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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布拉德雷的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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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布拉德雷及其《伦理学研究》

被人们公认为“盎格鲁-黑格尔派”(Anglo-Hegelian)领袖的布拉德雷,是英国新黑格尔主义哲学和伦理学当之无愧的总结者。他的学术生涯印证着英国新黑格尔主义思潮兴起、发展和衰落的历史轨迹。

弗兰西斯·赫伯特·布拉德雷(Francis Herbert Bradley, 1846—1924)生于英国布莱克诺克郡(Brecknock)的克拉彭(Clapham),1854年后迁居切尔腾汉(Cheltenham)。父亲查理斯·布拉德雷(Charles Bradley)是一位颇为活跃的牧师,易婚多次,子嗣众多,一共拥有22个孩子(一说有20个)。弗兰西斯·赫伯特·布拉德雷是他第二个妻子爱玛·林顿(Emma Linton)所生的第四个孩子。布拉德雷姐妹兄弟甚众,但大多很有出息。最出名的除他本人以外,还有他的同母胞弟A. C. 布拉德雷(Andrew Cecil Bradley, 1851—1935),也是新黑格尔主义文学派的重要人物,曾在牛津大学讲授诗学,并编纂了格林的《伦理学绪言》一书。另外,其异母兄长G. G. 布拉德雷也是牛津大学的硕士,当过教长,公校校长等职,对布拉德雷的影响和帮助很大。1856年,布拉德雷进切尔腾汉公学念书,五年后在其兄长担任校长的马尔波劳(Marlborough)公学学习,在那里接触了康德的哲学名著《纯粹理性批判》。1861年他感染伤寒病,次年又患肺炎,但终得以康复。1865年他进牛津大学学习,据说因他的思想有违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密尔实证主义正宗而常常考试成绩不佳,以至于未能谋得牛津大学的研究员之职而不得不靠其兄弟维持生活。1870年底,布拉德雷获默尔顿(Merton)学院给他的研究员职务,终得以专心研究哲学。由于该学院规定凡研究员供职期间不得结婚,他终身未娶。1871年6月,布拉德雷又患肾炎病,使他本来孤单的生活又蒙上一层郁愍的阴影,长期过着孤身寡欢的半隐士式生活。不过,这也让他获得了专心雅思之机,写出了大量深邃睿智的哲学名著,据说他的全部著作都是在他病后写的。

布拉德雷仪表堂堂却性情深沉孤僻;智能活跃,爱好广泛却又精于沉思;在书斋中整整度过了他近半个世纪的学术生涯。著书立说似乎是他唯一的生活方式,也为他赢得了巨大的学术声誉。1874年出版的《批判历史的预设》(The Presupposition of Critical History)是他的第一部著作,标志着他思想方法的初步形成。1876年出版的《伦理学研究》(Ethical Studies)和次年出版的《西季威克先生的快乐主义》(Mr. Sidgwick's Hedonism)是布拉德雷的主要伦理学著作,代表着他早期学术思想的主要旨趣。19世纪80年代,布拉德雷从伦理学转向逻辑学,1883年出版了两卷本的《逻辑学原理》。90年代又转向哲学,并出版了《表象与实在》(Appearance and Reality,初版于1893年,1897年出第二版,增补了三篇长文及若干补注)。该书是他的主要哲学代表作,但遭到了以美国实用主义者詹姆斯、杜威及英国新实在论者G. E. 摩尔、罗素等人的反驳。为了回答这些驳论,布拉德雷从1907年后先后连续在《思想》(Mind,一译《心灵》)杂志上发表文章反驳,1914年将这些论文汇集出版,题为《真理与实在论文集》。此外,还有他死后出版的《论文集》等著作。

从上不难看出,布拉德雷的学术生涯可以分为伦理学→逻辑学→哲学三大阶段。众多的学术作品为他赢得了崇高的社会声誉,1883年,他被格拉斯哥大学授予法学博士学位;1921年和1922年,他先后被丹麦皇家学院和林塞(罗马)科学院聘为院士;1923年担任米兰的伦巴弟皇家学会通讯会员;只是因为健康原因才使他未能成为英国科学院的创始成员,但在另一位新黑格尔主义者鲍桑葵的提议下,仍授予了他名誉会员的称号。最重要的是,1924年6月,英国国王颁发给他一枚功勋勋章,他是英国历史上第一位获得此项殊荣的哲学家。不幸仅三个月后,布拉德雷因血液中毒在牛津一家私人医院溘然长逝。这位大智若愚、终生孤郁的思想家的去世,也使得现代英国新黑格尔主义像一颗耀眼的流星一般随着他的故去一道陨落。

布拉德雷的伦理思想基本上集中在他的《伦理学研究》一书中。该书以专论及注解的形式构成,全书共有七篇论文,若干注释附于第一、二、三、五篇论文之后,一个结论。按这些论文的思想内容大致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意志自由与道德责任的问题,包括论文Ⅰ:《论意志自由和必然性相联系的一般责任概念》和三个注释。第二部分关于自我实现的原则和对快乐主义的批判,包括论文Ⅱ《我为什么应该有道德?》和论文Ⅲ《为快乐而快乐》,及这两篇论文的三个注释。第三部分是关于权利与义务,包括论文Ⅳ《为义务而义务》和论文Ⅴ《我的岗位和义务》及一个注释。第四部分是关于道德理想与自我牺牲,包括论文Ⅵ《理想的道德》和论文Ⅶ《自私性与自我牺牲》。从内容和形式上看,布拉德雷的伦理学体系与格林并无很大的差别,但他们的具体表述和方法却各有千秋。在许多方面,布拉德雷大大深化了格林的思想。下面,我们将就这四个部分具体考察他的伦理学思想。

4.3.2 意志自由与道德责任

与格林不同,布拉德雷首先涉猎的是关于意志自由这一古老而关键性的伦理学问题。

他首先批判地剖析了两种传统的错误观点:一种是传统的决定论,另一种是抽象的非决定论。布拉德雷认为,现存伦理学中最流行的观点是把意志自由与必然性简单地同一化,这就是从决定论出发来谈意志自由与道德责任的关系。为了分析这种观点的得失,我们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从一般意义上确定责任概念的一般意义;第二,辨别意志自由与必然性两个概念之间的不一致性(即矛盾性);第三,探究道德责任与自由和必然性之间的关系内涵。

在布拉德雷看来,所谓道德责任,是人的自主行为本身拥有的一种道德属性。道德责任的存在必须有三个条件:第一,任何责任必须有一个行为主体作为其承当者。也就是说,我的责任必须建立在两方面的前提之上,一方面,我必须是行为的所属者,即某一行为的主人;另一方面,该“行为必须属于我——它必须是我的行为”。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前者是对我与行为的同一关系,后者是我的意志与行为的同一关系。换言之,具有道德责任这一属性的行为不仅是属于我的,而且是建立在我的意志自律基础之上的,它的实质在于:“行为必须出自我的意志,用亚里士多德的语言来说,就是the áρx必须在我自身。强迫之下,我无所作为。”〔357〕第二,行为者的自觉意识(必要的理智)是责任的第二个条件。布拉德雷指出:“行为者必须是有理智的,他必须知道事实的特殊环境。如果这个人茫然无知,又不了解他的义务。……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是他的行为。因此,某种相当的理智或‘感觉’(sense)是责任的条件。”〔358〕第三,行为者必须具备必要的道德能力,也就是说,他能够充分意识并判断出道德行为的性质,才能谈得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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