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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罗素的道德情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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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了一个突出的基本理论问题。罗素在坚持摩尔立场的前提下,对这一问题作了深入地分析。

第一,罗素指出,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把伦理学的研究设想为“人们应当履行什么行为”或“应当避免什么行为”的问题研究,也就是把伦理学当作一种“特殊的实践研究”。这种观点有着双重的缺陷:第一,它混淆了“真”与“善”之间的内在联系,把伦理学当成了一种科学以外的“实践命题”,这就全然误解了伦理学的真实对象。依罗素所见,伦理学的对象(subject-matter)“是发现关于德行与恶行的真实命题,而这恰好是真理的一部分,正如关于氧气或乘法表的命题是真理的一部分一样”〔109〕。如果把伦理学只当作对行为善的价值研究,甚至把它与“真”(科学)分割开来,就不可能建立科学的伦理学。因此,罗素指出,伦理学的目的“不是实践,而是关于实践的命题;而关于实践的命题本身并不是实践,如同关于气体的命题本身并不是气体一样”〔110〕。伦理学如同其他自然科学一样,并不关注人类行为本身,而是关于这些行为的价值命题的真理探讨,它属于科学界,而不是科学的“局外人”。他结论说:“因此,伦理学研究的不是某种科学以外的和与科学并驾齐驱的东西,而仅仅是诸种科学中的一种。”〔111〕

第二,罗素认为,传统的观点“过度地限制了伦理学的范围”。依据传统观点,似乎伦理学只是研究行为本身的善恶,告诉人们应该履行什么行为或应当规避什么行为,这就大大地限制了伦理学研究的范围。事实上,当人们涉及行为选择时,并不单是关注行为本身,而且还必须进一步寻找选择这种行为的理由,也就是说,他们必定要考虑到这种选择和履行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各种结果的善性和恶性”。比如说,当我们问到为什么应该增进相互信任、加强友谊时,当我们说讲真话是善行为时,我们肯定会想到因为这些行为可以给我们带来善的东西,我们才会如此行动,这就是我们选择这些行为的理由,它是任何道德哲学所必须回答的问题。只有弄清这一点,伦理学的研究才具有合理性。因此,罗素说:“伦理学的第一步,……便是关于我们使用善恶的意义是什么的研究。”〔112〕这样,罗素便从伦理学的研究范围过渡到了另一个伦理学的理论——“善恶的意义”上来。

(2)善与恶的意义。

同摩尔一样,罗素也认为“善”与“恶”是组成一切复杂的伦理观念的“最简单的构成要素”,“因此,它们是不能分析的,或由别的更简单的观念所构成的”〔113〕。然而,如同传统伦理学对伦理学对象和范围存有误解一样,对“善”与“恶”这对基本的伦理学概念也常常出现各种误解。从根本上来说,这种误解主要表现在对善恶的不可定义和简单性的忽视,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人们误以为“善”的概念与“红色”等简单概念有所不同。我们可以感知到“红”的颜色,但却无法感知到“善”,因之,“善”是一种比“红色”更为复杂的概念,它不能凭直觉感知,而只能凭分析或归纳来理解。罗素指出,这种错误的认识前提是导致人们认为“善的概念可以分析成某些别的概念,如快乐或欲望对象的一种理由”〔114〕。罗素认为,“善”的概念在本性上与“红色”等概念并无不同,它们都是最简单的不可定义的概念。

其次,在罗素看来,人们之所以误认为善是可定义的,还在于存在着一种常见的混淆,这就是把某种观念和对观念的理解混为一谈。他们认为,“除非他们能够定义某一观念,否则就不能理解它”。所谓理解,即是对概念意义的理解,“如果这种概念传达了所有的意义,它必定已经被理解了”〔115〕。这种对概念与概念之理解的混淆,是由于人们没有看到在分析的意义上,对一种可理解的观念的定义是不可能的,对某种观念的理解与对它的定义并不是一码事。

再次,罗素指出,有的人可能以为,我们可以根据应当来定义善,这就必然涉及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依罗素所见,主张以“正当”、“应当”来定义“善”,不过是“把应当置于善的位置,作为我们不能定义的最终概念而已”。但是,事实告诉我们,善比应当具有更一般的意义,因为“善的”比“应当做的”意义要广泛得多。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埃斯库勒斯(Aeschylus,古希腊著名的悲剧诗人——作者注)的一些已经遗失的悲剧是“善的”(good),但认可这一点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当重写这些悲剧,实际上也不可能重写。这说明“应当”的行为还受着一些条件(主体的能力、机会等)的限制,而“善”却不存在这些限制,任何善的东西或行为之为善本身就像红色之为红色一样明晰无疑,无须借助于别的东西来规定它。“因此,善的概念比任何关于行为的概念更为宽泛、更为基本,我们可以用善的概念去说明什么是正当的行为,但我们不能用正当行为的概念去说明什么是善的。”〔116〕罗素忠实地捍卫了摩尔的价值论直觉主义立场,反对义务论直觉主义者颠倒正当与善的关系。为此,罗素还进一步分析了正当与错误的概念,认为这一对概念过于狭窄。

最后,罗素分析批判了传统功利主义的观点。因为它把“善的”与“被欲求的”(desired)等同划一,认为善的东西就是行为者希望得到的或害怕失去的东西。罗素明确指出,善与恶是独立于个人的主观意见之外的对象的性质,换言之,对象的性质不等于对象本身。要辨明这种差别,就不能不涉及有关道德行为的评价标准问题,仅仅停留在个人的主观欲望或意见上是不能真正判断某事物(行为)的道德性质的。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对同一事物有着不同的看法,尽管我们很难确定哪一种看法正确,但它的客观存在本身就已说明把善混同于它所意指的对象的做法是行不通的。

(3)意志自由与决定论。

回答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的关系问题是解决好道德评价及其方法的一个基本理论前提。罗素清楚地意识到这一问题,并在《伦理学要素》中作了独特的分析,这是他超出摩尔伦理学的地方。

众所周知,所谓决定论实质上就是所谓“因果性”问题,这是西方传统经验主义伦理学长期难以咽下的一服苦药。18世纪末叶,休谟虽然把传统经验主义伦理学推上了发展的顶峰,也没有能够解决这一疑难。但是,他敏锐而深刻地洞察到了“是”与“应当”之间的不可通约性问题,从此使“是”不能推出“应当”这一结论成为了长期遗存于西方伦理学史上的一个争论焦点。19世纪末叶,新康德主义也曾明确地提出了“事实”与“价值”两个领域的分裂并存问题。

罗素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说,道德与因果必然性(或曰价值与事实)之间并没必然的联系。因为,“因果性属于对存在着的世界的描述,而我们已经看到,从存在的东西中,是不能引导出什么是善的推论的”〔117〕。同时,行为的善恶意义也“完全独立于自由意志之外”〔118〕。但这并不等于说行为的内在善性与恶性同因果性毫无关系。因为,当我们接触到“行为”和“应当”一类的概念时,常常不能不触及到决定论的问题。一种正当的或善的行为,往往是在某种既定的环境下所有可能的行为中最具善的结果的行为。因之,正当行为实际上也就包含着某种可能性的意味。

罗素提出了一个颇有意思的解释,他认为,决定论与道德的关系不是相互排斥的,相反,自由意志的主张才真正有使道德失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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