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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布拉德雷的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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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味着有一种道德动因(agent),任何不知道其行为的道德性质的人,……就无法说明行为的道德性质”,因而也无法承当行为的道德责任〔359〕,例如,小孩、精神病人等。行为者的存在是道德责任的载体,理智与道德能力则是道德责任产生的必要条件,“缺乏理智和道德能力,责任就不可能存在”〔360〕。承认并确定这些条件与那种简单的决定论毫无共同之处。

布拉德雷尖锐地指出,决定论(determinism)或曰“必然论”(necessitarianism)完全否认了意志的主体,否认了主体的理智与道德能力,因之也就否认了行为主体的自我独立人格,结果是“使所有的行为千篇一律”,这实质上,“既否认了作为意志的自我,也否认了作为自我同一(self-same)的意志”〔361〕。所以,决定论也就不可能洞见到道德责任的实质。布拉德雷把决定论斥之为一种“心理学”,认为它忘记了个人与行为的同一性(sameness),找不到责任的主体,因而也就失去了确认责任的必要条件。他总结说:“决定论者不仅看不到‘我意志’的行动中的‘我’,而且也不能认识到意志的特征;它不仅主张一种意志无的意志,失去了一种包含在责任之中的因素;而且,它否认或否定了所有自我行动中的自我的同一性;……没有个人的同一性,责任就是纯粹的胡说八道”〔362〕。这就是决定论的根本失足所在。

但是,把责任诉诸行为主体及其理智与道德能力,是否与那种主张把自由作为责任的绝对前提的观点是一码事呢?布拉德雷机智地指出,有一种学说主张“我们必须有根据我们的选择行动的自由”,才有责任可言。如果我们排除那种把人的行为归结为“本能的”行为这种可能性的话,不妨苟同这种学说。但问题远非如此简单。因为这种抽象的意志自由学说,意味着人的自由选择是没有任何理由和根据的,这样一来,连行为者本身也就“整个儿是一种‘不可说明的’东西,道德责任同样没有寄托和归属”〔363〕。布拉德雷把这种学说称为抽象的非决定论的学说。依他所见,这种学说同样抛开了人的理性、性格,以及造成人的性格的环境,使意志成为某种“偶然的”行为“机会”,把它视为某种“非理性的联系”,根本无法说明人的自由行为和道德责任。布拉德雷深刻地说:“非决定论的学说主张,在任何情况下和既予的位置中,行为都不是既定性格的结果。非决定论的自我或意志完全不是人,不是性格,而仅仅是无性格的抽象,他是‘自由的’,因为他是中立的,人们把他极妙地称之为‘一种意志着无的意志’。”〔364〕在这里,布拉德雷已把决定论与抽象的非决定论这两种表面上截然不同的学说当成了殊途同归的谬误。决定论否定行为的自觉主体意志力,与抽象非决定论排除行为者的性格及其与环境的关系虽然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两者的实质同样是没有认识到行为者本身的性格构成,使主体意志流入空虚,或被锁于因果决定论之内,或超然于理性之外,成为无法说明的任意偶然性,都导致了行为与责任的两极分裂。

按照布拉德雷的见解,解释人的意志自由与道德责任的关键,仍在于了解人的性格。他坚持了格林的观点,认为只有人的性格才全面包含了主体的主观内在气质和它与外在客观环境的关系这种主客体(内外)统一的双重意义。性格显示着行为主体性存在,也融汇了主体的理智和道德能力,它具备解释人的意志自身与道德责任的基本条件。因此,把握了人的性格,也就找到了解答意志自由与道德责任之关系的钥匙。

性格是什么?布拉德雷认为,性格是主体人在与外在环境的联系和作用中形成的一种内在品格。“人的性格不是被创造的,而是自我创造的,它来自和源于人的气质与环境”〔365〕。换言之,性格是主体的自我创造,但这种自我的创造与一定的客观环境有着必然的关系,它的构成体现着一种主客体的联系和统一。以性格解释意志自由与道德责任的关系,既可以避免那种纯主观预断(非决定论),也可以使人的意志自由(行为)和道德责任具有主体依托,克服决定论的错误。一句话,人的性格本身可以满足说明道德责任所需的三个必要条件,这就是布拉德雷的观点。

为了使这一论证更为彻底,布拉德雷还作了几点补充性说明。首先,他从强迫与责任的关系中分析了道德责任的主体性依据。他认为,如果我们从很低级的角度来考虑意志,确乎可以认为人的意志也带有相对的强迫性。然而,这并不等于说意志是消极被动的,否则,就无责任可言。绝对的强迫会完全否认人的意志,使人的行为成为一种非我的服从,它“是人在没有他的实际意志和反对他的实际的或事先假设的意志的情况下,人的精神或肉体状态中的产物”〔366〕。而相对的强迫则不然,“它不仅仅是警告,也不只是要求,也是一种威胁;因为强迫直接或间接地源于我的意志。”〔367〕也就是说,绝对的强迫完全超出了行为主体的意志,相对的强迫则仍然与行为主体的意志相联系,前者无责任可言,后者则包含着责任在内。决定论无异于一种绝对的强迫,非决定论却又没有看到相对的强迫之于主体行为的客观性。

其次,布拉德雷具体分析了性格的构成。他认为,人的性格既不是天生的和不可改变的,也不是变化无常的;正确的解释是:“性格是相对固定的”〔368〕。人的性格反映着人的整体,它在人的气质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逐渐系统化、固定化。同时,“这种固定性只是相对的”,因为它永远存在着改变的可能性,其原因在于两个方面:“首先,我们不能穷尽所有可能的外部条件;其次,我们永远不能把整个自我系统化。”〔369〕每一个人对自身所面临或牵涉的外部环境的认识和把握总是相对的,正如对自我本身的认识和塑造也不可能完全彻底一样。因此,由内在气质和外部环境作用所造成的性格也就不可能达到绝对的稳定化、凝固化,它永远是处于造就之中的。即令如此,性格也不失其相对的稳定性,一般说来,它是基本不变或“很少改变的”。我们可以把人的性格称之为人的“第二本性”〔370〕,它既有赖于作为某种加工的气质材料(matter),也是尚未完全系统化、凝固化的自我人格。

总之,人的意志自由是存在的,人的自由“是一种赤裸裸的‘非必须’(not-must),是一种纯粹的否定”〔371〕,一种“应当”(ought)。但它有着内在的人格基础,是可以说明的、理性的主体意志行为。只有这样理解,才能解释人既是行为的主体,又是道德责任的承担者。很显然,布拉德雷对意志自由与道德责任的关系论述,是在反对两种极端传统观点的基础上折衷而成的。这种折衷并不是简单的调和主义,相反,它颇似于康德的做法,以理性为基础来确立人的自由主体性。客观地说,布拉德雷的观点在理论上避免了机械决定论和非理性主义自由观的两极分化,也确实看到了意志自由与道德责任之间的内在关系,和这种关系所包含的主客体双重因素。这是他的成功之处。而且,与格林相比,他的见解显然更为全面和深刻。格林更多的是囿于欲望、理性、意志三者的关系来论意志自由问题,他很少涉及非决定论的另一极端观点,也没有能系统地分析“性格”这一概念的具体含义。可以说,布拉德雷在考察的角度和分析的内容方面都充实和发展了格林的思想。遗憾的是,布拉德雷在根本上并没有超出康德和黑格尔的理论。对机械决定论和抽象非决定论的最好反驳不是“理性”或“人的性格”,而是人的“社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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