,aloofness)。这些品格既是人的道德德性,也是道德价值的特殊体现。它们的共同特点在于,保持人的自主和自立,使自身的人格获得独立的意义。
第三组特殊道德价值包括遥远的爱、发散性美德和人格(个性)。
(1)遥远的爱。遥远的爱是与邻爱相对应的(但不是相对立的),它实质上是对博爱、普爱或泛爱的一种形象描述。邻爱更接近于基本的个人公正,遥远的爱更具有超脱的意味。它是人类道德理想的一种表现。
(2)发散性美德(radiant virtue)。这一概念与遥远的爱有某种联系,它是指一种外向性的价值行为意义,尤其是精神价值的意义。
(3)人格。在论及哈特曼的作为主体之基础的价值时,我们已经涉猎了他对人格价值内容的描述。在这里,他又把人格作为一种特殊价值进行具体分析。在这种意义上,人格即是使个人与众不同的内在特性,但它并非就是个性,因为集体也有个性。只有个人才有人格。所以,人格是一种“个体价值”,是一种自为。每一个人都抱有其自为。人格本身有双重意义:一是作为存在的人格事实;二是人格的价值特征。两方面相互联系,又不能等同划一。前者指个人存在的形而上事实(即本体论意义上的人格);后者指人格在价值学意义上的特征,更具有伦理学色彩。
以上是对哈特曼关于价值类型、系列、层次和内容的描述。这无疑是西方伦理学史上一次空前的类型模式化尝试,它集古希腊和近代伦理学有关价值类型理论于一身,构成了一个庞大而详尽的价值系统。同时,我们看到,哈特曼又吸收了胡塞尔现象和舍勒价值学的方法,在现代价值学意义上对各种价值系列作了新的表述和分析。但这还不是他道德价值学的全部内容,在《伦理学》第二部分的最后一编,哈特曼还对道德价值的秩序和规律性作了总结性的概析。
首先,他把所有的价值联系归结为六种不同类型的规律,它们又分为三组,兹引如下〔176〕:
关于层次化和基础性规律,哈特曼认为,这组规律体现了一种价值渗透和差异的辩证规律,具体可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1.较低原则(即价值——引者注)及它们的各种元素重新作为较高原则的表面性因素而出现在较高原则之中,因此,它们可以进入较高[价值]结构的前景或背景中,因而在这些背景中,它们是可见的;或是‘会消失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它们都是渗透性的结构元素。”〔177〕这一说明可以理解为较低价值对较高价值的渗透性。
“2.在其重新出现中,这些元素并不受较高形式之结构的影响。它们根据其在较高的复杂因素中所承担的角色而在多方面发生改变,唯有它们的基本本质保持不变”〔178〕。这即是说,各种层次的价值之间既相独立,又相互影响。较低价值在较高价值的渗透中可以发生功能的变化,但不可能发生价值性质的改变。
“3.较高形式不可能消解于在它们中间重新出现的各种因素之中……”〔179〕这就是较高价值的本质不变性和超越性。
“4.较高原则的超级结构依赖于较低原则,但这种超级结构不是在不中断的连续性中发展的,而是以层次的形式发展的。”〔180〕换言之,较高价值与较低价值的依赖性是相互的,而不是单向的,价值结构的向上伸长是层次性的,而不是平面的连续。
从层次化与基础性联系中,各层次的价值之间相互联系的内容和这些关系的基本特征显示出来了。但层次化规律的有效性是有限的,在它之外,还有一种与之相关的规定性关系。它与层次化关系的不同在于:第一,在它之中较低价值不会作为一种构成要求而进入新的价值之中。第二,在层次化中,较高价值的实现也必然使其所浸有的较低价值因素一并实现,但规定性价值却不一定随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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