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大
中
小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页
阿尔弗雷德·朱尔斯·艾耶尔(Alfred Jules Ayer, 1910— )是逻辑实证主义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也是情感主义伦理学的主要代表之一。他虽然不是“维也纳学派”的成员,但与这一团体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是较早将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具体引入英国的重要哲学家。从伦理学上看,艾耶尔虽然没有独具一格的理论地位,但却有较为丰富的伦理学论述,对于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艾耶尔于1910年10月29日出生于英国的伦敦。早在大学时代,艾耶尔就受到G. 赖尔教授(Gilbert Ryle)的青睐,并在他的帮助下研究了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一书。据他本人回忆,大学时代他还广泛阅读了拉姆色(Ramsey)、皮尔斯(Pierce)、F. C. S. 席勒(F. C. S. Schiller)和詹姆斯(William James)等人的著作,但对他影响最大的是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244〕1932年大学毕业后,艾耶尔在G. 赖尔的引荐下,趁旅行结婚之机前往维也纳学习过一段时期,结识了许多维也纳学派的成员。次年返回牛津大学攻读文学硕士研究生,1936年获得学位。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艾耶尔在英国军队服役,1945年复员,第二年便担任了伦敦大学的哲学教授。1949年后转到牛津大学哲学系任教授,不久被选为英国研究院研究员。1962年布鲁塞尔大学授予他名誉博士头衔,1970年被封为爵士。
艾耶尔的著作甚多,其伦理学的主要代表作品有《语言、真理与逻辑》(1936年初版,1946年修订)、《哲学论文集》(1954年)、《个人的概念》(1963年)(一译《人的概念》)、最新出版的论文集《自由与道德——及其他论文》(1948年)。艾耶尔的伦理思想与其哲学一样,常常缺乏严格的逻辑一贯性,晚年的观点与早期的观点时有出入,这是必须注意的。
7.3.1 伦理学的内容构成及其特性
同绝大多数逻辑实证主义者一样,艾耶尔的伦理思想也直接根植于他的哲学理论。艾耶尔哲学的基本立场与逻辑实证主义一致,他所研究的中心问题是知识及其科学的表达形式问题。艾耶尔认为,知识通过有真假意义的命题陈述出来。有意义的命题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关于事实的命题,也就是休谟所说的经验陈述;一类是形式命题,大体上相当于休谟的逻辑陈述,它包括数学命题和逻辑命题。事实命题的意义依赖于经验事实的观察加以证实,而形式命题的特性是分析的,其意义在于它是否具有重言式或可分析的特性。除这两类命题外,一切形而上学的、伦理的、美学的命题都是无意义的伪命题,这类命题无真假意义可言,但可以表达情感。进一步说,科学语言可以表述有真假意义的命题,情感语言只涉及人的感情欲望。艾耶尔说:“形而上学家的陈述没有字面意义,这些陈述不服从任何真假的标准;但它们仍然可以用以表达情感,或用以激发情感,并因而服从于伦理学或美学的标准。”〔245〕
在艾耶尔看来,要科学地研究伦理学,首先必须回答伦理学是否是一种知识这一前提性问题。人们习惯于把知识分为“关于经验事实问题的知识和关于价值问题的知识”。价值问题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价值陈述”是一种综合命题,因之也是一种知识。但根据一般经验主义原则来看,价值陈述不是科学的陈述,它不能获得普遍经验的证实。也就是说,伦理学的命题并不是“在实际意义上有意义的陈述,而只是既不真又不假的情感的表达”〔246〕。对此,我们可以从伦理学体系的具体构成上找到证据。
艾耶尔认为,伦理学体系的内容由四种不同的因素所组成:“第一,有一些是表达伦理学的词的定义的命题,或者关于某些定义的正当性或可能性的判断;第二,有一些是描写道德经验现象和这些现象的原因的命题;第三,有一些是要求人们道德行善的劝告;最后,有一些实际的伦理学判断。”〔247〕第四类命题是构成伦理学体系的基本成分,其中,每一类命题都各有其不同的特性。艾耶尔以为,只有第一类命题涉及了一些有关伦理语词的定义问题,具有某些哲学的意味,这就是摩尔等人为之探讨的东西。第二类命题主要是描述道德的经验现象及其原因,与心理学、社会学等经验科学的命题相当,因而可以把这类命题归诸心理学或社会学之中。第三类命题无疑是以情感为媒介(规劝、命令甚至是叫喊等)去影响人们的行为,它既不属于伦理哲学,也不具有任何经验科学的资格,而仅仅是人类情感的表达。至于第四类命题也不能属于伦理哲学,因为伦理判断不仅包含着某些概念语言的定义,也混杂着人的情感愿望等主观因素,不具备科学知识的逻辑必然性品格。
由此看来,伦理学所包含的就不仅仅是一些哲学家们所探讨的伦理概念的定义问题,而是伦理学本身的科学特性是否是可能的问题。因此,艾耶尔所感兴趣的首先是对伦理学如何成为科学之条件的分析。用艾耶尔的话说:“我们所感兴趣的是把伦理的词的整个领域归结为非伦理的词的可能性问题。我们探究的是伦理价值的陈述是否可能翻译成经验事实的陈述。”〔248〕所谓把伦理的词归结为非伦理的词,这就是把价值性的词归结为非价值性的词,或者说把判断词还原为描述词,进而,所谓把伦理价值的陈述翻译成经验事实的陈述,也即是把价值判断还原为事实判断。因为按艾耶尔的哲学观点看来,哲学(包括伦理学)的科学性根据无外乎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经验上的可证实性,凡在经验上可观察可证实的命题就是科学的命题,反之否然;二是逻辑上的可分析性,凡逻辑上可分析的命题就是具有普遍科学性的命题,反之否然。而在逻辑上的可分析性条件又在于构成命题或陈述的词必须是描述性或表述性的,任何带有情感色彩的价值判断或情感表达都不是描述性的,因之无法进行逻辑分析。所以,如果能够把伦理语词或价值命题还原成或翻译为描述语词或事实命题,就可以使伦理学进入科学的行列。
依据这一原则,解答“伦理价值的陈述是否可能翻译成经验事实的陈述”这一问题,也就是伦理价值判断与事实陈述是否可以通约的逻辑关系问题,若回答是肯定的,则伦理学可为科学,否则就不具备真正的科学品格。
伦理价值判断能否还原成经验事实陈述吗?或者说,伦理命题能进行逻辑分析吗?艾耶尔的回答是复杂的。他接受了维特根斯坦和卡尔纳普的哲学原则,但没有因此得出绝对情感主义的结论,而是更多地承袭了罗素、石里克的温和情感主义。在他看来,既然伦理学体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构成,就应当分别做出不同的解释。作为类似于心理学或社会学的伦理命题,带有经验科学的特性,它们是一种“描写的伦理符号”,因此是可以用事实的词下定义的;伦理价值判断则属于“规范的伦理符号”,不能用事实的词下定义。〔249〕但是,从根本上说,我们应当承认直觉主义者关于伦理陈述的不可分析的论断。而且,“基本的伦理概念是不能够分析的,因为没有一个标准可以用来检验那些基本的伦理概念出现于其中的判断的效准”〔250〕。依艾耶尔所见,伦理概念之所以不能分析,倒不是因为它是自明的,而是因为它们本身是一些“佞概念”,由它们所构成的命题并不能表述知识。例如“你不该偷钱”,在伦理学上看,这个判断也就与“偷钱是错误的”或“偷钱是不道德的”是同一说法。在这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