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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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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个问题则直接导向问题的深刻性。〔196〕即是说,规范伦理学只停留在“是什么”的层次,而解释的伦理学却追究到“为什么”的深层,以求得对道德行为的原因解释。

道德行为的原因也就是道德行为的动机产生。石里克说:“伦理学的中心问题是对道德行为的因果解释”;那么,“我们必须把伦理学的中心问题放在一种纯粹心理学问题的位置。因为毫无疑问,动机或任何形式的行为,因而包括道德行为的规律的发现,都是一种纯粹的心理事件。唯有这样描述心灵生活之规律的经验科学,才能解决这个问题”〔197〕。换句话说,关于道德行为的伦理学实际上是一种心理事实的解释。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把各门科学严格地割裂并对立起来,更耻于把伦理学问题诉诸心理学的研究。而事实上,对于“人为什么要合乎道德地行动”这一中心问题,“只能靠心理学来回答,……在这一点上,并不是科学的堕落,也无损于科学;……在伦理学中,我们不追求独立性,而只追求真理”〔198〕。石里克强调伦理学对心理学的依赖关系,甚至认为伦理学应该成为“心理学的一部分”。这不单是坚持对道德现象作经验主义的因果解释,而且是进一步把这种解释归结到心理学范围内,以至于把两者视为从属关系。

从心理学角度解释道德行为的动机,必定要触及人们一直纠缠不清的所谓决定论与自由的关系问题。人们习惯于认为,只要承认行为的因果关系,就是主张决定论,因而也必定会否认人的自由和道德责任。“因此,决定论与道德责任是不能相容的。道德责任要以自由为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它要免除因果性。”〔199〕石里克认为,这委实是一种误解和混乱的逻辑推理。在他看来,只有休谟正确地看到了所谓自由与决定论的关系在伦理学中的特殊本质,他区分了“意志的自由”与“行动的自由”,并指出道德只与行为的自由相关。〔200〕可惜绝大多数伦理学家忽略了这一区别,由此就导致了对因果性与道德责任之关系问题上的一系列混淆。石里克将这些混淆表列如次〔201〕:

从表中可见,人们之所以把因果性(决定论)和道德责任看作是不相容的,或者说认为道德责任只能以意志自由为前提,关键的问题是把上述两种不同系列的概念内容混淆起来了,而实际上它们是不可同日而语的。道德行为的法则是基于人的欲望、情感之上的自然法则,它绝对不同于国家的法律。因之,行为的因果性并不等于对行为动机的强制,前者对于人类道德行为而言有着普遍有效性,任何人的行为都有其本身的原因和结果;而后者却不适用于对人的行为的解释。由此便有:行为的道德责任在于其动机的内在非决定的发动和客观外在的结果,责任如同行为一样可以是非强制性的,但不可能是无原因的。

石里克指出,“我们只能在一种因果语境(context)中才能谈论动机,因此,责任的概念是如何依赖于因果概念,也就是说,依赖于意志决定的规则性也就一清二楚了。事实上,如果我们把一种决定设想得无缘无故(在一切严格性上这可能是一种非决定论的预先假设),那么,行动就会完全成为一种机会问题,因为机会与没有原因是同一的,没有任何其他的与因果性相对立的东西”〔202〕。没有无原因的行为,也没有无动机的行为。承认动机的存在,必定要承认行为的因果关系的存在,而道德责任的本性恰恰是人们对行为因果的认识和理解。尽管人们永远无法证明决定论本身,但必须承认它在我们实际生活中的确实有效性。“我们只有在因果性原则支配着(holds)的意志过程的范围内,才能把责任的概念应用于人类行为。”〔203〕换言之,只有找到人们行为的原因和动机,其道德责任才有所附丽。石里克秉承了罗素早期的基本思想,坚持决定论(因果律)与道德责任、必然与自由之间的统一原则,这无疑是合理的见解。但石里克的解释要比罗素早期的解释细致得多、详尽得多,更富于理论启发性。

7.1.4 “快乐情感”与“相对价值”

动机是道德行为的基本原因,而人类的动机一般“总是为情感所决定”,人们总是努力追求快乐的情感,避免痛苦的情感,因此,快乐是构成行为动机的最基本的情感。石里克认为,快乐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的、基本的、无须任何解释的”,这种快乐是心理经验意义上的;第二种是非自明的、但却可以“激起哲学的惊奇”,这种快乐“是美学的和伦理学所拥有的”〔204〕。“自然的、原始的”快乐是“伦理学与美学的快乐”之基础和构成因素,前者表现为心理学的法则,这种法则支配着各种情感的结合。因而,对快乐情感的解释首先是心理学的解释,但这决不意味着我们把行为动机的解释完全建立在人的“自然的或原始的”快乐之上。石里克尖锐地批判霍布斯等人太过于相信朴素的原始情感,忽略了道德行为的社会因素。他认为,对行为的因果解释不仅仅是对动机的解释,而且也要考虑到行为结果的社会意义。

快乐是个人行为动机的心理基础,而它与社会对行为效果的肯定结合起来才是行为道德价值的完整解释。因为,人们的情感不只是系于动机,而且也伴随着动机的实现。由此,石里克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两种情感:即“动机感情”(motive-feeling)与“现实化感情”(realization-feeling)。“动机感情”是人们意志行为的过程中,几种不同的“在见目的”(ends-in-view)的相互冲突,最后有一种获得突出的地位并抑制了其他的“在见目的”,但更重要的是所谓“现实化感情”,它是与实现着的“在见目的”相联的感情状态,即一种快乐状态的观念。〔205〕石里克认为,尽管“动机感情”与“现实化感情”之间常有脱节,但总是有某些力量使之平衡,并“通过从动机到现实化的行为的自然过程,就使动机与行为更新,各种冲动……就会改变,以至于动机感情与现实化感情彼此间产生一致”〔206〕。

感情的作用使动机转化为冲动,冲动是某种“推动”、“驱使”、“推进”,是一种“力”(force)、一种行动的“发生”(spring)。石里克说:“构成冲动本质的品质是遗传性的或获得的对某种感情刺激的反应倾向。”如同人们的感情可能是肯定的(快乐)或否定的(痛苦)一样;冲动也可能是肯定的或否定的;冲动的特征,也和力的特征一样由其方向和大小来表现。石里克解释道:“一种冲动就像一种力一样,以某种方向和大小来表现其特征。前者为愉快和不愉快的感情结合的特殊观念(或等级观念)所给予,后者则为感情的强度所给予”,而“一种冲动的‘力量’(strength)仅以其胜过其他冲动为条件,行动的强度、履行行动的强力(power),依赖于行为者有效的总体能量(energy)”〔207〕。在这里,石里克运用心理学的方法,使动机与冲动的经验主义解释大大超过了以往的道德经验论者。

石里克并不赞同传统经验论者对动机的具体解释,特别是关于所谓“利己主义”的冲动。接传统观点的理解,利己主义是个人道德行为最根本最原始的冲动,这是一种误解。石里克认为,利己不是一种“快乐的意志”(The will to pleasure),因此它不能形成行为的冲动。他说:“如果没有快乐的观念,那么就不能够显现为一种冲动;换言之,没有趋向快乐的冲动,因而利己主义不可能是这种冲动。快乐永远不是被欲求的,而只能是被想象地带着快乐。因此,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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