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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现代西方伦理学的发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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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主义伦理学



20世纪西方伦理学的发展态势宛如一幅泼墨大写意画,斑驳陆离,异彩纷呈。要对这一时期的伦理学发展作一个十分准确的历史观照,确乎是一件极不容易的事情。究其原因,不单是由于20世纪前60年(即本书界定为现代西方伦理学“发展时期”)里,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之发展过程充满起伏和突变(两次世界大战、历史上最严重的经济危机,由于这些因素所导致的民族矛盾、区域争端、文化激荡等),左右着这一时期道德文化观念的变化,使之常常处于一种颠簸不定的状态。而且也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给哲学、伦理学、文学等形成的强大冲击,一些诸如心理学、社会学、语言学等新型学科对伦理学的渗透,使得传统理论意义上的“英美派”与“大陆派”之间的分化与交汇之两极趋向都在加剧,因而使这一时期的伦理学发展情景显得更加复杂起来。一方面,两者间的分离趋势不断强化,使其伦理学理论的风格迥异殊分;另一方面,因为哲学对语言、文化和人的历史的关注加深,又使得两者之间的相互渗透更为复杂。〔1〕因此,我在该书中所选择的对现代西方伦理学发展时期的“三分”(即“元伦理学”、“人本主义伦理学”和“现代宗教伦理学”之三条发展线索的划分)方案,实际上也只是相对的,因而也是不完善的。〔2〕

然而,我之所以仍然坚持这种方案,除了我在本书上卷“导论”中已经谈到的那些理由之外,还因为我仍然坚持认为,这种划分方案——出于学术研究的技术需要——基本上能够反映现代西方伦理学阶段性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格局,也优于简单地按时间顺序叙述的传统做法;或者甚至是以唯物—唯心来加以归类的简单两分法。因此,在完成对现代西方元伦理学流变历程的探索后,我们接下来将系统地探寻现代人本主义伦理思潮的流变历程,它与元伦理学形成了现代西方两股最为强劲浩大的主流。

所谓“人本主义伦理学”,是从一般的形而上意义上来说的。它不是指狭隘传统意义上的人本主义(anthropologism),而是泛指一类以现代人学或人性哲学为理论基础,以人的价值存在、自由、选择、行为和责任等为中心主题的现代主体性道德理论。它不是一个严格统一的伦理学派,正如元伦理学也不是一个统一的理论学派一样;而是一种道德理论态度或倾向、一种思潮、一种伦理学理论取向。“人的关切”构成了这种伦理学倾向的共同主题和目标,但这并不意味着各种伦理学或各伦理学家有着完全一致的理论方法和建构方式。事实上,现代西方可以冠之以“人本主义”称谓的各个伦理学派或伦理学家,在许多具体的理论方面,包括理论前提的预制、具体方法论的寻求、认知理论的基础、逻辑和具体结论等,都是殊为不同的。所以,即使是在人本主义或人的哲学的旗帜下,也呈现出千姿百态乃至互相对峙的理论局面。例如,在现象学的奠基者胡塞尔那里,不仅隐含着一种对科学主义和客观实在论的逆反,而且也隐含着对传统“心理主义和人本主义的否定”。〔3〕与其相反,以弗洛伊德和弗罗姆为代表的精神分析伦理学,却恰恰是以个体或社会情感心理学为基本方法,来创立或恢复人本主义伦理学的。〔4〕况且,在存在主义之后,西方哲学的结构主义和阐释学转向,预示着一种由人本主义走向超人本主义,即“人的消解”(德里达)(de-struction of man,德文“de-struktion of man”)或“人的消亡”(福柯)(the death of man)的新哲学动向,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人本主义思潮也步入黄昏之景。〔5〕由于各派哲学的融合趋势增强,使西方近几十年来嬗变格局变得模糊起来。〔6〕所以,我所谓的人本主义伦理学,当限于60年代以前的现代时期,它主要包括现象学价值伦理学、存在主义伦理学、精神分析伦理学、实用主义伦理学、新自然主义价值论等流派。

此外,本书所使用的“人本主义伦理学”也不包括人们通常所了解的那些现代西方宗教人道主义伦理思潮(如人格主义等)。鉴于宗教文化的特殊性这一大前提,我拟将现代宗教伦理学作为现代西方伦理学发展的另一脉络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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