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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查德·默文·黑尔(Richard Mervyn Hare, 1919— )是一位至今仍然活跃在西方伦理学界的著名伦理学家,也是语言分析伦理学的主要代表。他以独特的语言分析方法深入地探讨了道德语言、道德判断、价值语词、道德思维等重要元伦理学理论问题,建立了“普遍规定主义”(universal prescriptivism)的道德理论体系,发展和改造了现代西方元伦理学理论,代表着现代西方元伦理学发展的一个新阶段。
黑尔曾就学于牛津的鲁比(Rugby)和波利奥尔(Balliol)学院。从1947年至1966年任波利奥尔的研究员和导师;1966年至1983年间,他出任牛津大学的“怀特道德哲学教授”(White's Professor of Moral)和科普斯·克利斯梯(Corpus Christi)学院的研究员。1964年,他成为英国科学院院士。1983年以后,他一直担任美国佛罗里达大学的哲学研究教授。中途也曾到澳大利亚蒙拉希(Monash)大学的“人类生命伦理学中心”(Centre for Human Bioethics)作过短暂的研究工作。黑尔的作品绝大部分是伦理学著作,主要有《道德语言》(The Language of Morals, 1952)、《自由与理性》(Freedom and Reason, 1963)、《道德概念论文集》(Essays on the Moral Concepts, 1973)、《道德思维——及其层次、方法和出发点》(Moral Thinking—Its Level, Method and Point, 1981),及最新发表的《描述主义的归谬》(A Reductio Ad Absurdum of Descriptivism, 1986),这篇文章载于S. G. 香克尔编辑的《今日英国哲学》(S. G. Shanker, Philosophy in Britain Today, 1986)一书中。
黑尔的伦理思想十分丰富,涉及问题广泛,论证详细,又前后多有变异,加之他本人仍活跃于伦理学研究领域,许多问题还有改变的可能。因此,我们只能就他已发表的著作来探讨其伦理思想。此外,黑尔伦理学的主要代表作品都发表于20世纪50至60年代,尽管也有的作品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才发表的,但我们仍把他作为西方伦理学现代发展时期的代表来考虑,至于他后期的著作,我们也一并考察,以期对他的伦理学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9.2.1 “道德语言是一种规定语言”
黑尔自诩为“规定主义者”〔350〕,并把自己的伦理学说称之为一种“普遍的规定主义”。所谓“普遍的规定主义”,用黑尔本人的话说,就是“一种普遍主义(它认为道德判断是普遍的)与规定主义(它认为道德判断在任何典型的情况下都是规定性的)的结合”〔351〕。可见,和图尔闵一样,黑尔所关注的中心,也是道德判断的逻辑问题。
黑尔认为,所有关于伦理学的问题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道德问题”,如“我应该做什么”、“一夫多妻制是错误的吗”等。在这种意义上,“道德的”与“伦理学的”两个词具有大致相同的含义。二是“关于人们的道德意见的事实问题”。比如说,人们对一夫多妻制的正当性或错误性的意见是什么?三是“关于道德词(moral-words)的意义问题”,或者说是“关于概念的本性和这些词所指称的东西的本性问题”,如“正当”、“应当”、“善”、“义务”等道德词,和“做X是善的吗”等等。与这三个问题相对应,就出现了道德、描述伦理学、伦理学这三者之间的不同含义。人们习惯于把“伦理学”这个词限制在第三种意义上,当作一种分析的或逻辑的问题。而一些旧哲学家们常把“伦理学”视为哲学的一个部分,当成一种形而上学的问题。因此,我们所说的“伦理学”并不等于“道德”,伦理学之于道德,犹如科学哲学之于科学。但是,它也不同于一般的道德事实描述;而毋宁是关于道德语言、语词的意义及其它们所指称的对象的本性等问题的逻辑研究。〔352〕
然则,在黑尔看来,尽管人们已经意识到道德语言学研究的必要性,却未能很好地解决道德问题,因而导致了一种道德语言的混乱和伦理学研究的困惑。他说:“在行为问题日趋复杂和令人烦恼的这个世界里,存在着一种语言理解的巨大需要,而这些问题又是在语言中被提出来并被解答的。因为有关我们道德语言的混乱,不仅导致了理论上的混乱,而且也导致不必要的实际困惑。”〔353〕道德的作用在于引导和调节行为,而关于行为问题的伦理学研究是通过语言及其逻辑属性的分析而构成的,不澄清道德语言的混乱,伦理学研究也就成了问题。因此,道德语言的分析是解决伦理学疑难的理论关键,也是黑尔首先着手研究的问题。
黑尔认为,道德语言是一种特殊的语言。语言的特殊性在于它们的实际使用功能和意义的差异性,而“道德语言最重要的用法之一便在于道德教导之中”〔354〕。道德本身是以其特殊的语言功能来指导人们的行为的,这一特征决定了道德语言有着一种特殊的“规定性”(prescriptivity),属于规定性语言一类。但是,在人类的语言系统中,规定性语言并不只限于道德语言,“命令”、“判断”、“祈使句”等都是规定语言,它们与语言学中的祈使句(imperative sentence)颇为相似,也常常带有一种命令或要求的语气。因之,如果我们用“从简单到复杂”、“从最简单的规定语言到通常的祈使句”的方式来考察道德语言的话,那么,尽管我们不能“还原”为祈使句的一部分,也会发现,对“祈使句的研究却是伦理学研究的最好入门”〔355〕。
“道德语言是一种规定语言。”〔356〕这就决定了它既有规定语言的一般意义,也有它独特的规定性特征。规定语言包括一般祈使句(或命令句)和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又包含有道德的价值判断和非道德的价值判断(如美学中的审美判断、日常语言判断等等)。由此,可得下面的分类图式〔357〕:
从这种大致的分类中,我们可以看出,价值判断与语言学上的祈使句都隶属于规定语言,它们是与描述语言(descriptive language)相区别的。也就是说,它们具有某种相同的语言学特性——规定性。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把它们同一化,更不能把它们“还原”成描述语言。黑尔认为,伦理学上的“自然主义谬误”恰恰在于它所抱有的一种把道德判断或类似的命令“还原”成陈述句或描述句的反逻辑企图。它的最新表现有两种理论形式:“第一种理论通过把命令句描述为表达关于说话者心灵的陈述来作这种还原。”〔358〕第二种理论是波赖特博士(Dr. H. G. Bohnert)所主张的,他认为,作为一种价值表达的命令句通过某种应用标准而获得某种描述的力量。因此,“关上门”与“x将要发生”可以相提并论。〔359〕很明显,这两种理论都是错误的。它们的实质是,或是把命令句或祈使句与道德判断混为一谈,或是把命令句与陈述句混淆起来。
黑尔特别分析了艾耶尔与史蒂文森对道德语言的误解。在他看来,艾耶尔对道德语言的思考只是一种“激动于尚未沉淀下来的尘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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