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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概念溯源
从“现象学价值伦理学”这一概念中,人们可以领悟到两种理论意蕴:其一是方法论的,这就是20世纪初形成的现象学哲学方法的价值应用及其伦理意义;其二是伦理学本体的,即把伦理学置于直接的对价值经验现象的哲学本体研究地位。历史地看,这两方面虽然在20世纪初的西方伦理学发展历程上才突现出来,尽管以现象学这一新型方法来研究价值问题还只是到了胡塞尔以后才真正开始,但对价值的哲学和伦理学研究却有着深远的历史背景和理论渊源。
谈到“价值伦理学”,首先使我们联想到“价值哲学”、“价值学”等概念。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价值哲学、价值学和价值伦理学视为同质性学说,但毕竟有其范围涵盖和意义界定的差异。对此,我们可以首先从其历史形成中探索它们的不同之处。
“价值哲学”是指以价值(意义)作为哲学本体和主题的一般价值学说。它的发源地是德国,最早至少可以追溯到洛采,甚至还可以上溯到康德。新康德主义者文德尔班、李凯尔特和生命哲学家奥伊肯等人,均是价值哲学的先锋人物。“价值学”(axiology)与“价值伦理学”大体上是两个近似的概念,意指关于价值意义的一般学说。但“价值学”较为广泛,而“价值伦理学”则较为狭窄;前者泛指一般价值领域,包括伦理价值、审判价值、信仰(宗教)价值和认知价值,而后者则只限于伦理价值,即具有善恶好坏(或正当与不当)意义的价值对象(行为、存在和关系等)。根据美国道德哲学教授J. N. 芬德莱(John N. Findlay)考证,“axiology”(价值学)这一专有名词近似于德语中的“价值理论”(werttheorie)一词,最早由美国哲学家W. M. 奥本(Wilbur M. Urban, 1873—1952)于1906年出版的《评价:及其本性与法则》(Valuation:Its Natures and Laws)一书中引入哲学。〔8〕事实上,奥本本人也自诩为这一学术术语的发明者,他宣称:“‘价值学的’这个术语完全是由我独立创造的。”〔9〕但据作者所知,这并不确实。早在奥本以前,已经有人使用过这一术语了(如洛采等),只是未曾严格地规定(稍后详谈)。从伦理学意义探讨价值问题的早期代表人物是德国哲学家和心理学家弗兰兹·布伦坦诺,以及他的弟子、德国现象学宗师胡塞尔和奥地利哲学家阿勒克修斯·门农(Alexius Meinong, 1853—1920)、克利斯坦·冯·埃伦弗尔斯(Christain Ehrenfels, 1859—1932)。芬德莱认为,奥地利价值学派是有所理论贡献的。再后,还有德国哲学家马克斯·舍勒和尼古拉·哈特曼等人。鉴于这些思想家们的理论影响和本书的内容设置与篇幅,我们只能以素描式的方式,扼要地描述部分思想家们的价值理论,对某些重要的代表性人物则专节讨论。〔10〕
10.1.2 价值哲学:洛采、文德尔班、李凯尔特
“价值”(德文为“wert”,英文为“value”)一词的严格学术使用,最初始于近代政治经济学家(如英国古典经济学的奠基者亚当·斯密、奥地利经济学家冯·纽曼等),他们从经济学的角度,把“价值”理解为“效用”、“效益”,并根据商品的这些属性来解释其“生产”、“交换”、“分配”等实际过程。〔11〕后来,这一概念逐渐为哲学家和伦理学家所启用,并赋予“价值”以哲学本体的地位,以至到19世纪中后期在德国出现了一种价值哲学(如洛采)。
大致地说,早在康德的伦理学著作中,已经出现了“价值”这个词。虽然康德并没有系统地阐明和论证“价值”概念,但他关于人的理性存在、关于目的与手段等重大道德问题的论述,都带有浓厚的“价值哲学”意味,给尔后的后继者们以深远的理论影响。而且,他也较早在伦理学意义上直接使用过“价值”这一概念。在论证“善良意志”这一伦理学主题时,康德谈到,善良意志之所以是绝对至上的,是因为它“具有意志的绝对价值观念”,“善良意志的价值并不因有用而增加,也不因无效而减少”〔12〕。
最先从哲学本体论高度阐述“价值”范畴,并着手建立一种价值哲学的人,是19世纪中叶的德国哲学家洛采(Rudolf Hermann Lotze, 1817—1881),他的学生及再传门第文德尔班(Wilhelm Windelband, 1848—1915)和李凯尔特(Heinrich Rickert, 1863—1936)是这一学说的重要代表。
洛采被西方学术界称为“价值哲学的创始人”〔13〕。其弟子文德尔班甚至说:“价值学或有关价值的学说是最近才独立出来和日趋完善的理论。在近代哲学语言中选用‘价值’一词是由洛采首先开始的……”〔14〕洛采继承德国古典哲学的思辨传统,特别是谢林哲学所主张的“世界精神”,力图使研究事实领域的自然科学与研究普遍规律领域的思辨哲学结合起来,以求得形而上学的价值本体领域的确立。在他看来,人类经验观察和思维的领域有三个:事实的领域、普遍规律的领域和价值的领域。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事实领域的经验观察是达到必然性普遍规律的手段,而一切观察的意义和认识的意义标准就在于它们的价值意义。因此,价值的领域是最高的目的领域。
洛采进而认为,在各种价值中,善是最高的价值,因而也是人们追求的最高目的。经验的事实性观察和对事实存在的必然性认识必须靠善来确保其意义。经验事实的认识和形而上学追求的最高目的并不在于事实领域或形而上学本身,而在于它们对善之价值本体的直觉把握。他说:“存在的必然性真理性只能由善来保证”。而“形而上学的肇始不在自身,而在伦理学中”〔15〕。这样一来,善这一价值本体实际上就成了一种“绝对的目的”,成了一种“应该存在”的理想。它不仅具有一般的伦理学意义,而且也是一切具有价值意义的东西的客观基础。由此可见,洛采对价值本体的设置颇似柏拉图对善的观念的论述,它既具有超验的唯心主义特征,又具有客观绝对主义的特征,无怪乎有人把他的价值论称为“价值的柏拉图主义”〔16〕。
后来,洛采还进一步将其价值哲学从客观一般的层次推演到个人生活的特殊领域。他认为,价值不仅是一个具有绝对客观性的本体概念,而且也是一般个体性概念。个人的行为、情感体验、理智活动和“灵魂”都可以根据这一概念来评价它们的价值意义,而这种价值评价的客观性则依赖于它的“普遍的主观性”基础。换言之,个体善性的普遍化,使善这一概念在个体生活的领域获得具体的伦理评价意义,从而达到价值本体意义与伦理评价意义的统一。这一观点显然有康德主义的味道。
洛采的价值理论兼备哲学形而上本体和伦理学评价的双重品格。他对“价值”的哲学论证,使这一范畴上升到哲学本体论高度,又贯彻于伦理学实践领域,开创了现代西方价值哲学和价值伦理学的先河,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其弟子文德尔班在谈到这一影响时说:“自从洛采把价值概念提高了,放在一个突出地位,并把它当作逻辑学、形而上学以至伦理学的顶峰以来,很多人就想到,要把价值理论当作哲学的新的科学基础。”〔17〕实际上,继洛采之后,不仅文德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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