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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价值判断”〔163〕。
维特根斯坦指出,“尽管所有相对价值的判断可以表现为纯粹的事实判断,但并不是事实陈述都能够或只能够是绝对的价值判断”〔164〕。这就是说,相对的价值判断只是事实的判断,它所表达的只是事实,没有伦理学;反之,绝对的价值判断只是伦理学的表达,而没有事实。于是,科学事实与伦理学价值就产生了这样截然的分野:前者是我们语言所能说出的实际的事态分析或描述;后者却在我们的语言之外,不触及事实,只表达愿望,因之不能成为科学。维特根斯坦说:“如果伦理学是某种东西,那么,它就是超自然的,而我们的语言却只表达事实;正如一只茶杯只能盛一杯水,而如果我们再加上一加仑水就会流溢一样。……在事实范围内,命题所关注的只有相对的价值和相对的善、正当等等。”〔165〕作为研究绝对价值的伦理学(维特根斯坦如是观),它是我们的语言所无法企及的,语言“是唯一包含和传达意味(meaning)与意义(sense),即自然的意味和意义的容器”〔166〕。语言所不能容纳的东西必然是“超自然”、“超科学的”。由此,维特根斯坦否认了伦理学命题的实在性和科学性,认为在科学的领域内“不可能有伦理学的命题”,因为“命题不能表达任何更高的东西”〔167〕。
很明显,维特根斯坦的上述论证仍然是其哲学方法在其伦理学中的彻底贯彻,其实质在于用他对语言的哲学规定来忖度伦理学的价值判断,以语言的真假意义标准来衡量关于善恶价值的伦理学研究,从而以语言的可表达与不可表达的标准把伦理学判断视作一种绝对价值判断而排斥在人类知识的界限以外。这种语言的逻辑分析,促使维特根斯坦进一步得出了伦理学知识的否定性结论,即伦理学的非认识主义结论——
6.3.4 伦理学是超验的
既然伦理学命题只是一种语言表达之外的东西,既然伦理学命题本身就不可能存在,那么,作为一种科学的伦理学也不可能建立。这就是维特根斯坦所得出的最终结论。
在维特根斯坦看来,世界只是一种事态的存在,而“任何事态本身都没有一种我所谓的绝对价值判断的强制力量”〔168〕。或者换句话说,在事实之中不存在什么伦理学,“伦理学是超验的”、“是不可说的”〔169〕。因此,我们不可能建立一种真正的伦理学知识或科学,甚至也不可能写出一部真正的伦理学著作。维特根斯坦这样写道:“在我看来,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思考或说出应该有这种东西。我们无法写一部科学的著作,它的对象可能是内在崇高的,且超越于所有其他对象之上。我只能通过比喻来描述我的感情,如果一个人能够写出一部确实是关于伦理学的著作,这部著作就会用曝光毁灭世界上所有其他著作。”〔170〕由此可见,维特根斯坦通过对伦理学知识的否定,得出了一种绝对情感主义的伦理学结论。伦理学所容纳的虽然是内在的、崇高的,但它并不能诉诸有意义的语言表达,只能是个人内在情感和心灵状态的一种观照,因而无法形成科学的理论系统。
由此,维特根斯坦把伦理学、美学和宗教相提并论,认为伦理学所使用的语言和宗教所使用的语言都是一种“明喻或寓言式的”,只有这种性质的语词和语言才能描绘我们的伦理经验和宗教经验,然则,明喻或寓言并不具备真实性。〔171〕正如我们可以虔诚地信奉上帝向他祈祷而并不能确定上帝是否真实存在一样;我们在使用伦理学语词来描述自己超验的崇高心灵状态和情感时,也无法确定它是否真实。伦理学所能达到的不过是以这种明喻式的方式来追求对某种绝对价值的一种虚假的描述而已,对于这些描述我们绝对不能做出“任何正确的逻辑分析”。