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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达到两者的和谐统一,首先必须根除任何绝对的观念。如果把义务戒律视为某种绝对的东西,或把快乐的欲望作为超乎一切义务要求之外的东西,那么,“在幸福与德性之间就没有桥梁了”〔227〕。也即是说,任何一种绝对或极端化都不可能实现两者的和谐统一。其次,只有把社会道德要求与个人欲望结合起来,并使社会的道德要求产生于人类自身的需要与本性,也就是使道德要求和义务建立在人的欲望需要之上,并从其中推导出来,才有所谓两者的统一。石里克说:“在履行义务与幸福之间存在着一种联系,放弃伦理学与快乐伦理学之间的和谐是可能的,但只有在道德要求本身产生于人类的需要与欲望,在个体的实践情况中,它们估价的一致性才可以得到证明。”〔228〕换句话说,道德要求和义务必须基于主体本身才有意义。康德的错误恰恰就在于他把这种手段或条件性的东西绝对化为目的,使之成为了超乎主体需要和欲望之上的非感性的理性原则,使其伦理学成为了一种纯客观的义务论。功利主义伦理学却在另一个极端犯了同样的错误,它从人们的幸福和快乐入手,最后却得到了一种纯外在性的道德公式,这就是边沁的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石里克尖锐地指出,这一公式是完全无适用性的教条。因为它幻想着对行为效果作算术式的计算,而在事实上这根本不可能。时间无限延伸,因果性的结果也常常伴有偶然性(机会),如何能计算人们行为的结果呢?而且,这个公式只不过是一种“无意义的词的连接”〔229〕。石里克为了把自己的快乐伦理学与功利主义区别开来,特别提出要把所谓“意向伦理学”(ethics of intention)与“结果伦理学”(ethics of result)区别开来,以进一步证明真正的快乐伦理学并不是简单的结果论伦理学。〔230〕
最后,石里克还考察了近代情感主义(如沙甫慈伯利),提出了另一种伦理学分类:即所谓“义务伦理学”(ethics of duty)与“仁慈伦理学”(ethics of kindness)。他认为这种道德理论的对立根源,主要是道德价值与道德情感关系的观点分歧。前者认为道德价值与道德情感无关,后一种理论则认为这两方面是紧密关联的,道德价值并不是超拔于道德情感之上的存在,而是寓于道德情感之中,这种理论强调的是道德的情感特征。〔231〕在石里克看来,仁慈伦理学与古代快乐伦理学是一致的,它比所谓要求道德或义务伦理学更符合人类的道德事实和真理。
历史的反思是为了寻求理论的历史依据。石里克对上述种种理论的分析比较也是为了确证其情感论的快乐伦理学原则。他采取了明显的折衷主义方法,将历史的伦理学理论划分为两大类型,并以此证明快乐伦理学和“欲望道德”的历史合理性。尽管他承认两类传统道德和伦理学各有千秋,但最终仍然把第一类(见前表)伦理学和道德作为人类道德的基础和方向,其快乐主义和情感主义的理论倾向是十分明显的。顺便应当指出的是,石里克的这种历史划分并不科学,而且多少带有柏格森、尼采理论的影响痕迹。
7.1.6 并非例外的例外
通观石里克的伦理思想,人们很容易形成这样一种突出的印象:石里克的《伦理学问题》一书似乎并不是一部地道的元伦理学著作,而毋宁更接近于一种快乐主义理论。其伦理思想与其说是一种经验主义,不如说是一种心理快乐主义更为切实。这一点就连维也纳学派内部和有关的元伦理学主张者也如是观焉。艾耶尔就曾指出过,石里克的伦理学与功利主义“非常类似”。另一位维也纳学派的重要人物克拉夫特也谈到:“石里克接受作为享乐主义法则的一般动机法则”〔232〕。从这一点看来,石里克的伦理学确乎是现代元伦理学派中的一个例外。因为他不仅接受快乐主义的道德原则,更重要的是,他否定了摩尔等人的道德直觉主义,也违背了罗素晚期和维特根斯坦把伦理学排斥在科学之外的非认识主义原则,明确宣布伦理学是一种事实科学,在科学的王国里仍有以追求真理为唯一目的的伦理学的一席之地。不同的只是石里克把伦理学限制在纯理论的范围之内。
