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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利己主义是直接指向某人的个人福利的冲动,而‘个人的福利’可以与快乐同一化的主张是不可能的。”〔208〕
利己主义不是动机。在石里克看来,它不过是一种“自顾性”(inconsiderateness,或译为“非他顾性”);与其相对,利他主义和好意则是一种“他顾性”(considerateness,或译为“贴体性”)。〔209〕而冲动则不然,它是感情刺激的反应,它不仅是指个人的冲动,而且还有“社会的冲动”,社会的冲动限制着个人利己的快乐。〔210〕人类道德的社会意义决定了人的道德行为动机不可能只是“自顾的”,人类的感情也受着社会的影响。某种情感的性质往往因其与社会的联系而被规定,快乐的感情不仅对行为者本人是积极的肯定的,而且也要有利于社会的福利。进一步说,对行为的估价也受着社会的制约,这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人们对行为的道德估价必定与社会(团体)的状况和要求相适应,随着社会生活的改变,其价值估价也要改变。道德价值对人类社会状况的依赖表明:“道德的内容实际上是由社会决定的”〔211〕。另一方面,行为的道德意义常常为社会舆论所左右,只有被社会确信为可以“有利于它的福利和保存”的行为才是道德所要求的。依此,石里克从行为的动机分析中引申出道德价值及其评价问题。
石里克指出,谈到价值问题又不能不涉及现有的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所谓客观价值说,即认为有某种衡量行为道德价值的外在价值标准。石里克断然否认了这一说法,他认为,尽管道德行为有其社会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价值是绝对的客观的。快乐存在于人们的感觉经验之中,不可能成为超出行为主体经验的东西。追求客观价值标准的企图在于“它追求客观事实本身中的价值区别,却又不涉及偏爱和挑选的行动,而只有通过这些偏爱和挑选,价值才在世界上产生”〔212〕。另一种价值评价理论是以布伦坦诺(Brentano)及其学派为代表的所谓“价值经验”(value-experience)说。它认为每一个人都只能知道他所经验的,一种基本的价值经验必须是首先使我(行为者)能确信可以给自己以快乐的东西。石里克认为,这种观点也有问题,因为它所提出的“价值经验”难以得到证实,并带有向绝对价值证明过渡的危险,把某种价值经验视为独立于人的感情之外的价值存在。最后是一些思想家们试图通过证明道德经验如同数学和逻辑经验一样是自明的、绝对客观的,以此来证明有绝对客观价值存在。石里克批评了罗斯的直觉主义伦理学,认为他把伦理学公理看成是2×2=4一般自明的,并以此证明价值是客观的做法。在他看来,我们绝对不能把伦理学的事实与逻辑相提并论,即便是“在与逻辑和数学的比较中,我们也不能发现关于绝对价值的命题的可证实性意义”〔213〕。
总之,石里克认为,绝对价值是不可能的。他总结道:“因此,我们结论:如果存在‘绝对的’价值,在此意义上,它们绝对与我们的感情无关,它们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王国,但它们在任何方面都不能进入我们的意志和行为的世界,因为它仿佛如一堵不可穿透的墙将我们关在外面。即使它们不存在,生活依旧进行;而对于伦理学来说,它们可能不存在。……因此,……价值也只有在它们使自身被感觉到的范围内才能存在,这就是说,只有相对于我们时才能存在。”〔214〕
对绝对价值的否定,目的在于确定价值的相对性,正是基于上述否定性结论,石里克提出并论证了所谓“相对性价值”。
首先,他认为,价值只有相对于主体才能存在。石里克明确地说:“对绝对价值的存在给予否定的回答后,我们感到最后还要确定这样一种主张:每一个关于客体价值的命题的意义都在于这样一种事实:这个客体或这个客体的观念在某个感情主体中产生出一种快乐或痛苦的情感。一种价值只能相对于主体存在,它是相对的。如果世界上没有快乐和痛苦,也就没有价值。一切都将是冷漠的。”〔215〕但是,价值对主体的依赖并不是毫无限制的,作为价值相对性依据的主体也不是随心所欲的情感怪物。也就是说,“价值的实存依赖于主体的存在和情感,但这种主体性不是无法解释的怪物(caprice),它并不意味着主体可以随心所欲地宣布客体是有价值的或是无价值的”〔216〕。在石里克看来,价值只能存在于一种主客体的联系之中,客体的价值只有与主体的感情和存在发生关系才能产生,但这并不等于说价值是纯主观的或随主体好恶而定的。痛苦是一种否定性的价值,它与主体的痛苦情感相联系,但并不因为主体的厌恶而自行消失。因此,石里克保持了他的价值观与自由观的一致,机智地避免着价值理论的主观唯我论。他耐心地解释了价值所包含的主客体联系的内在机制。他指出:“当一个特殊对象在一种特殊关系中对一个特殊主体表现时,主体此刻的构成性和气质(disposition)是固定的;这样,主体对这个对象的构成性反应的感情也就被决定了;这就是说,他在此时此刻拥有一种明确的价值或反价值(disvalue)。这种事实完全是客观的。”〔217〕换言之,价值本身虽然是相对的,但价值的主体却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它的内在构成与特性是关系性的。
其次,石里克认为,价值只能建立在感情之上,道德评价无外乎某种情感的反应。石里克说:“价值只能建立在快乐感情之上,它将使幸福的概念与最有价值这一概念同一。”〔218〕价值的情感基础,决定了它只能相对于行为主体的情感、性格、气质等因素才能形成。石里克历史地考察了西方伦理学,认为早在阿里斯提卜和昔勒尼学派的理论中就可以看到古人对价值相对性的广泛研究了。但到近代的康德、费希特等人,才把自然与道德对立起来,使道德价值与人们的情感相分离。在石里克看来,这种理论比古代思想家们要逊色得多。离开人的快乐感情,价值无从谈起。
不难看出,石里克的相对性价值理论多少与古典快乐主义伦理学有着历史的联系。客观地说,他对价值理论的相对性见解并不是一种简单的道德相对主义,而是一种主客体关系性的洞见。石里克在一般意义上正确地把握了道德价值的基本特征,特别是他看到了人类道德行为的价值所包含的充分主体性意义,这就是它所包含的主体情感、需求、意志和目的的积极现实化的肯定意义。同时,石里克并没有因为价值的相对性、主体性而全然否定其关系性和客观性的特征,而是力图以特定的主客体关联情景——即这种关系所发生的时间和各自的固定属性——来解释相对性价值的内涵。这确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维特根斯坦对伦理价值的绝对化和对主体情感的纯主观化这种两极片面见解的理论缺陷,自有其深刻而合理的理论意义。问题是,石里克虽然意识到道德价值的相对性和道德评价的客观性,但他并没有更进一步分析道德行为的价值与对该行为的道德价值判断之间的关系。事实上,人们常常容易忽略道德价值理论中这样一个非常微妙的关系:行为的道德价值与对该行为道德价值的评价之间究竟关系若何?两者是否是一码事?若否,又如何解释它们的差异性?凡此种种,都是石里克所不及说明或不能说明的。
严格地说,行为的道德价值与对它的道德评价两者既相互同一,又相互矛盾。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价值是一种主客体关系的道德属性。人们行为的道德价值无疑与行为者的主体因素密切相联,同时又有赖于客观的道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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