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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罗素的道德情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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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好啊!”很明显,在这一语句中,他并没有陈述什么,而只不过是“对他自己的个人愿望的一种肯定”而已。罗素说,这种愿望“是个人的,但它所向往的内容却是一般的”,“正是这种个别与一般的奇妙的连锁关系,使伦理学产生了这样大的混乱”〔127〕。

为了论证这一结论,罗素具体分析比较了“伦理句”与“陈述句”的差别。他举例说明道,假如有某个哲学家说:“美乃是善”,这句话可以解释成两种不同的语句:(A)“要是大家都爱美多好”;(B)“我希望大家都爱美”。从这两个语句中可以看出,A句并未作任何断言,它表达了这位哲学家个人的愿望,因此无所谓真假可言。B句则不同,它不仅是一个祈使句,而且也是一个陈述句。但它陈述的不是某种客观的事实,而只是这位哲学家自己的“心灵状态”或“情感状态”。罗素认为,前一个句子属伦理学范围,但它没有断定任何事物,没有真假的科学意义。第二个句子甚至不能归于伦理学,而只属于“心理学或传记文学的范畴”,它与科学的陈述离得更远。〔128〕如果我们可以确认上述分析,那么,就可以得出如此结论:“伦理学不包含任何陈述,……而是由某种一般的欲望所组成,……科学可以探讨欲望的各种起因和实现这些欲望的方法,但它不可能包含任何真正的伦理句,因为科学所涉及的是什么是正确或错误的问题。”〔129〕科学陈述真理,不能表达情感价值;伦理学表达情感和价值,但它不能获得客观的真理性,因为情感的基础是个人的主观愿望,而不是客观的必然事实。

通过对伦理句与陈述句的分析,罗素把真假的科学问题与善恶的价值问题(甚至包括美丑好恶的美学价值问题)完全割裂开来了,从而把伦理学、美学从科学的王国中驱逐出去。罗素忘记了自己曾经执信的观念,否定了伦理学成为科学的可能,他说:“严格地讲,我认为并不存在道德知识这样一种东西。”〔130〕在他看来,伦理学只是一种关于目的的价值研究,而价值又根植于个人的主观情感和欲望,因此,伦理学只能是情感的。至于达到目的的手段,当然需要科学研究,但那已经超出了伦理所能容纳的范围。制定道德行为准则及其探索这种准则体系的逻辑结构,不是伦理学本身所能企及的。因此,罗素反对建立什么绝对的道德价值标准,在他看来,既然道德只是个人欲望与情感的表达,那么,一个必然的逻辑结论就是:“在人的欲望以外,并不存在道德标准。”〔131〕道德只是相对的,在主观情感的基础上不可能建立普遍绝对的价值判断标准。罗素在1948年与英国耶稣会F. C. 科普尔斯顿神甫的辩论中重申:“我不喜欢‘绝对’这个词。我并不认为存在什么绝对的事物。”〔132〕可见,由于罗素执著于道德情感主义的立场,使他不由自主地滑向了道德相对主义。

(2)道德与宗教及其他。

在罗素后期的诸种有关著作中,还表现出这样一种明显的特点:即从较为广阔的社会政治、文化角度探讨一些现实的道德问题,其中主要涉及科学与道德、宗教与道德、法律与道德、文化教育与道德,以及西方社会中的性爱道德问题。这些问题构成了罗素后期伦理思想的重要内容,有必要概略地提及一下。

关于科学与道德。如前所述,罗素早期主张科学与道德是同一系列中两个相容的学科。后来,罗素改变了原有的主张。他公开申明科学与道德的性质是迥然不同的,科学不讲“价值”,伦理学不可能包含真理。科学的本质是陈述事实,它具有严密的逻辑程序;相反,伦理学命题或道德只属于个人的主观情感世界,它不是逻辑的,而是“政治的”、“感觉的”。“使道德区别于科学的只是欲望,而不是任何特别的知识。”〔133〕

