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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罗素的道德情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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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生活不能不要伦理,就像经商、运动、科学研究或人类的其他任何活动不能不要伦理一样。但是它可以不要那种纯粹建筑在古代禁律基础上的伦理,那种禁律是由生活在与我们完全不同的社会里、没有教养的人提出的。在性方面,就像在经济和政治方面一样,我们的伦理仍然受着恐惧的支配,而现代的发现已经使这种恐惧变得不合理了。”〔142〕又说:“性道德必须从某些普遍的原则中推理出来,……首先应当保证,男女间要有非常深厚、非常认真严肃的爱情,它拥有着双方的整个人格、导致双方更充实、更提高的结合。”〔143〕由此看来,罗素一方面是反对传统道德对现代性爱关系和生活的束缚;另一方面又客观地指出了现代性关系的新的道德要求;同时提出了建立性道德的普遍意义和性关系中爱情的基础。这些见解在很大程度上是合理的。但遗憾的是,罗素的这些主张曾遭到当时许多保守派特别是教会组织的激烈抨击,甚至因此而遭到美国教会的弹劾,造成了曾经轰动欧美的一桩奇案和新闻。〔144〕

综上所述,罗素后期的伦理思想是十分复杂多变的。他不仅改变了前期的摩尔式的观点,首次提出了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的见解,而且不单关注于伦理学的理论研究,也把伦理学研究的范围扩充到现实社会问题的“实用道德”上来,甚至提出了建立某种性爱道德的规范原则的主张,因而使其伦理学再一次从元伦理学理论转向了现实的伦理学规范研究,不自觉地违背了自己的哲学立场。这种转变过程也许是罗素伦理思想发展的独特轨迹,显示出他非凡的理论家兼社会活动家的品格。无论这种实践探究成功与否,这种努力本身已经显示出罗素超越于其他元伦理学家的思想境界。

6.2.4 矛盾与出路

毋庸赘述,罗素的伦理思想是一个充满矛盾、常变不定的发展过程,从认识主义→非认识主义或情感主义,从元伦理学到规范伦理学,是其基本的逻辑线索,它反映出罗素伦理思想的复杂性和矛盾性,也给我们的总体估价造成了许多困难。我们认为,罗素的伦理思想是不严谨的,它既缺乏理论上的逻辑一贯性,也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这一方面是因为罗素的整个哲学思想的前后变化所致,另一方面也与罗素本人的学术活动生涯密切相关。但是,无论人们怎样估价罗素的伦理思想,都不能不承认它所客观存在的理论矛盾。

首先是前后期伦理思想的矛盾。从罗素的伦理思想发展中,我们似乎发现了两个迥然不同的罗素:一个是摩尔直觉主义伦理学的忠实附和者;一个是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开路人。前期的罗素,笃信着摩尔伦理学模式的真理性,几乎完整地接受和诠释了摩尔的基本观点,即使是对决定论与道德关系的新论证也洋溢着摩尔“理想功利主义”的气息。然而,来自现代自然主义伦理学派的诘难,最终使罗素改弦易辙,从非自然主义的认识主义伦理学突然折向了非认识主义的情感主义伦理学。这仿佛是一种难以解释的矛盾。难道桑塔耶那的批判真有使罗素伦理思想脱胎换骨之力?