然而,即令伦理学的这种表达是荒谬的,但是,“它们的荒谬性正是它们的本质”,因为人们这样做的目的,“正是去超越这个世界,这就是说超越有意义的语言之外”〔172〕。因此,虽然维特根斯坦坚决否定了伦理学作为科学的可能,认为它碰到了语言的边界,甚至还嘲笑那些谈论或撰写伦理学著作的人们是在我们的语言“囚笼壁上”盲目碰撞,但他同时也意味深长地告诉我们:伦理学、美学和宗教都一样,对于我们的生活情感和心灵精神的超升来说是绝对必要的,我们坚信科学的真理性,同时也执著于生命的升华和颤抖,海德格尔的哲学乃是可以理解和体悟的。他写道:“就伦理学渊源于谈论某种关于生活之终极意义、绝对善、绝对价值的欲望这一范围来看,它不能成为科学。它所谈论的在任何意义上都于我们的知识无所补益。但它是人类精神中一种倾向的纪实,对此,我个人不得不对它深表敬重,而且我也不会因为我的生活而对它妄加奚落。”〔173〕
这样一来,在维特根斯坦这里,伦理学就成了一种非科学而超科学、无意义却超意义的东西,反过来,任何科学的研究都不可能涉入伦理学王国了。所以,他仿照叔本华的口吻说:“德化亦难,立德更不可能”(To moralize is difficult,to establish morality impossible)〔174〕。甚至武断地下结论:“即使一切可能的科学问题都获得解答,我们的人生问题也仍然没有触及到,当然不再有其他问题留下来,而这本身就是答案。”“生命的解答在于这个问题的消灭。”〔175〕我们不必去揣摩维特根斯坦这种晦涩语言的堂奥,但至少可以领悟到这样一种意味:即是说,在他看来,伦理学问题(包括人生问题)的超科学性决定着它本身既存在又不存在,对于我们知识无法解答的问题,不回答本身也是一种回答,这就是沉默。事实上,我们并没有给予人们以绝对价值科学的力量,也“不可能引导人们达到善,只能引导他们达到此地或彼地”,因为“善在事实的范围之外”〔176〕。在这里,维特根斯坦不仅否认了伦理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可能性,而且也把伦理学和宗教放在同一个位置了,认为它们都是超事实,超自然的绝对的东西。这不免抹煞了伦理学和宗教之间的本质区别,使伦理学成为了某种信仰主义的观念系统了。事实上,伦理学与宗教确乎具有形式上的类同,就它们对人类心灵状态和精神生活的关注而言;就它们强调某种理想观念的未来超越性特征而言;就它们对个人内在信念和身心修养的特别强调而言;伦理学和宗教的确有着形式上的一致性,甚至在人类实践中的文化作用(功能)方面有着内涵上的一致。然而,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伦理学在根本上是不能与宗教同日而语的。无论是伦理学所包含的情感意义、精神理想特征,还是它的实际的文化功能,都拥有其自身的现实生活的客观基础和经验依据,它是人类道德生活的真实反映和规律性的总结,而宗教则是对现实的“倒立的”反照,是一种纯粹的精神虚幻,两者的本质特征是截然不同的。
6.3.5 是情感主义?还是超验主义?〔177〕
我们曾在前面谈过,维特根斯坦在伦理学上有着自己独辟的见解。这些见解既有类似于罗素后期情感主义的特点,也有与罗素迥然不同的地方。我们知道,罗素后期提出了情感主义伦理学的一般见解,从时间上看,维特根斯坦提出绝对情感论的时间(以1929年的《伦理学演讲》为主要标志)与罗素差不多。这就告诉我们,维特根斯坦与罗素后期都提出了一种不同于摩尔的直觉主义的新伦理学理论,而在伦理学上,维特根斯坦也并不如哲学方面那样是在罗素的直接影响下进行研究的。因此,对于他们在伦理学方面所出现的不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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