进一步看来,石里克伦理学的这种例外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他的伦理学与哲学观点的不尽一致。我们知道,石里克的哲学思想虽有变化,但其基本倾向依然是逻辑实证主义的。但在伦理学上,他却与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出发点有所背离。对于被其哲学同仁所斥之为非事实陈述的“伪科学”,石里克却高抬贵手,认为伦理学所表达的命题仍是有真理意味的,甚至认为它也是以真理为唯一目的的,这不能不说是与其哲学立场的貌合神离。第二,石里克在具体伦理学方法上与整个元伦理学的基本方法也多有差错。一般地讲,现代元伦理学派在方法论上无外乎三种:一是摩尔等人的直觉方法,这种方法以某种“道德直觉(道德感)”来确认伦理命题、概念与判断的自明性。二是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等人的极端情感论,它建立在绝对的经验实证和逻辑分析的方法上,表现为绝对非认识主义。三是“维也纳学派”以后出现的语言分析方法,它主张以元语言的逻辑分析来确定和划分价值语言与逻辑语言的界限、功能、使用等等。
相比之下,石里克的伦理学方法有些概莫能属之势,他在伦理学上既非直觉论者,也不是非认识论者,更不是严格的语言分析论者,而是一个自认不讳的心理快乐论者。
我们认为,石里克伦理学的这种例外,主要是他深受传统快乐主义伦理学和现代人本主义伦理思想影响的结果。从前所述我们不难看出,石里克对古希腊快乐主义伦理学深为迷恋和赞赏;同时又多少有些倾心于布伦坦诺、叔本华、尼采等人的理论倾向。对于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石里克早期写的《论人生的意义》一文中找到有力的佐证。在这篇文章里,石里克大量地引证了叔本华、尼采等人的观点来论证人生的本质和价值。他这样写道:“人生的核心和最终价值只能存在于作为他们自己的生存和满足他们自己的状态之中。现在,这种状态无疑在情感快乐中被给予了”〔233〕。这显然是叔本华人生哲学的重复。
但是,石里克在方法论上的某些例外,并没有整个地改变其伦理学的情感主义立场。略有不同的是,他所主张的情感主义并不像维特根斯坦那样是以非认识主义为基本前提的;相反,石里克奇妙地把认识主义与情感主义糅合在一起,他否认伦理学是规范科学,但承认它是一门事实科学,真理是它的唯一目的。不过,石里克并不敢放弃他的逻辑实证主义哲学立场,而是把伦理学置于心理学的层次,甚至把它当作心理学的一个部门。在这一点上,他又与元伦理学的基本观点并无二致,倒是显得更为机智和圆通。因此,总的说来,石里克的伦理学是一种认识主义的情感主义理论。这一选择使他避免了维特根斯坦的简单化和绝对化,又使他确保了其逻辑实证主义哲学的尊严。这是石里克的高明,也是他的失足:当他借用传统快乐主义理论和现代人本主义观点来摆脱元伦理学的某些困境时,又偷运了许多非理性的心理主义成分。这种结局从侧面反映了现代西方元伦理学在理论上的两难困境:要么,为了保持哲学的科学纯洁性和严密逻辑性而牺牲它对伦理学的研究权力,但这必然会使其哲学成为一纸远离生活现实的空文;要么,为了避免脱离实际的危险而保持对伦理学这一复杂的理论与实践的综合性学科的研究,而这又无疑会使其严密的科学哲学的纯洁性受到损伤。事实证明,维特根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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