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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在总结德国古典哲学经验教训后得出的科学论断。
4.3.3 自我实现原则:目的与手段
“自我实现”是格林与布拉德雷所共同主张的伦理学原则,也是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的一个核心命题。仔细看来,格林与布拉德雷对这一命题的论述各有不同:格林注重从自我与社会的关系中确立自我实现的原则;布拉德雷更多的是从道德价值的目的性与手段性、整体自我的有限与无限的统一角度来论证这一原则的。
在《伦理学研究》中,布拉德雷直接从“我为什么应该有道德?”这一问题的分析入手,提出了道德的目的善与手段善的关系问题。他认为,“为什么”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理性(理由)问题。理性教导人们有目的的行动,使自身的行为合乎理性的要求,这种要求便是一种道德行为的目的。因此,“我为什么应该有道德?”这一问题也就成了“什么德性是善的”问题,也就是我们应当怎样使行为合乎善的目的的问题。由此推理,所谓“我为什么应该有道德”,实质上包含着目的善与手段善的相互关系。
在布拉德雷看来,任何善都没有自在的性质,只有当它与某种目的相联系时才有意义。“善”等于“对……是善的”(good=good for…)〔372〕。因此,他说:“善是一种手段,一种手段是对某种其他东西的手段,而这又是一种目的。……善总是对某种其他东西为善的,……要成为善,这种目的必须作为一种手段。”〔373〕这就是说,善为一种道德目的并没有孤立的“自在存在”,只有与某种别的事物相联系才显露其意义。这种联系本身使得作为目的的善同时也具有了手段的意义,“善的本质是借助于某种其他的东西而存在的”〔374〕,这就是善本身所包含的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性。
那么,善的目的究竟何在?其目的性与什么东西相联系才有意义?布拉德雷回答道:“要指出目的本身的最一般表述,要指出这种实践的‘为什么’,只有在自我实现中才能找到。”〔375〕目的体现在人的行为之中,行为总是人的自我的主体性行为,除了自我本身以外别无他求。因此,道德的基本目的只能是自我的实现,一切目的只有与自我实现相联系才有道德价值。自我实现之所以是道德的最一般的目的,其根据也就在于人本身的目的性。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是以自身为目的的,“为我的行动就是我的行动,在此行动之外没有任何目的。……简言之,因为道德目的意味着行动,而行动则意味着自我实现”〔376〕。
所谓自我实现,决不是任何单个人的欲望满足,也不是他的一己的实现。作为目的的自我是一种“整体自我”(whole self),所以,“我们努力实现的自我是作为一个整体的自我,它不只是一种状态的纯粹集合”〔377〕。而且,这种整体自我的目的也不单是眼前的、特殊的、经验的,而且也是未来的、一般的、理想的。从一般意义上说,人的目的总是具体的,目的不可能与具体的个人分开。但同样真实的是,人们在生活实践中,对目的的关注总要超出“这样或那样的环境”,超出个体自我的实在,伸向更广更远的目的境界,这就是人们的“实践的自我实现”。布拉德雷认为,个人的目的从属于“更广泛的目的”,人类整体的理想目的的存在,又包含着较小的具体个人的特殊目的。人们在实现各自较小的具体目的时,同时也在“实现着某种更大的整体目的”。从这种意义上说,“我们所实现的自我与整体是同一的,或者说,我们所实现的自我状态的观念与代表着整体的观念是相联系的”〔378〕。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不仅人所意愿的和他们在自己的面前所设置的目的是一个整体,而且,被人们视为排除了任何特殊目的或内容的意志本身也同样是一个整体。因为自我是一个整体,只有当它发现了自身,当它的内容充分形成和充分实现后,自我才能满足,这就是我们的实践的自我实现之意义。”〔379〕
布拉德雷不单从部分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方面对自我实现原则进行了横向论证,而且,也从有限与无限的历史性角度对这一原则进行了纵向的论证。他指出,我们对自我实现的说明不仅涉及把自我作为整体的问题,还要看到整体自我本身的历史性特征。把自我实现作为一个整体,这使人们很容易想到康德在“同质性”(homogeneity)和“特殊化”(specification)的意义下提出的道德原则,即康德关于人类种族发展的道德要求与个体自我发展的道德要求的见解。在布拉德雷看来,康德确实看到了人类道德目的同质性(人类共相目的性)和特殊化(个体自我的单相目的性)的双重特征,但他没有看到两者相互渗透的综合本质。他说:“理想既不是完全同质性的,也不仅仅是最后阶段的特殊化,而毋宁是这些因素的综合。我们的真实存在不是极端的统一,也不是极端的多样性,而是两者的完善的同一性。而‘实现你自己’并不仅仅意味着‘成为一个整体’,而是成为一个无限的整体。”〔380〕在这里,布拉德雷批评康德把“同质性”与“特殊化”两方面简单调和起来的做法,借助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来解释道德目的,并进而用黑格尔的历史主义方法把整体的目的性综合引申到纵向的历史考察之中,这即是他的自我实现的无限与有限统一的目的性原则。
目的不单是一个整体,而且也是一种包含着无限与有限统一的历史发展过程。目的的有限性意味着它受到外部条件的某些限制,目的的无限性表明人类道德理想的无限的目的追求。对于目的的有限性与无限特征,历来有两种错误的理解。一种理解是,认为无限即是非有限(not-finite),表明目的的无终结意义,这是享受主义者们所执信的观点。在他们看来,无限即是无终结,没有终结则包含着一种绝对的肯定性,对于任何既定的量(快乐量)是有限的,而这种有限的量的系列总和(快乐量的总和)则是无限的。布拉德雷以为,这种理解是一种算术式的机械数量相加,而实质上量的相加永远只能是有限的,快乐的总量不能产生无限的目的意义。另一种理解则主张,“无限不是有限”,它不是在量的意义上,而是在质的意义上是无限的。这就是密尔等人的功利主义伦理学观点,它把边沁的以快乐(幸福)量为标准的享乐式功利主义,改装成以快乐质为道德标准的普遍功利主义。布拉德雷认为,这种理解同样是错误的,因为“这是一种为抽象的义务所相信的无限”〔381〕。
布拉德雷的观点是:“无限是‘有限与无限的统一’。……否定也是肯定。因此,无限本身有一种区别,也有一种否定,但它只是靠它自身来区别和否定的。”〔382〕作为道德行为的主体,人“既是有限的,也是无限的,这就是我的道德生活持续进步的原因所在。我必须进步,因为我有一种将要成为然而却又永远不是我自身的东西,所以,正如我所是的,我处在一种矛盾的状态之中”〔383〕。人的自我实现永远处于一种由有限向无限的发展过程之中。人不断地追求着自我的实现,也不断地实现着自我,但他永远也不能达到绝对的理想境界。人本身是有限的,而在这种有限生命中所表现出来的目的却是无限的,这就是矛盾,有矛盾就有否定,在否定中肯定,在矛盾中追求有限与无限的统一。崇高的道德目的使人们在有限中追求无限,在现实中追求更高的理想实现,这就是有限与无限的统一,也是人类道德不断进步的内在动因。
无限的追求不仅是个人的自我追求,也是人类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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