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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格林的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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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思辨天才”与功利主义的叛逆

托马斯·希尔·格林(Thomas Hill Green, 1836—1882)被其导师、《柏拉图全集》的译注者乔威特(Jowett)教授称赞“是一位具有伟大才能和非凡深邃心灵的人,是一位具有真正思辨才能的天才。他反抗当时流行的倾向,反抗那种认为身体或肉体高于精神、物质和可见世界高于永恒和不可见世界的倾向。他是一个以内心的未来生活为现实的人,对于他来说,绝对的善就是自身的善,真理本身就是通向另一个世界的大门”〔297〕。这无异于是对格林的人格与思想倾向的权威性评价。思辨的理论才能与反潮流的精神气概构成了格林学术生平的两大个性,他的伦理学和全部哲学都使人们强烈地感受到这种个性的魅力。特别是他勇于在英国经验主义传统道德文化的凝重氛围中,力举理性主义伦理学旗帜,以及对功利主义的大胆背叛,足以使人们把他看作英国近现代哲学和伦理学发展史上一个划时代的人物。

格林出生于英国约克郡的伯尔金(Birkin,Yorkshire),少年时代并未见其才能特殊。14岁的格林在鲁比念中学时,人们才开始感到他的非凡之处。1855年他进入牛津波利奥尔(Balliol)学院学习,1862年被选为该学院的公费研究生,五年后成为该院的第一位无教职人员导师。1878年,格林入选牛津大学担任“怀特讲座”(Whyte)的道德哲学教授,直到他离开人世。

格林的理论成就是非凡的。他所著的《政治义务原则演讲集》(Lectures on 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Obligation)(收入《格林全集》第二卷)成为现代英国最重要的经典政治理论著作之一,为19世纪后期英国在社会和政治方面放弃放任主义而转向由国家干预的新自由主义政治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1883年出版的《伦理学绪言》(Prolegomena to Ethics)(该书由另一个著名的新黑格尔主义者F. H. 布拉德雷的同母胞弟A. C. 布拉德雷编辑)是格林最主要的伦理学和哲学代表作。

4.2.2 重建“道德形而上学基础”

我们知道,西方古典理性主义伦理学的一大特征,就是热衷于为伦理学建立一种绝对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参阅本书导论)。奇怪的是,当这一传统已为现代非理性主义所唾弃的时候,格林却重新开始了康德曾经为之沉思的工作,竭力为人类道德知识重建具有绝对真理性的知识基础。

在《伦理学绪言》一书卷首,格林开宗明义地指出:如果伦理学家“首先要向人们提出他的学说,他就应该先解释一下他主张一种‘道德形而上学’是可能的和必然的。道德形而上学即使不是伦理学的全部基础,也是它的合理基础”〔298〕。建立一种科学的伦理学体系,首先必然确立它在理论上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基础。格林看到,传统的伦理学体系不外有两种原则基础:其一是自由意志学说(康德);其二是“道德感”(moral sense)学说(休谟)。他认为,休谟力图把道德感与同情感结合起来,进化论者则试图给予伦理学开辟一个全新的经验实证的起点。但是,对于英国的伦理学家们来说,都只注重“在自然科学的原则上来解释道德情感”,而“没有用同样的方式来处理自由意志”,正如康德未能正确处理道德经验一样。格林说:“我们民族的哲学家们……一般都把意志自由作为一种排除了动机决定的行动能力,作为一种与理性和欲望相区别的力量。”〔299〕把意志自由视为一种与理性、欲望截然分开的非动机能力,实际上是从狭隘的目的论出发,否定人类道德行为的义务品格,最终也就剥夺了意志自由的本质属性,剥夺了道德的知识论基础。

格林指出:“对于道德学家们的一般要求是:他们不仅应该说明人们怎样去行动,而且应该说明他们应该怎样去行动。”〔300〕也就是说,伦理学不能只停留在经验描述的层次上,而要为道德经验和道德规范提供更深刻的基本理论说明,亦即要建立一种“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这就是康德等人曾经为之努力的目标。

建立“道德形而上学基础”,首先必须回溯到道德知识的条件上来。格林认为,要回答人类道德的特殊本性问题,先当理解道德知识的本性。而要达到这一目标,“我们不得不又一次返回到知识条件的分析上来,它组成了一切批判哲学的基础,无论这种哲学是否用康德的名称来称呼”〔301〕。自然是人类知识的基本对象,但人类关于自然的知识本身却不是自然的产物。人不仅仅是自然现象中的一种现象,人的知识也不是一种自然现象,而是一种“意识现象”。

人的意识一方面必然为人的经验所限制,另一方面,人不单是作为认识或“智力经验”的主体,而是作为意识着的“自我实现”的主体。人与物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一切事实或事物都是“一种相互决定的单一体系”,它们是“条件的集合”;而人则是一种“自由因”(free-cause)〔302〕,是一种超于自然的、意识着、行动着的自我决定和自我实现的主体。人的世界不仅是一种认识的“自然现象世界”,而且也是一种“实践的世界”,这就是人类道德知识解释的形而上学本原。它表明着人类认识与实践的联系和区别,意味着人类知识的可能性与人类道德(实践)的可能之间的深刻关联。对这种关联的认识便是我们探索道德问题的知识论前提。

4.2.3 道德的本体:意志与意志自由

伦理学的领域涉及人类的道德行为及其关系性,它基于形而上学的知识论基础,指向人类的实践世界。格林说:所谓“实践世界是由道德的或特殊的人类行为及其结果所组成的,在这个世界中,决定性的原因是动机。一种动机也是一种目的观念,它是一种自我意识主体为自身所提出并努力趋向于实现的动机”〔303〕。人是自我意识的主体,其道德行为是一种目的性行为或有意识有理性(动机)的行为。因此,伦理学研究的最初本原便是道德行为的动机或目的问题。

格林认为,“道德的动因”(moral agent)部分是动物式的,部分是理性的。诚然,人的动机“产生于它与自我意识的关系”,但它“并不是自我意识的一部分”。饥饿与动机相伴,但饥饿本身不是动机或动机的一部分。否则,由此而“导致的行为就不是道德的”而是本能的。

那么,道德行为的动机究竟是什么?格林以为,它的基本特征是它所代表的“自我反思”特征。人是意识着的主体,道德行为即是一种自我意识的实现,它的动机决非单纯的需求满足,而是掺杂着一种现实化的善的观念的动机。这种动机的特殊构成,决定了人的道德行为与一般的自然事件具有不同的性质;同时也表明道德行为的善恶价值依赖于行为者本身的性格(character)。性格决定动机构成的特质。〔304〕格林认为,人的性格有其形成的历史,它不是一蹴而就的。因而,由这种性格所决定的行为动机也就不可能是孤立的,而是一个复杂的有机整体。人的行为是“性格与环境结合的产物”,环境是影响行为的外在因素,性格才是决定行为的内在原因。一种有道德意义的行为总是代表着行为者自身的性格。他说:“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代表他的性格,而只是一种任意的、某种无动机的由意志的无可说明的力量所支配的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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