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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语句中,“错误的”、“不道德的”语言符号具有明显的规范意味。由它们所构成的陈述并没有陈述经验事实(无法得到普遍经验的证实),甚至也不是关于人们的“心灵状态的陈述”,而只是表达着人的“某些道德情操”。所以,当甲、乙两人对“偷钱”做出不同判断时,显然难以证实究竟孰是孰非。
艾耶尔说:“值得注意的是,伦理的词不仅用作表达情感,这些词也可以用来唤起情感,并由于唤起情感而刺激行动。”〔251〕比如,“你应该说真话”,或“说真话是你的责任”;这类句子中虽然也包含着“说真话”的命令,但它主要的功能是表达说话者的一种道德感情,而它所包含的“命令”意味就较弱了。如果换成“说真话是善的”这样的句子,其命令的意味就与其所含的“建议”、“忠告”的意味差不多,它表达着说话者希望别人或建议别人如此这般去行动的一种愿望情感,并可能引起不同的实际反应。因此,伦理判断句除了表达情感、愿望、希求等东西外,并没有说出任何有真假意义的东西,“它们纯粹是情感的表达,并且因此就不归入真与假的范畴之下”。其道理在于,它们不仅不可证实,而且和一些感叹语词一样均不能表达“真正的命题”〔252〕。
艾耶尔总结道:伦理学体系内容的不同构成的分析,我们可以说,“作为知识的一个分支的伦理学只是心理学和社会学的一部分”〔253〕。而作为一种哲学伦理学在根本上是没有科学意义的。因此,“伦理学只在于说明伦理概念是佞概念,因而是不能分析的。进一步描述习惯于用不同的伦理的词来表达的不同情感,以及描述由不同的伦理的词所习惯地引起的不同反应,则是心理学家的工作。如果人们用伦理科学一词的意义是指详细论述一个‘真实的’道德系统,那么,就不能有伦理科学这样的一个东西了。因为,我们已经看到,伦理判断只是情感的表述,不可能有任何方法去决定任何伦理系统的效准,并且,去问任何这样的系统是否真实,确实是没有意义的”〔254〕。这就是艾耶尔的最终结论,对伦理学成为科学之可能性条件考察的结果,是对这种可能性的否定。
7.3.2 道德判断分析
在一般地分析伦理学内容体系的构成并确定其基本特性后,艾耶尔转向了对道德判断的具体分析。1949年,艾耶尔在《地平线》杂志第20卷第117期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论道德判断的分析》的文章,对道德判断的性质、意义及进行道德判断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论证。
艾耶尔认为,按照伦理命题的本性,任何价值判断都不能提升为规范。道德判断在根本上只表达判断者的情感和愿望,并不具备客观的规范意味。“X是善的”判断并不意味“善的这一属性具有描述X(事物或行为)”在客观上所指称的东西。因此,对于伦理学家来说,需要研究的并不是、也不可能是描述行为规范的价值判断,而是弄清楚组成这些判断的属性词的意味究竟是什么。艾耶尔说:“对于道德哲学家来说,问题不是某种行为正当与否,而是说它是正当的或说它是错误的意思是什么。”〔255〕这就是说,道德哲学家的首要任务不在于追究对行为的价值判断本身,而是弄清楚这种判断中的各价值语词(value-terms)的意义。
在弄清价值语词的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工作便是寻求对道德判断的证据的理解。艾耶尔认为,证据是道德判断得以成立的理由,但是,道德判断的证据往往与判断者本人所设想为证据的东西无法区分开来。道德判断本身是判断者的主观情感表达,这一点决定了他所谓的证据不可能具有客观的或逻辑的必然性。因为这种证据“在科学的意义上根本就不是证据”〔256〕。所以,道德判断本身也只能是通过情感的表达(判断者)来影响他人,与伦理命题没有区别。艾耶尔这样说道:“我本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我们的道德判断所解释的理由,仅仅是在它们决定着态度这一意义上的理由。一个人试图通过吸引另一个人对境况的某种自然特点的注意来影响他,这是想来唤起他的欲望的反应。”道德判断的本质是凭借它所包含的情感、态度因素来产生对他人的影响。然而,如果因此而“说道德判断仅仅是某些感情、赞同或不赞同的感情的表述,就过于简单化了。”因为道德感情和态度还只是它所存在于其中的行为模式中的一种要素,只有在某种特别的意义上——即在“有助于规定态度的意义上”,道德判断才表达态度。〔257〕在这里,艾耶尔较早提出了道德所意味的态度表达因素,这与尔后的史蒂文森的“两种分歧”理论有某些相似之处。同时,他对道德判断表达态度的范围作了具体地限制,表明他并不像卡尔纳普等极端情感论者那样,仅仅抽象简单地把道德判断诉诸人的感情表达。对此,我们还可以从艾耶尔的下面一段话中获得证实。他说:“当我说道德判断是情感的而不是描述的、说它们是规劝性的态度表达而不是事实陈述,其结果它们既不能为真也不能为假;或者,如果真理与虚伪的范畴不能应用于它们的话,至少也可以对它们做出划分,这时候,我并不是说没有为善或为恶、正当或错误的东西,或者说它不是我所谈论的问题。因为这种陈述本身也常常可能是一种道德态度的表达。”〔258〕
艾耶尔虽然力图使自己的道德情感论显得温和一些,却并没有改变其基本理论立场:坚持认为由价值语词所构成的道德判断不仅不是一种事实陈述,而且常常使人产生误解,把事实陈述与价值表达混为一谈。他说:“我们仍然有资格说,用一个价值语词去指称经验的内容,会使人误入歧途”,因为,以这种方式很容易把规范的判断偷运到本来是事实的陈述中来,所以“一种评价不是某种非常特别东西的描述,它压根儿就不是描述”〔259〕。
既然道德判断的价值意义决定了它不可能是有意义的描述,而只是一种情感或态度的表达,那么人们在实际中又如何使道德判断得以成立呢?或者说,我们进行道德判断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艾耶尔认为,每个人的道德判断确乎总是带有主观情感意义的。某人认为X为善,即表明他赞同X,并企图使别人也赞同X。但在同样的情形下,有人会以为X为恶,他们赞同的是非X。甚至还会有第三种观点,认为X是中性的,既非善亦非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必争辩孰是孰非,道德判断本身也无所谓真假是非,它原本就是判断者个人的主观情感和态度的表达。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无视这些不同的道德判断的存在,这就需要有一种普遍的原则来使每个人的道德判断都能成立,这就是所谓“普遍的道德容忍原则”(a principle of universal moral tolerance)。这一原则要求,每个人的道德判断都必须是中立的,任何判断者的个人道德判断都不应当持有优越于或先于其他道德判断的特权。〔260〕因此,相对于某一个道德判断者个人而言,他们所表达的是他们自己的主观情感和态度,相互间必须互相容忍,而道德哲学家的工作则在于保证以中立的立场去看待所有的道德原则和人们根据这些不同道德原则所做出的不同的判断。不难看出,艾耶尔在这里所主张的是一种以中立主义形式出现的道德折衷主义,它的实质仍然没有能超出主观主义的窠臼。因为,承认个人主观道德判断的实在性而回避不同个人之间的道德判断的矛盾性,实质上并没有能够建立真实普遍的客观价值标准。这不能不使艾耶尔的道德判断理论陷入一种困难的选择之中:若认为道德判断仅仅是个人情感态度的表达,就无法保证道德判断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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