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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意义上说,只有两者达到统一时,道德价值才有真实的意义。但历史地看,两者间常常是相互背离的,这是因为:第一,行为主体的愿望、意志、情感等因素与道德的社会要求常常发生矛盾;第二,行为主体的自我评价与社会的客观评价并不一定统一;第三,在阶级社会中,道德评价的标准本身是相对的、阶级性的,它与主体个人和整个人类道德发展的总体趋势、要求等存在着多种差距。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坚持以历史唯物主义来指导伦理学研究,坚持以历史主义与道德主义的统一原则来评价人们的道德行为。而这一切却是石里克还未触及或未能解释的空白领域。
7.1.5 两种道德与两种伦理学
在《伦理学问题》一书中,石里克还从伦理学史的研究角度提出了两种道德和两种伦理学的重要见解,并进行了具体的比较分析。
石里克认为,西方普遍流行的道德是一种反利己主义的道德。这种道德的特征是:要求为了同类的欲望而压制个人的欲望;它所要求的是一种“他顾性”;其本质是要求个人放弃自我的追求。石里克把这种道德称之为“要求道德”(the moral of commands)或“放弃道德”(the moral of renunciation)。代表这种道德的是基督教、佛教和以康德为首的理性主义伦理学。〔219〕与此相反,古代的经典道德,如苏格拉底、斯多亚派和伊壁鸠鲁等,却是一种“非常不同的道德”,这种道德的基本问题不是“对我的要求是什么”,而是“我必须怎样去幸福地生活”。“它的来源是行为者本身的个人欲望,因此,它所具有的不是要求的品格,而是欲望的品格。”故此,石里克把这种道德称之为“欲望道德”。如果说,“要求道德”是以一种“他律的要求”为基本特征的话;那么,“欲望道德”则是以“自律”为基本特征的。〔220〕
两种不同的道德传统,构成了两种不同的伦理学。代表以外在他律为目的的“要求道德”的理论是一种“自我限制”的伦理学;代表以主体内在自律为目的的“欲望道德”的理论则是一种“自我实现”的伦理学。或者换句话说,前者是放弃的、否定的、消极的;后者是主体的、肯定的和积极的。
依石里克所见,导致“要求道德”与“欲望道德”或自我限制伦理学与自我实现伦理学之间相互区别和对立的根本原因,是对“善”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在苏格拉底等古代伦理学家那里,“善”不仅仅在道德意义上使用,而且也常常在“超道德的意义上被使用”,如“好工匠”、“好公民”等等。〔221〕因此,“善”既有道德的价值意义,也有非道德的一般价值意义。在道德意义上,“善”不单包含着社会对个人的要求和赞同,也包括个人自身的决定、造就、人生技巧和完善。但古希腊人也同时意识到了“善”的两种意义的统一性,并始终是把它作为一种积极完善的肯定性概念来使用的。古希腊罗马之后,“善”的意义却被“放弃道德”的主张者们限制在一种狭隘的意义内了。“善”仅仅被当作社会整体对个人所要求的东西,它只“被人类社会用来表示一种赞同”,而不涉及“人的决定”〔222〕。这样一来,“善”概念本身所包括的原意就会狭隘化、强制化了。石里克说:“对于希腊人来说,‘善’最初意味的不过是可欲求的东西,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用‘快乐’(ηδωvη)来想象的东西;因此,古代伦理学绝大部分都是一种快乐理论,即享乐主义。即使今天,在最一般意义上,‘善’也意味着同样的东西。但是,从这开始,在我们的放弃道德的影响下,便产生了较为狭窄的道德上的善的意义。在此种意义上,善意味的仅仅是为人类社会所欲望的东西,它是作为一种异己的欲望与个体相对的某种东西,它可能与个人的欲望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因而,在此意义上,关于善的伦理学就不只是一种快乐理论,而是应尽的理论,即一种‘义务论’。”〔223〕从这一论述中,我们可以从石里克对两种传统道德和两种传统伦理学的宏观比较中所做出的结论概括为这样一个图表:
依据这些分析,石里克进一步指出,从总体上看,西方古代的伦理学理论基本上是“建立在欲望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要求之上,因为希腊人不能想象除了个体自身必须是他自己的道德立法者以外的东西。”但“近代伦理学(主要指康德等人——引者注)把要求与放弃的事实作为中心”,“使它冒着提出无意义的问题和完全误入歧途的风险”,去强调一种自我克制的道德。把伦理学建立在要求与义务之上。这就构成了历史上两种截然不同的伦理学理论。毋庸置疑,石里克是倾向于前者而鄙弃后者的,这使他的伦理思想多少带有现代人本主义伦理学(如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和尼采的某些观点)的特点,他对古代道德和伦理学的偏爱,使人们很容易想到尼采的某些见解。
但是,石里克绝非简单的道德复古论者,更不是古代快乐主义伦理学的卫道士。其伦理学的深刻性就在于:他一方面看到了传统道德理论的不同特征和内在本性;另一方面,他又深入地剖析和综合了两者各自的理论意义。他指出,尽管古希腊的伦理学是以个人的自我实现为宗旨的,但它同时也重视对个人行为的道德规范。“道德规范在每个团体中也被阐述为要求”。同样,近代伦理学虽然强调对个人的道德要求和限制,但在另一方面,它又包含着“更接近于理解伦理学问题之伟大重要性的某些灼见”。因为对“放弃”与“利他主义的”强调,已经“隐藏着一种导向道德的最本质点的暗示”〔224〕。这是什么意思呢?我们换句话来解释一下,在石里克看来,任何伦理学都不可能纯粹地强调道德的某一方面的本质。人类道德的本质不仅仅是个人的道德完善,而且更重要的是达到个人完善与整个人类社会完善的统一和谐,这就是为什么道德的本质内容是社会性的缘故所在。在这一点上,古代伦理学同样顾及了道德的社会要求本质,而近代伦理学对这种社会要求本质的强调更表明它对道德的这一本质特征的深刻洞察。
于是,在这种历史分析的综合基点上,石里克主张两种道德和两种伦理学的和谐统一。他说:“对我们来说,在一种作为快乐理论的伦理学与一种作为道德责任理论的伦理学之间;或者说,……在善或快乐理论与义务理论之间,肯定没有不可克服的对立。”〔225〕换言之,它们是可以综合一致的。但石里克认为,两者的非对抗性并不意味着它们的平均综合,而是有主有次的,两者间基本关系的含义是:“后者要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之上,或者从前者推导出来。因为,根据我们的概念,道德要求或义务最终都要返归到对个体快乐与痛苦感情的分析上来,因为它们不外是社会的平均普遍流行的欲望而已。当然,在实践中,自我实现的道德也应该达到放弃的要求,……它似乎是幸福目的的必要手段。因此,明智的理想和圣徒都是彼此接近的,义务的履行表现为自我实现的条件。”〔226〕石里克给人们提出了两个重要的思想:第一,在欲望道德或快乐伦理学与要求道德或义务伦理学之间,前者是基本的、最终的,后者是从属的,是建立在前者之上并服从于前者的。第二,快乐道德或快乐伦理学与要求道德或义务伦理学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前者是目的,后者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正如没有无目的的手段一样,也不能离开手段奢谈目的。因此,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是必要的,它是人们自我实现所必需的实践手段和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履行义务也是一种自我实现。
石里克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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