关于宗教与道德是罗素谈得最多的问题。他认为,全部西方哲学的发展已经表明,哲学始终包括两个相互交织的部分,一是“关于世界本性的理论”,即所谓“形而上学”;另一方面是“关于理想生活方式的伦理学说或政治学说”〔134〕。伦理学与宗教是人类对自身理想生活的两种思考方式,两者有着原始的关联。人们通常把伦理学研究划分为两部分,其一是研究道德准则;其二是研究善本身(目的)。就前者而言,人类的行为准则有许多渊源于宗教的仪式。在人类原始生活中,这些准则曾起过重要的作用,虽然原始的宗教神学衰亡了,但这样古老的道德准则却保留了下来。〔135〕罗素的这一见解自有其深刻之处,它实际上是对道德起源的一种文化观照,他洞见到了道德与宗教在原始意义上的同体关系,这无疑给我们研究人类道德的起源与历史变迁提供了一个新的文化学角度。

关于道德与法律、教育。罗素着重从它们的社会作用上谈其异同,他认为,道德和社会的法律、教育是相互并行的社会控制手段,从消极的意义上看,它们都是一种社会压力。在他晚年撰写的《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一书中,他甚至谈到:“伦理学的整个主题都产生于社会、团体对个人的压力。”〔136〕道德与法律同属于保持社会共同生活的方式,但有着不同的特征:道德是内在的、更根本的;法律是外部的、表面的。他说:“采用刑法的方法……从而达到单纯外部协调的目的。这也就是社会指责的方法”;“但也有更根本、一旦奏效更令人满意的另一方法,那就是这样改变人的性格与欲望,使满足一个人的欲望尽量与满足另一个人的欲望一致,把冲突的机会减少到最低限度”〔137〕。由于罗素把个人欲望当作人类道德的根源,因而也就把道德的社会作用看作是一种个体欲望之间的协调手段,这当然是狭隘的。但在另一方面,他也合理地指出了道德和法律之间在社会作用方面的不同特征。

罗素特别强调社会教育对于改善人类道德状态的积极意义,以及对性爱道德的提高的重要性。依他看来,道德的目的在于协调社会生活,使个人进入“高尚生活”的境界,而“高尚的生活是受激励并用知识引导的生活”。“没有知识的爱与没有爱的知识,都不能产生高尚的生活”〔138〕。知识教育与爱的感化是两种改善人类生活的重要途径。教育与爱不可或缺,在某种意义上,爱比知识更重要。诚然,对于一个病人来说,能干的大夫比忠诚的朋友更为有用,但爱可以引导有智慧的人们去追求知识,找到更好的生活方式。没有爱的情感,知识与教育则不能产生效用。罗素还认为,爱本身有着不同的纯洁度,小孩的爱比成年人的爱更为强烈和淳朴,因为成年人的爱情容易掺杂功利的成分。

罗素特别严肃地分析了西方社会现实中的性爱道德问题。他考察了人类的婚姻制度与性道德的历史渊源关系,他指出,嫉妒与多妻制两种冲动的冲突是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性道德”的最大障碍〔139〕,并提出性道德的四个基本要求:第一,性道德应阻止早生早育现象;第二,未婚青年在不生孩子的前提下应该享有性关系的自由;第三,离婚自由;第四,“应该尽可能把性交从经济的腐蚀中解脱出来”,也就是说,要消除性关系中的任何肮脏的金钱交易。〔140〕依据这些要求,罗素主张冲破传统旧道德观念的束缚,进行开明的性知识教育,并把宽容、仁慈、诚实和正义作为男女双方在性爱关系、结婚、离婚等方面的基本美德。〔141〕在《婚姻与道德》一书中,这些思想得到了进一步详细的阐述。

总之,罗素反对封建道德对性爱的禁锢,主张开明的性生活和性交往;同时,也反对把性爱关系经济化、资本化,强调道德对性生活的制约性。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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