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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某些——但不是全部——从属性关系(adjectival relations)的特征”〔326〕。首先,如果它只意味主观性的因素,就无法解释人们相互间在道德判断上的不一致性。其次,每个人的道德判断确乎与个人的主观情感直接相关,我说该行为是有价值的,意味着我赞同这一行为。但是,单凭主观情感或人的主体关系不足以保证其评价的一致性。客观探讨法忽视了价值概念与个人的主体满足概念之间的联系;而主观探讨法却又忽视这两者的区别。〔327〕
总之,客观论者想强调“价值与属性(‘红’、‘善’)的相似性”,从而使相反对的伦理判断失去了不相容的差异性;相反,主观论强调价值与个人主观情感的“类似”,把伦理判断混同于个人的主观情感。依图尔闵所见,两者都没有对道德判断做出有益的回答,因而必然会导致其评价推理的荒谬。导致这种荒谬推理的共同原因是它们对道德判断所必需的诸种条件的片面强调。真实的答案应该是:“‘价值’必须既是一种真实的客观属性,也是说话者的一种[主观]反应。”〔328〕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道德判断具有充足的理由。
第三种方法是一种新兴的特殊探讨方式,图尔闵将它称之为“命令探讨法”。他指出:“这种方法的出发点是,认为我们称某东西是善的或正当的,仅仅是表示(展示)我们对它的情感。”〔329〕表面看来,这种方法似乎与主观探讨法类似,其实却不然。图尔闵认为,这种方法是三种传统方法中最年轻的一种,它是以力图克服前两种方法的错误之面貌而出现的。它既不同于客观探讨法把伦理语句视为“非自然的要求”之表达;也不同于主观探讨法仅仅从个人主观经验状态出发来判断某事物或行为的道德价值;相反,“这种学说的要旨是逻辑的,而不是经验的”〔330〕。但是,由于这种学说的主张者们偏执于逻辑分析,使他们“把所谓的伦理句同化于各种感叹句——惊叹、突然喊叫、命令等等”〔331〕,因之也混淆了伦理陈述和命令、劝告、说服之间的界限。这种方法的主要缺陷是“把在某些方面近似于命令、感叹句的伦理学陈述看作仿佛就是命令和感叹句本身”。如此一来,也就使道德上的评价推理超出了推理的范围之外,成为了不可能的事情。〔332〕图尔闵推出,这种方法最初渊源于休谟,在史蒂文森这里得到了充分表现。
图尔闵总结道:“历史地看来,……命令探讨法是客观探讨法和主观探讨法的一种反动,……但它也走得太远,犯有与其反对者同样的错误。”之所以如此,在于它混淆了逻辑命题(logical proposition)与事实命题(matter-of-fact proposition),混淆了逻辑命题中的事实陈述与伦理陈述,以至于把伦理学判断当作一种单纯的语气、感叹、表达。图尔闵反对情感主义的极端做法,认为道德判断决不是情感语气的表达,而毋宁是基于一种理由(正当的或错误的)所做出的一种伦理学推理。因此,就命令探讨法无视伦理推理这一点而言,它同样无助于我们解决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由上可见,传统的方法都没有给予我们解决问题的希望。客观的方法使人们难以获得价值判断与事实真理之间的一致,使价值成为了外于主体的纯客观属性。主观的方法又无法给人们提出一种共同的价值标准,命令探究的方法把事实命题与逻辑命题混为一谈,以逻辑的尺度把伦理学命题划入了纯粹语气表达的范围。因此,图尔闵提醒人们去告别这些传统的方法,确立一种新的伦理学推理原则。依他所见,我们可以从上述三种传统方法的得失中找到新的出路:第一,“除非一种伦理判断具有一种‘充足理由’(正如客观探讨法提醒我们的),否则就无法说明该判断与相反的伦理判断的不相容性(incompatibility)。”第二,“我们的感情尤其是我们的赞同和义务的感情与我们的道德判断是紧密相联的(正如主观探讨法所强调的那样)。”第三,“伦理判断的辩护力(rhetorical force)是它们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正如命令探讨法所指出的那样)。”〔333〕简言之,虽然我们必须在根本上拒绝三种传统的方法,但它们关于道德判断的不相容性、主观情感意谓,以及它们所包含的命令、说服、规劝等等辩护力特征,却是我们应该注意的,也正是在全面考虑到这三种特征的前提下,才能真正解决伦理判断的充足理由这一关键性的理论问题。在这种意义上,三种传统方法既是我们研究方法论的终止,也是我们建立新的研究方法的开端。由此看来,图尔闵对所谓传统方法的检讨分析,是一种折衷调和式的重新综合,他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使伦理学的逻辑分析摆脱摩尔式的客观认识主义片面性,使道德判断具有必要的主体性基础,因之使伦理学研究超脱于狭隘的经验直觉主义;另一方面,他并不赞同情感主义伦理学完全否认道德判断所必需的普遍理由或根据的极端做法,反对绝对的主观主义和非认识主义,使伦理学具有某种客观的科学品格。同时,图尔闵也批评了史蒂文森的温和情感论,主张把逻辑的与事实的因素结合起来,以防止伦理学成为一种纯粹的逻辑分析。值得肯定的是,图尔闵的批判分析虽有折衷的成分,但无疑显示出他冷静和全面的气度,综合三者的长处不单是一种平面的掺和,而是一种有机的再构造,这显然是他的成功所在。不过,图尔闵对传统方法的考察仍然是很有限的,换句话说,他所检讨的仅仅是现代经验主义元伦理学理论本身,并没有达到对西方传统伦理学的全面分析。这一点,恰好表明了他依然在根本上囿于元伦理学的圈子而无以突破,所追求的不过是对元伦理学理论本身的修缮和改装而已。
9.1.2 道德判断与科学判断
对传统方法的批判性分析,使图尔闵立意要创建一种新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的宗旨在于为道德判断找到充足的理由,建立有效的道德判断的逻辑推理。
图尔闵认为,要解决好伦理学的逻辑推理问题,首先必须了解一般的逻辑推理。他以实例的形式提出了四种基本的推理,它们是(1)数学推理;(2)科学推理;(3)伦理学推理;(4)日常生活推理。这些推理有着一个共同的地方,这就是它们的辩证形式。依此,我们可以把推理定义为“具有辩证形式的论证”〔334〕。当人们谈论一个命题的真理性或一种论证的有效性时,首先必须有其充足的理由和充分严格的推理。一个真实的命题本身必须值得信赖,一种有效的论证必须能为人接受,它们的结论才能使人信服。逻辑问题不但要涉及“主体关系”,涉及论证它和信赖它的人,而且也涉及不同形式的概念,在这一点上,逻辑问题与伦理学问题是相近的。图尔闵说:“伦理学或美学问题也与逻辑问题一样,不仅明确地涉及‘主体关系’——涉及‘有吸引力的’或‘似乎正当的’——而且也涉及不同形式的概念”,这些不同的概念都可以划归为种种“动词形容词”(gerundive)。所谓“动词形容词”,即是指可以分析为“值得如何”(worthy of something or other),它意味着“值得爱的”、“值得赞赏的”等等。
在图尔闵看来,任何命题或判断都由一定的语句所构成,而语句因素的结构与事物(客体对象)的结构是相对应的。就伦理学概念而论,这种“对应性”(correspondence)即是它所表达的东西与它所指称的东西之间的对应。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伦理学判断也就是对该判断对象(事物或行为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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