回答是双重的:既是且非。我们认为,桑塔耶那的批判只是罗素伦理思想转变的外在契机,根本的原因还在于现代西方伦理学发展本身的内在矛盾。我们知道,自摩尔把伦理学划分为“分析伦理学”(即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即“关于行为的伦理学”)以来,英、美伦理学的发展便出现了空前的两极递向运动:一极是从摩尔开始的以逻辑分析(逻辑实证)为基本研究方法的元伦理学朝纯形式主义的方向发展;另一极是以培里、桑塔耶那、杜威为代表的以经验实证为基本研究方法的自然主义伦理学朝主观现实主义(在哲学上表现为新实在论)的方向发展;前者以科学主义为旗帜,后者基本上沿袭了人本主义伦理学路线。两股不同倾向的伦理学理论在当时进行了激烈的交锋。桑塔耶那对罗素的公开批判仅仅是这场交战的一个锋面。这场交战的结果造成了双方既相互疏远又相互渗透的局面:一方面,自然主义者在不改变其伦理学根本立场的前提下,吸收了元伦理学有关逻辑分析的研究方法,力图使其主观主义伦理学理论获得某种理论上的逻辑客观性。另一方面,元伦理学自身的形式主义缺陷又使得它常常在实际道德现象的解释中处于无能为力的窘境,因而也不得不变换其理论形式(从直觉主义到情感主义就是一例)。但是,为了确保其理论的逻辑严密性和科学性,不得不采取一种双重化的逻辑处理,使“价值问题”与“事实问题”处于并行不悖又各居一方的分裂地位。因此,在休谟那里已经出现的“是然”与“应然”的分裂便愈来愈深,最终以牺牲“价值表达”的科学地位为代价确保“事实陈述”的科学性和逻辑性。这就是狭隘的唯科学主义哲学出发点所带来的伦理学后果:伦理学命题作为纯主观情感的、非逻辑、非科学的“伪命题”(pseudo-proposition)被弃置于科学王国的大门之外。这才是罗素由摩尔的直觉主义走向情感主义的真实原因所在。

第二,元伦理学理论与道德实践规范的矛盾。由于罗素在后期把伦理学狭隘地圈在情感的领域,而武断地把道德准则的制定和研究从伦理学中分割出来,归诸科学。这不仅造成了伦理学本身的贫乏,而且也带来了他自己伦理思想的矛盾:这就是所谓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矛盾。既然伦理学命题只是主观情感表达,不属于科学知识的范围,那么,如何给人们具体的道德实践提供行为准则和价值判断标准?即令按照罗素本人的观点,把制定道德行为准则的工作推给科学,又如何解释伦理学本身与它所研究的对象之间的关系?再者,如果伦理学命题或曰价值判断只表达个人的主观欲望、情感,又怎样解释个人之间的相互道德关系?凡此种种,罗素的伦理学理论是无法提供一个彻底的答案的。他力所能及者,仅仅是告诉了人们一个简单的事实:伦理学研究必须面对人类情感、欲望等活生生的道德经验现象,而不能囿于狭隘的“逻辑分析”的圈子。这不啻给现代元伦理学的主张者们出了一道难题,一道使他们不得不认可却又无法解答的难题。

必须提及的是,罗素本人并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一矛盾,而是在后期迫不得已地违背了自己的理论初衷,从纯逻辑分析的象牙之塔走到了纷纭复杂的现实之中——这毋宁是罗素值得庆幸并当引以为自豪的非凡之举。正是他特有的学术气度和灵活性,以及他关注现实生活的热情,激发他大胆地背叛了元伦理学的原则,严肃地探讨了实际的道德问题(如关于性爱道德等问题)。这从侧面反映了现代西方元伦理学的局限和困境,同时也表现了罗素伦理思想发展的独特性和合理性。从一般理论意义上看,我们当然可以责怪罗素的伦理学理论缺乏统一的逻辑和一贯的原则立场,然则,当我们从社会历史的要求和伦理学本身的特征来考察的时候,又不能不对罗素忤逆某些元伦理学教条的做法表示赞赏和钦佩。

还应该说明,罗素在伦理学上虽有“变色龙”之嫌,但他对元伦理学的背叛并不在于他提出情感主义伦理学见解;恰恰相反,他对道德情感论的论证非但没有违反元伦理学的唯科学主义原则,而且是创造性地为元伦理学规避科学主义与价值评价的两难矛盾开辟了一条新路——无论这条新路是否能最后走出迷宫。罗素对元伦理学的背叛主要是他不自觉地在否认伦理学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的同时,又在制造着自己的道德规范(如他关于性爱道德的四种美德的理论),颇有些明知故犯、自相矛盾的味道。然而,罗素毕竟是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首次提出‘情感’理论的学者之一”〔145〕。某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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