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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图尔闵关于道德判断理由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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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尔闵伦理学的最大成就在于他对道德判断的逻辑分析。这种逻辑分析的中心已不是从一般的哲学角度去规定伦理学自身的特性和方法,而是具体寻找道德判断得以成立的逻辑依据,即道德判断的充足理由(good reason)。因此,探讨逻辑推理或理由在伦理学中的地位与意义,便是图尔闵伦理学的主要内容。

斯特芬·艾德尔斯顿·图尔闵(Stephen Edelston Toulmin, 1922— )出生于英国伦敦,曾就学于剑桥大学,获文学学士学位,1946年获硕士学位,1948年获哲学博士学位。早从1942年起,图尔闵就担任了牛津大学的科学哲学讲师;1947年至1951年任皇家学院的研究员;1949年到1955年任英国利兹大学的哲学教授。随后,从1960年到1964年,他先后出任布兰德斯、华尔坦及马萨诸塞大学的思想史和哲学教授;1965年至1969年又任密歇根州立大学东南辛(East Lansing)大学的哲学教授;1969年至1972年任克劳恩(Crown)大学的哲学教授和院长。不久,图尔闵又转到加利福尼亚、芝加哥大学、纽约州立大学等地担任教授或访问教授,现居美国芝加哥。

图尔闵转教英美,是当今颇有声誉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他著作甚丰,内容涉及广泛,其中主要哲学著作有《科学哲学导论》(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An Introduction, 1953年)、《关于形而上学信念的三篇论文及其他》(Metaphysical Beliefs:Three Essays, with Others, 1957年)、《人类理解》(第一卷)(Human Understanding:Volume I, The Collective Use and Development of Concepts, 1972年)、《维特根斯坦的维也纳》(与阿兰·姜利克合著)(Wittgenstein's Vienna, 1973年)、《认知与行动:哲学导论》(Knowing and Acting: An 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y, 1976年)、《推理导论》(与阿兰·姜利克和R. 里克合著)(An Introduction to Reasoning, 1979年)、《精神生活的内在性》(The Inwardness of Mental Life, 1979年)、《返归宇宙论》(The Return to Cosmology, 1982年)。他的主要伦理学代表作是他的第一部学术专著《推理在伦理学中的地位之考察》(An Examination of The Place of Reason in Ethics, 1950年)。〔320〕此外,他于20世纪70年代所发表的一些哲学著作中也散含着一些伦理学见解。根据其伦理学的基本精神,我们着重从三个方面来谈谈其基本的伦理观点。

9.1.1 三种传统方法的检讨

图尔闵认为,在伦理学领域中,尽管众说纷纭,各执千秋,但概括起来都是围绕着这样一个问题而展开的:判断某行为是善是恶、正当与否的根据是什么?或者说,伦理学的“有效论据”(valid argument)如何成立?这种根据或“有效论据”也就是伦理学中的“正当理由”(good reason,或曰“充足理由”)问题。“因此,伦理学中的正当理由问题就具有首要的实践重要性”〔321〕,它是伦理学必须首先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

图尔闵指出,关于伦理学中的充足理由问题的传统研究有三种主要方法:一种是把这一问题归结于某种形式的客观属性,认为人们行为的道德根据在于其所包含的“善”、“正当”等客观价值属性。这种探究方法可称之为“客观探讨法”(objective approach)。第二种是把伦理学中的充足理由说成是人们自身感情或他们所与之相联系的社会集团的感情的“报告”,以个人主观情感或社会集团情感来作为道德判断的根据。这即是所谓“主观探讨法”(subjective approach)。第三种方法与前两种不同,它是把伦理学概念视为仅仅用于说服的纯粹的“伪概念”(pseudo-concepts),认为伦理学命题的表达只是去规劝、说服、命令等祈使动词性语气。这种方法可称之为“命令探讨法”(imperative approach)〔322〕。为了弄清传统方法的理论得失,确立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图尔闵花费了巨大的精力考察和分析了历史上的理论典型。

在他看来,客观探讨法是最古老也最为人们所熟悉的伦理哲学方法。对此,他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是弄清楚这种学说的主旨是什么?其次是它是否真实?第三是它对于回答我们的中心问题——伦理学的充足理由是否有所帮助?

图尔闵认为,摩尔是所谓“客观探讨法”的典型代表人物。他的主要做法是用“善”、“正当”等属性来划分价值概念,并将这些属性规定为“不可分析的”、“凭直觉感知的”、“不可定义的”等等,甚至把这些概念的属性与“红色”、“黄色”等客观事物的属性相提并论。例如,摩尔指出,“善”是一种最简单的非自然的属性,它既不能分析,也无法用自然的属性来定义,但却能为人们直接感知,因为每个人都具有某种“道德感”。图尔闵在分析了简单性质与复杂性质后指出,“善”既不是什么“非自然的属性”,也不是什么“凭直觉感知的”属性,因为价值与属性是不能同日而语的,价值是人们对行为的道德评价,它必须基于某种充足的伦理理由,而不是凭“直觉的洞见”(intuitive insights)所能知觉的。“善”是一种行为的道德价值,如果把它视为一种纯客观的不可分析的属性,那么,无论是把这种属性规定为“非自然的”,还是“自然的”,都会导致一种似是而非的矛盾结果。作为一种价值判断不仅在于人们自身的道德感,而且也涉及人们自身的主体关系。也就是说,道德判断不是纯客观的感知问题,而是主体关系与客观评价的统一,对这一点的漠视恰恰是“客观探究法”的致命缺陷。〔323〕因此,这种探讨方法是不真实不科学的,它“不仅仅对我们无所帮助”,而且也是我们探讨道德判断之理由的一种“阻碍”〔324〕。

如果说,“客观探讨法”片面地强调了道德判断的纯客观性而忽略了道德价值与主体关系的联系的话,那么,“主观探讨法”恰恰是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种方法认为道德判断仅仅是我们主观感情的表达,判断某事物或行为是善是恶,不过是报告我们对判断对象的好恶情感而已。进一步地说:“客观学说的支持者们总是要强调价值与主体关系、‘善’与‘快乐’之间的区分”,而主观探讨法的主张者们则恰好相反,他们“否认这种区分”,把主体情感和主观性的人人关系视为“道德判断的唯一根据”〔325〕。图尔闵认为,这种做法同样有着明显的缺陷。因为倘若这种方法是真实的,那么,当两个人对某对象或行为的价值判断发生矛盾时,就无法找到一个合理的标准。推而论之,人类的道德判断就会陷入重重矛盾之中,这就是“主观探讨法”的致命弱点所在。

在图尔闵看来,伦理学概念决不仅仅意味着主体关系的或主观情感的因素,“主体关系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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