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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主要就他对后来现象学价值伦理学的影响,概略地谈谈他的两个主要思想:意向性理论和价值公理学说。
简单地说,布伦坦诺的哲学基本上是对传统经验主义认识论的一种哲学心理学发展。由此,也决定了他的伦理观具有一种心理认知主义的色彩。布伦坦诺认为,哲学之科学的品格要求,首先在于找到明晰性(evidenz)真理的“所在”。真理问题,即是人的意识对整个物理现象世界的真假意识问题。物理现象本身并不包含真理之“所在”,只有当人对之做出心理反应或意识反应时,才产生真理问题。因此,对真理的探讨,首先是对心理现象(心灵)的整体研究,寻找人类意识的要素。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发现,任何意识都是对某对象的意识,人的心理活动之基本特性即是它的“意向性”(intentionalität)。“意向性”是各种认知、感情、意愿所直接指向其对象时的特征。人在其意向性体验中获得对象的表象,并对其做出判断;同时又体验到各种感情现象(emotionelle phänomene)。布伦坦诺认为,在诸多感情现象中,爱与恨是两种最基本的感情现象。在判断中,人们不单涉及认知的真假问题,也涉及意志的判断问题。通过对对象的判断,人们以自身的意向性意识,获得一种内在的客观性。人们判断的形式是主观的,但它的内容却是客观的。通过判断,人们可以达到对自明公理的把握。
但是,人们的认知、体验乃至判断不单是对“实已存在”(was ist)的东西的认识,而且也涉及“应该存在”(was sein soll)的东西。因此,关于价值(伦理)的学说只有和关于真理的学说联系起来才有可能。布伦坦诺既反对伦理学上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企图,竭力使伦理的价值认识与哲学真理的认识达到默契;又反对康德式的绝对理智主义,主张摈弃那种用纯粹的思维虚构来维持伦理学绝对至上性的做法,力图通过对人的情感体验和心理经验现象的具体研究,找到一种既具备自明客观性又具有个人主体性品格的伦理学基础。基于前者,他将真理认识判断与伦理情感判断进行类比的推理。他认为,如同真理性的认识判断具有真假两极一样,伦理情感判断也具有爱与恨、愉快与不愉快等相对的两面;后者不过是肯定评价与否定评价(真与假的判断)的一种特殊表现而已。基于后者,布伦坦诺认为,我们可以从各种情感行为(现象)本身去发现正当与否的客观性依据。所以,人类的感情现象也具有其客观自明性的依据。而且恰恰是认知判断与行为判断的这种内在联系,使我们有可能找到价值判断的基点,杜绝上述两种极端。
伦理认识在根本上说也就是一种情感价值判断。一如真理的认识在于确定真理的“存在”(是)与“非存在”(否)一样,价值判断首先是对对象的“善”与“恶”的直观把握。知识本身是一种价值(善)。但真理的领域与价值的领域不尽相同。在前一个领域里,不可能存在比较级判断。也就是说,真理只可能有或真或假的两者择一之抉择,而不可能有“比较真的”或“比较假的”判断。但在后一个领域,则可以出现这种比较级判断,即可以存在“比较好(善)的”或“比较坏(恶)的”判断。正由于此,我们在价值领域中,就不单要从各种情感现象(爱、恨、偏好、憎恶、愉快、痛苦……)中,确认一种客观绝对的“价值公理”,而且还要注意到其间的“优选公理”(vorzugsaxiome),这即是我们对价值对象的比较判断和选择。布伦坦诺以为,这种比较选择大致有三种一般的情形:第一,人们宁愿选择善者,而不愿意选择恶者;第二,人们宁愿选择让善的东西存在,而不愿意选择让恶的东西存在;第三,在同类的善性价值中,人们宁愿选择比较善者。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对价值漠不关心的态度”,即“价值冷漠”的态度。它不愿对价值优选公理作任何判断和选择,因之也就不可能产生任何判断态度和价值体验。
总之,在布伦坦诺这里,价值既不是一种单纯的主观情感选择,也不是一种空洞的理性虚构,而是一种以人的情感经验为基础的内在自明性综合选择。从总体上看,这种价值观更接近于经验主义和直觉主义,但由于它首先立足于主体(人)的意向性行为,并从此引申出人的认知判断和价值判断,并把知识的真理性与价值的自明直觉特征牢固地建立在人类的经验直观和意向性上。这一哲学方法,为稍后的现象学对人类生活世界和人的主体性的探讨,开辟了一个既具有经验人学意味又内含超验客观自明性的新道路。胡塞尔的现象学变革就存有这种理论影响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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