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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维特根斯坦的绝对情感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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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并不是实在的事态的命题是假命题。凡有意义的命题(真的或假的)都是科学的描述,属于科学之列。相反,没有意义的命题则不能归于科学的范畴,所谓没有意义的命题。也就是既不能确定为真,也不能确定为假的那类命题,维特根斯坦把它归于“形而上学的”命题。如“上帝是永恒的和不可知的”,“人生为善或为恶”等一类命题。它们既不是对实在事态的描画,也不是对可能事态的描画,非真非假。因此,它超出了我们的语言之外,是不可说出的,无法描画的,因而也就在科学之外,而对于不可说的东西我们只能保持缄默。〔154〕

维特根斯坦的这一思想直接影响到他的伦理学见解,由于他把语言的界限确定为是否具有真假科学意义这一点上,使得他完全把“真”(科学)与“善”(道德)和“美”(美学)割裂开来,从而把后者排斥在科学之外,当作无法进行逻辑描画、无法言说而只能凭借情感和信仰来体验的一种超越性的东西。在他看来:“人具有一种冲撞语言界限的倾向。这种对语言界限的冲撞想赋予伦理学以意义。但我所描述的一切都是世界之内的,在对世界的完全描述中永远不会有伦理学命题,甚至在我描述一个杀人犯时也没有。伦理学的命题不是一种事态。”〔155〕这种以语言的表达界限来否定伦理学命题的科学性的原则构成了维特根斯坦伦理思想的绝对非认识主义的情感主义的核心。

20世纪30年代伊始,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转入了一个新的方向,这就是被人们称为“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的日常语言分析哲学,其代表作是他的《哲学研究》。该书公开抨击了《逻辑哲学论》中的逻辑原子论思想。这种彻底的否定性自我批判在现代西方哲学史上是较罕见的。罗素曾经对维特根斯坦的这一转变大感失望,认为《哲学研究》一书几乎没有什么“新东西”〔156〕。

在《哲学研究》等后期著作中,维特根斯坦认为,语句或命题的意义不在于它是表现事实的逻辑图画,而在于语言在日常生活中的“用途”(Gebrauch)、“使用”(Verwendung)、“应用”(Anwen-dung)。换句话说,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认为,任何一个语句都是一幅逻辑的图画,只要我们通过分析便可知道它是否有意义,而这与语句或命题表达的特殊的具体境况并无关系。后来在《哲学研究》中却摈弃了这一主张。他认为,语句与语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被表达的具体境况(场合)下的“用途”,一个语句的意义与它所应用的具体境况是紧密相关的。语句的用途也就是它本身在被使用的境况中所充当的角色。因此,他强调语言与行动(活动)的同一化关系,提出了著名的“语言游戏”理论。

所谓“语言游戏”,维特根斯坦作了这样的解释,他说:“我也把语言和行动——两者交织在一起——所组成的整体叫做‘语言游戏’。”〔157〕提出“语言游戏”的目的,在于强调语言与生活的不可分割。所以,他又解释说:“这里‘语言游戏’一词是要突出这样一个事实:说语言是一种活动或一种生活方式的一部分。”〔158〕这样,维特根斯坦把语言与使用(“说”)语言的特殊活动、目的、生活方式等日常生活实践联系起来了,因而也由逻辑原子论走向了日常语言哲学归途。

维特根斯坦还批判地考察了休谟等人以来的经验主义,认为他们都是从私人的感受印象出发来研究语言的,因而他们所研究的语言也就只是一种唯心主义的“私人语言”,这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私人语言”的要害在于它主张语言都是个人印象与感觉的当下表达,它容易导致两个困难:(1)私人的语言表达不能保证前后的一贯性;(2)使语言表达活动失去了确定的“规则”。他认为,任何个人私下都很难遵守语言的必要规则〔159〕,因而“私人语言”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必须确定某种语言和使用语言的一般规则,才能避免休谟等经验主义者的绝对唯心主义唯我论。显然,维特根斯坦的这一批判不乏其合理性,至少,他看到了休谟等人的狭隘经验主义理论中潜在的个人主观主义和唯我论的危险,杜绝了以经验者个人的主观感觉印象来确定或进行语言表达活动的做法。但是,维特根斯坦并没有放弃原有的哲学立足点,始终把哲学当成一种语言学,从而以语言活动的特性和界限来考察哲学问题。他强调“私人语言”的主观性和唯我论特征,恰好为他坚持其情感主义伦理学立场找到了更充分的理论依据。因为,道德语言都只是个人的私人情感欲望表达,所以,伦理学和美学、宗教一样,都只作为无法用语言表达或者只是以“私人语言”表达的东西而搁置在科学之外。从这一点来看,维特根斯坦对语言的哲学探讨,既使他获得了有关人类语言研究的崭新成就,也使他失去了对伦理学进行具体地科学探讨的可能性前提。

6.3.3 伦理学及其价值特性

维特根斯坦依据他对语言的哲学分析,用语言的界限作为科学的事实描述与非科学的价值表达之间的分水岭:凡能够说出的或能用有意义的命题描述的属于事实的领域,具有必然的逻辑性和科学性;凡不能说出的或不能用语言表达的属价值的领域,它只能诉诸人的心灵或精神状态,用明喻或寓言加以表达,或是诉诸“私人语言”的象征性比喻。因此,不具备进行逻辑分析的可能性,只能排斥在科学之外。

维特根斯坦认为,伦理学是一种价值研究,它处于我们语言的表达极限之外。他采用了摩尔《伦理学原理》中对伦理学的一般解释,即“伦理学是对‘什么是善’的一般研究”。但他进一步扩展了摩尔这个概念的范围,认为“伦理学包括了被人们一般称之为美学的最本质的部分”〔160〕。他定义说:“……伦理学是研究什么是有价值的,或研究什么是真正重要的;或者我会说伦理学是研究生活意义的,或是研究什么生活是值得的;或者是研究生活的正确方式”〔161〕。维特根斯坦的这一定义,显然大大超过了摩尔的价值伦理学规定,而毋宁是一种人生哲学或价值哲学的同义语。

做出这一定义的动机,是因为维特根斯坦认为伦理学是某种绝对价值或意义的研究。他认为,在生活中我们可以触及到两种不同的价值表达,或者说我们的价值表达有两种意义:一种是不重要的或相对的意义表达;另一种是绝对的或伦理学意义的表达。前者称为“非心理学的”(non-psychological),后者是“心理学的”(psychological)〔162〕,而这恰恰是伦理学的“独特特征”。有例可鉴,当我们说:“这是一把好的椅子”时,是相对于某种预先确定好的目的而言,它意味着这把椅子对于某种目的来说是“有用的”。这种相对性决定我们所说的是一种相对的价值判断,它并不是伦理学意义上的价值表达,而毋宁是表达一种事实。另一种情况就不同了,比如说,有甲乙两人看见我在打桌球,甲说:“你打得不好。”我回答道:“是的,我知道自己玩得不行。”甲说:“那就对了。”而乙却说:“你应当玩得更好些。”在这里,甲乙两人所作的表达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判断,甲是相对于我的水平而认肯了我的解释,他不过是表达了对我所说的话进行一种事实陈述而已;而乙则不然,他是在作一种绝对的价值判断。依维特根斯坦所见:“每一种相对的价值判断只是一种事实陈述”,因此,甲所表达的不是伦理学意义上的命题。相反,乙的表达却包含绝对的意味,“应……做得更好”意味着有某种绝对的价值标准,他不是相对于我的实际行为而言的,因而它是一种伦理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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