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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格林的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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诞之举,[那么],人们为什么应该为其行为感到惭愧,并因此而自我责备呢?”〔305〕反过来说,人类对自身行为所具有的道德意识,恰恰证明了人类的道德行为是有动机的,并为其性格所决定。更彻底地说,作为“自由因”的人的主体意志和目的,才是道德行为的终极原因。因此,道德问题,最终也就成为了人的主体意志问题,意志自由也即是道德的最高本体。于是乎,格林与康德又殊途同归了:从人的自觉意识、性格最后返回到以意志自由为伦理学的本体,使动机论伦理学主张得以证实。

抽象地说,所谓动机,就是一种理智化的自由决定的可能性。可能不等于现实。但是,人作为一种高级动物,具有“一种持久的自我更新(self-reform)的潜在性”和“可能性”,这使他不断地追求和实现“更好的存在”之愿望,达到“自我成熟”(self-sophistication)。格林认为,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人类在道德上的“自我更新”和“自我改善”(self-improve)。首先它“意味着[人的]一种自我突出(self-distinguishing)和自我追求的意识,由此之故,人们不会像他为他的过去所决定和将要为他的将来所决定一样,给自己以自我限制”。另一方面,“这种自我突出与自我追求的意识,带有把他自己置于更佳状态的热望,这种状态是尚未获得的,意识携带着这种热望,在一种特别的意义上使他成为他所是的存在,并创造了他自己过去的历史,他的现在依赖于他的过去。因此,正是在这个范围内,他的将来也依赖于他的现在和他的过去,依赖于这种意识,依赖于他内在生活的方向,在这个方向中,他是自我决定的,他是他自己的主人,因为这种意识是他自己的对象”〔306〕。在这里,格林把人的自我实现和自我完善作为人的道德行为的基本动机和目的,从人的自我完善过程(过去、现在和未来)中,洞察到支配这一过程的内在动因是道德主体的自我意识和自由决定。因之,他反对进化论伦理学把人的自我改善与动物的自然进化混为一谈〔307〕,坚信对人类这种自我决定的意识和力量的确证必然推出“人类的自由学说”〔308〕。格林做出了这样的结论:正如我们不能把道德行为归结为自然现象一样;也不能把伦理学归结为自然科学。意志自由是人类道德成为可能的基本前提,也是伦理学的根基所在。〔309〕

谈到意志自由问题,不能不涉及传统伦理学对意志的种种界说。格林以为,在这一点上,传统伦理学的观点似乎都犯有把意志与理智和欲望割裂开来的错误。为此,他较为详细地阐述了意志、理智、欲望(情感)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格林看来,欲望、理智与意志三者间不可分割,它们统一于自我实现的主体之中。长期以来,欲望、理性(理智)、意志等“准人格化”(quasi-personification)的语言,成为支配历代道德学家们的主要范畴。他们常常把欲望和理性作为人们不同性质的道德行为的根源,而把意志作为“根据理性的或非理性的欲望来决定行动的仲裁者”〔310〕。他们的共同倾向是把欲望、理性、意志三者之间相互对立起来,分割成三种不同性质的东西。这种做法是人类长期无法建立科学伦理学体系的重要原因之一。休谟曾经聪明地察觉到了这一问题,但他远没有科学地解决问题。格林指出,在一个自我意识的主体身上,欲望、理性和意志是三种相互共存的东西。他说:“我们是在这样一种意义上采取这种观点的,即有一个主体或心灵(mind),他在总体上欲望着一个人的欲望的经验,欲望着他的全部理智功能及全部意志行动中的意志;而且,他的欲望的本质特征依赖于他的完全相同的也在理解着的主体的所有欲望;他的理智的本质特征依赖于他的完全相同的也欲望着的主体的活动;而他的意志的本质特征,也依赖于为他们完全一样的也欲望着和理解着的意志所引起的意志。”〔311〕即是说,欲望、理智和意志三者在个人身上的表现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构成,不能孤立地看待其中任何一种因素而不及其他。

格林具体论述了欲望(情感)与理智(理性)之间的相互渗透关系。他认为,人的理智即是一种理解着的自我意识,但这“并不意味着自我意识的抽象形式就是一种事实的理智。除开了情感,我们对自我意识便一无所知,……因此,我们所说的自我意识包含着情感”〔312〕。他补充说:“所谓欲望的真实动因(agent)是作为欲望着的人,或欲望着的自我,或欲望着的主体;而所谓理智的真实动因,则是作为理解着、领悟着和想象着的人;欲望着的人与理解着的人是同一的。然而在另一方面,很明显欲望与理解又不是一码事。”〔313〕欲望与理智既相同一,又各有特点,对于某一个人、自我或主体而言,其欲望与理智是不能分开的。理智不是完全涤除了欲望情感的抽象形式,没有欲望情感的理智如同没有血肉的躯壳;反过来,真正人的欲望决非动物式的本能冲动,而是在自我意识支配下的主体的自我追求。因此,没有理智的欲望也不是真正人(或更具体地说道德人)的欲望,正如没有人的形体骨架支撑的血肉无法构成人体一样。

同样的道理,意志与理智(思想、理性)和欲望的联系也是对立的统一。意志受理智的支配,但它不是理智本身。理智是不同于意志的“观念表现”,但它离不开意志的“运载”,正如它不可能完全脱离欲望和情感一样。格林说:“思想永存于意志之中。一个无思想的意志不是意志。没有思想的自我和没有思想的相互决定着的世界,就不会有意志,而只有盲目的冲动。即使在意志为动物式的欲望所支配的情况下,意志仍然是意愿着对象的观念的实现”〔314〕。按格林的解释,意志永远是有思想(理智)参与的动因,除了在字面上以外,“意志中没有任何与思想分裂开来的因素或成分”〔315〕。这就是意志与思想或理智的同一。但这样说势必带来一个问题:意志是否等于理智加欲望?格林告诉我们:“回答是否定的,意志不是思想加欲望。一种进入意志的欲望包含思想,一种进入意志的思想包含欲望。因为欲望是自我意识主体指向一种观念实现的方向,而思想则是这个主体促使其自我实现中的一种观念的表现。”〔316〕换言之,欲望与理智是两种不同指向的活动;前者是主体对实现某种观念理想的追求,后者则是这种追求过程中的观念表现,两者同时存在和表现于主体自我实现的意志构成之中,而意志是主体追求无限与完善的动因,是这一追求不断由潜能转化为现实的努力过程。

格林还指出,意志与欲望的关系也是一种相互包含却又相互矛盾的关系。他说:“意志常常与人的欲望相冲突,并克服人的欲望——甚至欲望对于构成意志并不是必要的,……因此,一种意志的行动必须区别于一种欲望。”〔317〕依格林之见,意志高于欲望,虽然意志的构成中包含着欲望的成分,但两者并不相同:欲望常常是人们行为的一种自发动机,意志则是理性化的道德动因;决定道德行为价值的是意志而非欲望。但就两者都具有行为动机的性质而论,又是相似的,因为“在这种意义上,欲望总是一种可归因于人类行为的原则或动机,也具有道德性质——善与恶、应奖赏的或应惩罚的,或是适于赞扬的或指责的行为之原则或动机”〔318〕。

总之,意志、欲望、理性三者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但在这三种主体道德行为的构成因素之间,并非是齐头并进、等量齐观的关系。在这三者中,意志具有特别关键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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