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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罗素的道德情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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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的危险。依他所见,人们通常是这样来理解决定论与道德之关系的,即认为在决定论的前提下,除了既予的行为之外,任何别的行为都是不可能的,因而对行为的道德评价和道德责任的解释就必定为决定论所取消。罗素认为,这种解释实质上取消了行为的根据和原因,因为它否定了决定论与人们道德行为的全部关系,使人们的道德行为成为了某种无原因、无根据的非理性行为。罗素指出,决定论并不消灭正当与错误之间的差别,正如它并不消灭善与恶的差别一样。〔119〕主张决定论并不排斥道德行为的评价和道德责任的存在。恰恰相反,只有坚持决定论,才能找到各种行为的原因和根据,说明和评判行为的道德性质。真正消灭道德并使道德评价和道德责任无法解释的不是决定论,而是所谓的“自由意志”。因为如果行为是毫无原因、无根据、无限制的,那么,它不仅会成为非理性的无法说明的怪诞之举,也不可能“影响别人”,因之也就使道德行为的评价和责任失去了依附,仿佛如疯子的动作一般莫名其妙。罗素说:“事实上,没有人真的主张正当的行为是无原因的。说一个人的决定不应当为他关于其义务的信念所影响,这可能是一个荒谬的悖论;然而,他允许他自己决定一种行为,因为他相信这是他的义务,他的决定有一种动机,即有一个原因,……”而人们“对决定论的反驳主要归因于对决定论含义的误解。因此,最后不是决定论而倒是自由意志产生了破坏性的结果”〔120〕。换句话说,罗素主张的是坚持对道德与道德行为的客观解释。在他看来,所谓决定论也并不是简单的对自由意志的否定,而是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客观依据和原因,它并不排除人们行为选择的可能性,诚如一个人在做一种道德行为时,可以做得较好,也可以做得更好一样。

确认了决定论对道德解释的客观必然性后,罗素总结性地指出:“伦理学的基本概念是内在善与内在恶”,它们不能“从事物的任何其他性质——如它的存在或非存在等——中推论出来。因此,实际所发生的与应当发生的毫无关系,应当发生的与已发生的也毫无关系”〔121〕。这就是说,事实与价值没有必然联系,因之,对事实的因果性解释也无关道德价值本身。但它作为对人们行为动因的因果说明(决定论),也并不妨碍道德评价与道德责任;相反,对于解释人们的道德行为的原因或根据来说乃是必要的。道德评价的复杂性恰恰在于人们对行为原因和可能性结果的复杂反省。虽然我们无法穷尽行为的所有原因和全部可能性的结果,但这正好说明坚持决定论对于我们说明道德本身的必要意义。因此,罗素坚定地认为,决定论对道德的影响就在于“对各种环境下的可能性行为的限制。如果决定论是真实的,便有了这样一种意义,在这种意义上,除了事实上已经发生的行为以外,一切行为都是可能的;但还有一种与伦理学有关的意义,在这种意义上,任何行为都是可能的,它是在深思熟虑中被沉思的(假如它在物理上是可能的话),即如果我愿意去履行这种行为,我就将履行它”〔122〕。不难看出,罗素的基本立场是:决定论并不是既成的事实规定,而是对人们行为动机和可能性结果的原因说明,这种原因说明使人们的行为选择具有理智思考的前提,从而避免行为的主观随意性和非理性。这一思想在某种程度上正确地说明了伦理学中自由与必然、意志选择与道德责任的内在联系,使道德行为的解释有了某种客观的依据。当然,罗素的见解还远远没有达到科学的解释,更不可能像马克思主义那样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历史主义)与个人道德意志与行为的辩证关系中,来解释决定论和道德的关系问题。

总的看来,罗素早期的伦理思想基本上是对摩尔理论的诠释。但是,罗素毕竟是罗素,而不是摩尔。尽管他在整体上还没有超越摩尔的理论水平,但他的解释和论证却有着不同于摩尔的独特之处,他是以一种更纯正的逻辑分析和经验证实方法,确证了摩尔所提出的元伦理学理论的基本原则。特别是他关于决定论与道德的关系的论证,发摩尔之未发,大大深化了现代经验主义伦理学理论,也极大地影响到尔后的石里克等人。

6.2.3 后期:道德情感论的提出

《伦理学要素》发表不久,便受到了自然主义伦理学的代表人物桑塔耶那等人的攻击。桑塔耶那在其《学术的时尚》(Winds of Doctrine)一书中尖锐地指出,罗素的伦理学主张实际上是一种蒙昧主义和教条主义,他把伦理学固置在逻辑实在的基础之上,使伦理学价值理论丧失了真实的内容。桑塔耶那认为,在人的欲望、情感和兴趣以外,不存在任何价值,道德价值是以个人主体的偏爱(preference)为基础的,只有与个人自身的欲望、兴趣相联系,才有所谓的道德价值意义。〔123〕桑塔耶那的批判不啻一声惊雷,使罗素从摩尔非自然主义的认识主义伦理学美梦中惊醒,旋即大胆地否定了自己早期的伦理学理论,从此“不再认为‘善’是不可定义的”,并看到“这个概念所拥有的任何客观性都是政治的,而不是逻辑的”〔124〕。这一认识促使罗素从早期的非自然主义的认识主义伦理学立场转向了非认识主义的情感主义伦理学。

(1)价值源于欲望和情感。

从20世纪20年代起,罗素完全改变了自己原有的观点。他认为,价值问题不能诉诸逻辑分析,而是科学以外的事情,它“完全在知识范围之外”。价值本身并不具备客观实在性,它不过是人们欲望和情感的表达而已。价值是主观的,“正是我们创造了价值,而赋予某事物以价值的正是我们的欲望”。在《宗教与科学》一书中,罗素这样写道:“……关于‘价值’的问题完全是在知识的范围以外。这就是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情感各不相同但却仍然是可靠的事实。”〔125〕在这里,伦理学不再是“诸种科学中的一种”,价值也不再是客观事实的表达,价值判断也就不是什么科学的命题而是个人情感的表达了。换言之,价值所蕴涵的不是科学真理,而是个人主观的情感或精神状态。罗素一改初衷,把价值问题从原来的认识主义意味中拉到了主观情感主义的层次,从而较早地提出了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基本观点,开启了元伦理学的另一个发展方向。

罗素看到,仅仅证明价值属性的客观自明无法解释实际的道德问题。事实上,人们对某一事物或行为的价值属性的看法常常是千差万别的,根本无客观自明而言。这种价值判断或认识上的分歧,说明人们的价值观念更多的是与某种主观因素相联系着。罗素认为,最基本的主观因素是个人的欲望和情感。每个人的欲望各有不同,因而使他们对事物的价值判断产生分歧。“首先,整个善恶观念显然与欲望有某种联系。”〔126〕其次,伦理学与政治也密切相联,因为不仅是个人的欲望,而且各社会集团的欲望也影响着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集团的“集体欲望”影响着个人的欲望,正如个人的欲望也影响着“集体欲望”一样。由此,罗素进一步发现了政治与道德的关系,指出了两者的交互影响。

罗素还认为,个体情感的复杂性是研究伦理学的困难之一。个人的道德判断有着事实陈述的外形,但实质上它并不表达事实真理,而毋宁是自我的愿望和情感的显露。当某人说:“这本书是好的”时,他似乎在作一种事实陈述,但他实际想表达的却是个人的情感,相当于“我希望大家都想要它”,或者更确切地说:“要是大家都想要它,那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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