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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学—存在主义运动,是20世纪西方社会思潮发展流程中最具理论影响和实践影响的主流之一,从胡塞尔到萨特及稍后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存在主义,构成了现代西方哲学、伦理学乃至整体文化图景中最为凸显的组成部分。从伦理学意义上看,这一运动呈现出多重环节和多种理论样式。
以胡塞尔为前驱的现象学,虽然最初并没有提出严格意义上的伦理学体系,但它前纳笛卡尔、康德、布伦坦诺等人的主体性、价值论和意向性理论营养,后启存在主义,是现代人本主义伦理学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可忽略的关节点。胡塞尔对“自然科学态度”和“现象学态度”的区分,对人的意识(主体性)和“生活世界”的自我学关注,都蕴涵着极为深远的价值人学意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预制了存在主义哲学、人学和伦理学的生长方向。因此,我们可以说,正如不理解胡塞尔的现象学就无法涉入存在主义内奥一样,不了解现象学对伦理学的理论(尤其是方法论)预制,就无法真正理解存在主义伦理学本身。
就现象学伦理学和存在主义伦理学的联系而言,往往又是一种多样性价值理论样式的并存和交叉。胡塞尔的“自由中心论或自我学”(ego-centralism or egology);马克斯·舍勒的“实质的价值伦理学”;尼克拉·哈特曼的“道德现象学”;虽同集于现象学的方法论旗帜之下,却又各有不同的旨趣。存在主义内容则更是异彩纷呈。海德格尔在现象学内部发见了“存在哲学”的新方向,萨特则从“现象学本体论”层次上推出了自己的自由价值理论。而且,“宗教的”和“无神论的”、“现象学本体论的”和“阐释学的”、“构成性的”与“行动的”、“哲学理性的”与“想象诗化的”……各种哲学、伦理学样式风韵千秋,令人目不暇接。尽管美国当代著名的存在主义伦理学家H. 巴恩斯对于“有多少个存在主义哲学家,就有多少存在主义伦理学”这一夸张式的说法颇有微词〔7〕,但“存在主义”这一标签下所呈现的具体伦理学理论方法、倾向及由此带来的不同理论特色之差异性事实却是毋庸置疑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现象学价值伦理学”只是对20世纪前期以现象学哲学方法来研究价值经验现象及其伦理本质、构成、来源和实现方式的一种伦理思潮的大致概括而已。因此,这一概念亦是不太严格的。除了出自于对西方一些学者习惯用法的认肯外,我对这一概念的使用,与其说是试图提供一种严格的理论界定,毋宁说是出于学术研究的考虑,对一些具有相似的伦理学方法论特征和价值本体设置的思想家们的道德理论作一种导论式的解释。而当我涉及“价值”这一伦理学核心范畴时,又深感有进一步追溯其历史渊源或作一番观念溯源学阐释的必要。因之,在正式探讨胡塞尔现象学价值伦理思想之前,让我们先回首一下自19世纪初期以来所出现的各种价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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