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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摩尔的价值论直觉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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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的伦理学理论。

首先,从整个西方伦理学发展史的角度对摩尔的伦理学理论作总体的历史评价。这样,我们不难看到,摩尔伦理学所占据的历史地位确实是关键性的。可以说,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的现代西方伦理学运动主要是对近代理性主义的反动。以尼采为代表的现代非理性主义思潮的兴起,标志着欧洲大陆人本主义伦理学从理性主义转向非理性主义的完成。与此相应的是,英美元伦理学对传统规范伦理学的反动,近代经验主义伦理学转向了现代逻辑经验主义(或曰现代科学主义)伦理学,而摩尔的伦理学恰恰是这一流变脉络中的转折标志,正如叔本华、尼采是人本主义伦理学由理性主义转向非理性主义的关键人物一样。如果说,现代英国进化论伦理学已经开始摆脱传统经验论而转向唯科学主义伦理学的话,那么,摩尔的功劳在于他真正完成了这一历史性的转折,使伦理学在根本上摆脱了自然主义和心理主义的范畴,从而开始了西方第一次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分裂对峙的崭新格局。从这个意义上说,摩尔不仅仅是现代英美元伦理学的开启者,而且也从方法论上改变了西方伦理学的研究方式,使人类道德思维的触须第一次伸到了概念逻辑分析的荒隅。因此,无论我们对元伦理学理论本身的科学性怎样估价,但对摩尔这一新的研究方式和领域的开创性贡献却是无法讳言的。

用历史的眼光来看,摩尔对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区分是有其理论意义的。它主要表现在:第一,它大大扩展了伦理学研究的领域,使伦理学从行为善恶价值的规范系统延伸到关于一般价值理论的价值分析系统,伦理学也因此不再只是一些行为规范、原则或范畴的规范构成,而且也容纳了一般科学研究所需的逻辑分析和概念分析(尽管在摩尔这里还只是初步的)。第二,它对于伦理学这门活跃的生活经验学科朝科学化、逻辑程序化方向的发展,指出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途径。正是这一意义的启示,吸引了尔后的大批分析哲学家去不遗余力地寻求伦理学语言、判断、逻辑等观念形式的科学化逻辑程式化解释。第三,它从反面暴露传统规范伦理学的局限性。我们并不认为摩尔对“自然主义谬误”和心理主义的驳斥完全科学,也不以为他的反形而上学立场完全合理。但是,它们确乎反证了传统规范伦理学(包括经验论伦理学和“形而上学”伦理学)的某些理论缺陷,如经验伦理学的心理主义,形而上学伦理学的先验唯心主义等等。

然而,摩尔的伦理学革命也产生了消极的理论后果,它排斥伦理学的规范性,推崇“直观”和理论逻辑分析,使伦理学研究逐渐转向了形式主义,摩尔以后的英美元伦理学几乎都变成了一种学院式的“经学”,远离现实的社会问题而沉溺于对道德概念、逻辑、语言、语词等纯理论纯逻辑的研究之中。这种形式主义成为现代元伦理学的致命要害,以至于当今的元伦理学研究道路越走越窄,渐渐为人们所鄙弃,一些著名元伦理学家也纷纷调整自己的研究方向和内容(如黑尔等人)。

另一方面是从摩尔伦理学理论本身的逻辑矛盾来评价其理论价值。摩尔从确立伦理学本原入手,把伦理学作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学说;同时,他运用了一种直觉主义的分析方法论证各种伦理学问题。首先是对传统伦理学中的“自然主义谬误”的清洗,把所谓理论伦理学(元伦理学)与实践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对立起来,否认规范伦理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摩尔伦理学的基本方法论是矛盾的:一方面,他把“纯粹理论的”伦理学归结于直觉主义分析范畴;另一方面,在触及“有关行为的伦理学”内容时,又不得不重借英国传统经验实证的方法,以抵抗形而上学伦理学的理论。这种方法论上的不一致性,反映出摩尔伦理学的困难,也是当时理论上的客观需要所致。我们知道,20世纪初,英国本土的哲学伦理学已经失去了17、18世纪的繁荣景象。在伦理学上,以亚当·斯密和密尔父子为总代表的情感主义伦理学与功利主义伦理学已成为英国近代伦理学步入衰败的尾声,受到了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的猛烈抨击。英国近代经验伦理学传统面临着内外交困的深刻危机。为了摆脱这种双重的困境,摩尔一方面不得不以分析哲学的直觉主义方法(他得益于罗素等人的影响),来彻底重建一种新的经验伦理学,使之摆脱自然主义与心理主义的狭隘性;另一方面,面对格林、布拉德雷等人的形而上学的理性主义伦理学的反击,摩尔又不能求助于传统的经验主义,甚至是功利主义伦理学方法来抵抗。

方法论上的不一致性,铸成了摩尔伦理学体系本身的二重性:试图建立一种严格的理论伦理体系,却又无法根绝与传统经验论伦理学的血缘关系;一边指责功利主义和快乐主义犯了“自然主义谬误”,一边又宣布只反对它们的“理由”而不反对它们的“结论”。摩尔坦率地说:“当我抨击快乐主义时,我仅仅抨击这样的学说,它主张只有快乐作为目的或者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我既不抨击这样的学说,它主张快乐作为目的或者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我也不抨击关于什么是我们能采取的最好手段,以获得快乐或者达到任何其他目的的任何学说。一般说来,快乐主义们所推荐的行为方针跟我要推荐的是十分相似的。我同他们争论的,并不是关于他们的大多数实际结论,而仅仅是关于他们似乎认为是以证明其结论的那些理由;并且,我极力否认,其结论的正确性是什么足以推定其原理的正确性的根据。”〔43〕显然,摩尔与传统快乐主义(实际上就是功利主义)的对立,仅仅是方法上,或者毋宁说是狭隘经验主义与现代直觉主义分析方法的矛盾,但它们的结论却是一致的。确实,摩尔并没有真正背叛功利主义或快乐主义,他仍然坚持快乐是一种善的价值,坚持价值判断标准的目的论或效果论。在《伦理学》一书里他强调指出:“我们的理论主张,任何包含有更多快乐的整体,总比包含有更少快乐的整体更为内在,无论两者在其他方面是否可能相同;而除非一个整体包含有更多的快乐,它就不会比其他整体更内在。”〔44〕由此可见,摩尔的价值理论仍然是一种快乐主义的或目的论的,它与传统快乐主义的区别仅仅在于:它反对把快乐当作唯一的目的,主张一种非自然主义的快乐论。在这一点上,弗兰肯纳的评价是公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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