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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化,并在其基础上树立更高的社会完善之理想和理论生活之理想;而且,共同的道德既是社会渴求后代的摇篮,也是保护他们的保姆。”〔417〕只有共同的社会道德才能给人们提供更高更完善的价值,并为人类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社会是一个真实存在的有机体,如同道德理想本身一样。通过道德理想的不断实现和追求,人类不断求得完善和发展。
道德是现实的、肯定的,又是理想的、否定的;它不断在自我实现的现实过程中表现出来,又意味着一种“应然”却尚未“实然”的理想状态,因而它又必须不断地否定过去,趋向未来。“应当”恰恰表达了道德的这种理想本质,也表达着道德本身。“哪里没有完美,也就没有应当;哪里没有应当,也就没有道德。”〔418〕这就是“应当”所蕴藏的道德与理想的关系。
理想的崇高性激励着人们不断地追求善自我的实现。但是,有一种观点认为,人们对善自我的追求完全是利己主义的。另一种观点又认为完全是利他主义的。布拉德雷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失之偏颇。在他看来,利己主义是一种自私的道德情感,自私即是“求其所好,避其所恶,行其所需”〔419〕。但是,事实上任何自我都不完全是由利己主义的习惯和欲望所造成的;同样,任何善自我也并不都是利他主义的;否则,自我实现就会或失之于狭隘,或流于抽象。布拉德雷认为,善自我既包括快乐的自我(情感的自我),也包括理想的纯粹意志的自我。人们的自我实现不是脱离快乐的抽象,而是现实生活中具体的自我实现。因此,利己主义和纯粹利他主义都是非科学的。布拉德雷指斥传统的享乐主义混淆了“快乐的思想”(pleasant thought)与“对一种快乐的思想”(the thought of a pleasure),也因此混淆了人们对快乐的沉思和把快乐作为满足目的这两者间的界限,以至于把快乐的追求当作自我实现的目的。正确的解释是,自我实现可以给人们带来快乐,但快乐决非自我实现的目的或本质。另一方面,善自我的理想追求也不是纯粹利他主义的,它是对个体自我与整体自我的共同肯定。不错,人类确实存在着自我牺牲的伟大精神,但自我牺牲也是一种自我实现的表现,是为了实现更高的理想而做出的努力。布拉德雷如是说:“自我牺牲是故意的放弃,是部分地或全部地为那种更高的存在而放弃。”〔420〕
概而言之,布拉德雷认为:“道德是一个没有终止的过程,因而是一种自我矛盾,既然如此,它就不会自行停滞不前,人们可以时刻感觉到它超越现存实在的冲动。”〔421〕人类道德的发展永无止境,其自我实现也是一个无限的过程,正是道德的这种未来理想性品格,使得它与宗教常常密切相关。布拉德雷认为,对于宗教我们无可多言,只能把它当作一种现存的事实。宗教的信仰意味着人类所特有的神圣性的理想意识,在这一点上,宗教与道德并无二致,区别在于:“在道德中还只是将要存在的东西,在宗教中却或多或少地在某些地方已实际存在着”,因此,“道德作为一种实现的过程,存在于宗教之内”〔422〕。于是乎,和格林一样,强调道德理想性品格的结果,使布拉德雷也不得不调和道德与宗教之间的矛盾,使两者同时以人类神圣精神的身份,在人类理想王国的殿堂内缔结姻缘,甚至于使道德充当了一个带有依附性格的温情淑女,投进了宗教的怀抱。在这一点上,无论是格林,还是布拉德雷都没有超出他们的前师康德和黑格尔。
4.3.6 从黑格尔归于康德
至此,我们终于完成了对布拉德雷伦理学理论的考察。客观地说,布拉德雷似乎用着与格林相同的口吻给人们叙述了一个相近的道德故事:它有着理性的崇高;充满对未来理想的期望;经过理性方式的蒸馏,一切都显得纯净而美妙,人间固有的自然本能和情感都罩上了理想化的色彩,剩下的只是理想的超越、纯粹主体性的升华和纯洁无瑕的道德世界。这就是布拉德雷仰仗着黑格尔的理性辩证法方法为我们提供的康德式的伦理学体系。这种充满理想精神和超越风格的道德理论,无疑使几百年沉溺于当下经验生活的情感和功利思索的英国民族为之耳目一新,它和格林的伦理学一道构成了英国近现代伦理思想史上奇特的一幕:在英国经验主义思维方式与功利主义伦理学密集交织的文化道德之网中突破出来,独树理性主义的伦理学旗帜。
同格林一样,布拉德雷借助了黑格尔的理性主义辩证法作为建立自己伦理学体系的基本方法。理性之于布拉德雷,如同之于格林一样重要,它成了建立人类道德的基础;被视作道德关系普遍化的知识条件,也是自我实现之道德理想的精神支柱。虽然布拉德雷从确立意志自由开始展开整个伦理学体系的逻辑,但这一起点的确立首先在于人类普遍理性的假定。同时,以理性取代感性经验,以精神排斥物质欲望,同样是布拉德雷所坚持的理论立场。因此,他反对功利主义、享乐主义乃至宗教禁欲主义的道德原则;反对囿于经验、急功近利的英国传统的道德理论。这一切都与当时的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伦理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如果说格林的伦理学形成已经标志着理性主义伦理学与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分庭抗礼的明朗化,那么,布拉德雷的努力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理性主义伦理学在当时两极对立的天平上的分量,曾一度使经验主义(尤其是功利主义)伦理学在英国威风扫地。然而,这种变革毕竟是短暂的,它多少倚赖于异域民族的文化和道德的间接力量,远远不能与英国本土的道德文化传统长时间地抗衡下去。在布拉德雷得意之时便遭到了来自现代新实在论者(摩尔、罗素)和美国实用主义者(詹姆斯等人)的反攻,并很快衰退下去了。
与格林不同的是,布拉德雷没有首先去论证道德的一般形而上学知识论基础,而是直接抓住意志自由与道德责任这一古老而关键性的理论疑难。尽管布拉德雷采取的方法有着明显的折衷调和色彩(颇似于康德),但无可否认的是,他对这一问题的说明,不仅使黑格尔曾经贡献给哲学认识论领域的自由与必然的辩证理论在伦理学中具体化,而且确确实实洞穿了道德中的意志自由与道德必然(责任)之间关系的一般本质:即主体意志自由与道德责任的必然统一,以及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但是,布拉德雷没有像马克思那样超越康德、黑格尔,在根本上还只是翻新康德的“善良意志”学说,最终复归于康德的“为义务而义务”的形式主义伦理学结论。正因为如此,布拉德雷和格林一样,强调人的精神因素(动机)在道德生活中的作用,强调普遍精神(格林的“民族精神”与布拉德雷的“公共精神”)和共同道德理想(“共同善”)的崇高价值。这在某种意义上部分地反映了人类道德生活的本质特征——理想性和超越性。但在本质上仍然是非科学的,离开了人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行为效果,道德永远得不到现实的解释,甚至容易滑向抽象的形式主义和信仰主义,难以与宗教划清界限。这已经是西方理性主义伦理学长期没有避免的一种消极后果,也是布拉德雷伦理学本身的一种理论教训。
从格林到布拉德雷的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的发展时间并不太长(不到半个世纪),但其间已经完整地形成了它所独有的伦理学特征:即从理性主义→整体主义→理想主义。而当我们更具体地考察这一伦理学流派的逻辑递嬗时,还会发现这样一种理论现象:无论是格林,还是布拉德雷,他们的伦理学并不是十分地道的黑格尔主义,而毋宁是康德与黑格尔两者的综合,并且从格林到布拉德雷,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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