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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价值伦理学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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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继承了这位先师的许多思想,而且连生命哲学家鲁道夫·奥伊肯(Rudolf Euken, 1846—1926)、现象学价值论者马克斯·舍勒、尼古拉·哈特曼等人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洛采价值理论的间接影响。

继洛采之后,文德尔班和李凯尔特将价值哲学的研究推进了一步。如果说,洛采已经把“价值”这一概念首先引入哲学,并将其擢升到哲学本体论高度而尚不及具体建构一种系统的价值哲学体系的话,那么,文德尔班和李凯尔特则共同完成了这位先师的理论夙愿,使先验的价值哲学得以确立。

文德尔班将洛采的价值本体论与康德的实践哲学(伦理学)精神结合起来,给哲学赋予了理性认识和价值实践的双重品格。他认为,哲学不单是一种认识论,也是一种人生的价值指导。晚年,文德尔班曾经有一个总结性论述,他说:“哲学作为一种世界观科学必须满足两种需要。人们期待它提供包罗广泛、基础坚定和尽可能完备的有关一切知识的原理,以及持此原理所获得的信仰,这种信仰将为人类生活提供内在的支持。哲学具有的理论及实践意义在于,它应当既是有关世界的智慧,又是有关生活的智慧。如果某种哲学只满足这一种或那一种任务,我们将首先认为它是片面的和有缺欠的。”〔18〕在文德尔班看来,哲学的基本目标,即是对宇宙真理与人生价值的探索。前者是对一般“事实存在”的研究,是哲学本体论(ontology)的研究对象,后者是价值学(axiology)的主题;前者的基本理论形式是理性的“批判判断”,后者则为“评价”。

于是,在文德尔班这里,出现了“事实”(faktum)与“价值”(wert)之间的分野:“事实”只属于客观自在的领域,它与人的理性(认识)相联系,而“价值”的基础却在于人的意志和情感,“每一种价值首先意味着满足某种需要或引起某种感情的东西”,“如果取消了意志与感情,也就不再有价值了”〔19〕。

既然价值依赖于人的情感和意志,又如何保证价值的客观有效性呢?文德尔班告诉人们,价值也是一种普遍客观的存在,它具有客观有效的评价意义,如同存在着康德的所谓“自在之物”一样,也存在着一种“自在价值”。而当我们从评价的意义上来看待这种“自在价值”时,就可以发现,“自在价值”意味着一种“规范意识”,并指导着各种具体的价值行为。他说:“正如自在之物一样,也存在着自在价值。我们必须探索它,以便显示出各种具体价值的相对性,而且如果价值只存在于对意识进行评价的关系中,那么自在价值就意味着同一种规范意识。”〔20〕对“自在价值”与评价意义上的“规范意识”作同一性的逻辑推理,实际上是赋予价值以一种绝对理想的价值规范功能和评价功能。但文德尔班绝不是单纯从伦理学价值评价(善恶)意义上来讲的,而是就整个价值哲学而言的。具体地说,他所指的“评价意义”既包括伦理评价(意志与情感)的善恶,也包括逻辑评价(理性的真假)和审美评价(即所谓“美感生活”的评价)。〔21〕因此,他的价值哲学仍是一种类似于康德真善美统一类型的价值体系。不同在于,他把这一哲学系统的统一基础从以“善”为最高目的转移到了以一般价值为本体的视角上来,从而更显示出其价值哲学的特殊色彩。

文德尔班的学生李凯尔特直接继承了他的原则,并进一步从文化和历史哲学的角度阐述了“价值”概念在哲学中的核心地位。李凯尔特认为,“价值”是区别自然与文化的决定性标准。“价值”不是一种“存在”,而是一种“意义”。“关于价值,我们不能说它们实际上存在或不存在,只能说它是有意义的还是无意义的”。换言之,“价值不是实在,既不是物理的实在,也不是心理实在”〔22〕。因此,自然事实无价值可言,只有文化才有价值特性。不独如此,价值还是使任何历史科学具有意义的关键之所在。“没有价值,就没有任何历史科学。”〔23〕一切历史事件只有与价值存在着某种联系的情况下(即具有价值意义),才能获得其本质和意义。这即是李凯尔特的所谓“价值联系原则”。

但是,在李凯尔特看来,“价值”并不能等同于“评价”。历史学家只判断历史事件是否具有意义,而不对它们作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两者不能等同视之。在这里,李凯尔特一方面坚持了文德尔班把价值作为一般哲学范畴来处理的原则,同时又将其扩充为一种文化哲学的范畴,使它更具有一种人类文化学的意味。难怪他本人在晚期主张把哲学分为认识论、本体论、人类学三大构成。但他究竟没有最终廓清“价值”与“评价”之间的异同。实际上,价值并不是一种纯粹的理想性概念,它既是存在(现实的),也是非存在(理想的);既是一种意义的形式,也具有其实在的经验内容。而评价则是一种人类的价值认识和活动,在一般意义上说,它隶属于价值哲学的一部分,或者说,它是对价值对象(有人类意义的客体)的认识和反省,是一种价值意识活动。从这一点上看,评价确乎不同于价值,因为评价本身并不直接创造价值;但它又同于价值,因为没有评价,价值也就失去了显现的中介。而且,如果我们把价值视为一种意义性,则评价活动本身也是一种价值活动,因为它本身也具有某种意义。所以,李凯尔特的“价值联系原则”既具有合理的一面,也有不全面的一面。

从洛采,经文德尔班,到李凯尔特,价值理论经历了一个从政治经济学上升为哲学、从一般哲学概念上升到哲学本体论,再由形而上哲学扩充到历史文化哲学的递进过程,从而使价值哲学终于从康德、谢林的理性哲学隐喻中凸现出来,它虽然还不完全是一种伦理学意义上的价值理论,但对尔后的德国现象学价值论思想家们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价值哲学的人学意味更为后继者们心领神会。就此而言,他们的价值哲学是我们理解现象学价值论需要了解的一个理论前提。

10.1.3 布伦坦诺的“意向性”与“价值公理”

与洛采和享有“历史学派”称谓的新康德主义者的价值哲学相比,布伦坦诺的价值伦理思想具有一种奇特的历史特性:一方面,从严格的伦理学意义上看,他的价值理论并不比前者丰富多少,更不及后来的马克斯·舍勒;但另一方面,由于他独特的哲学方法和对价值、判断等问题的新解释(尤其是其带有心理主义色彩的意向性理论),又使得他对后来的现象学家们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甚至也波及现代经验主义伦理学派(如对语言的意向分析等),以至于当代德国著名的哲学家W. 施太格缪勒把他视为胡塞尔现象学的直接启示者和舍勒、海德格尔等人的价值哲学与存在哲学之精神“祖父”,同时又认为他的哲学方法与现代英美分析哲学的方法有“许多明显的相似之处”〔24〕。由于布伦坦诺思想的这种地位,我们在着手讨论现象学价值伦理学之前,不能不对它有所涉及。

布伦坦诺(Franz Brentano, 1838—1917)是19世纪后期德国最著名的哲学家、心理学家和伦理学家之一。他的主要伦理学著作有《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1878)(Psychologie von empirischen Stanpunkte)、《我们的正当与错误之知识起源》(1889)(Von Ursprung sittlicher Erkenntnis),以及遗著《伦理学的基础与结构》(Grundlegung und Aufban der Ethik)。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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